关于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几点思考

2012-09-06 00:54王乐国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2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交通部门农村公路

王乐国

摘要: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由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转眼间已经实行一年多了,笔者结合本人在基层工作情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第二:体制问题。第三:基层的执行问题。最后就发表几点建议和看法。

中图分类号: X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笔者感觉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国家越来越重视,一部新的国务院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由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笔者身在基层工作,对于农村公路管理和安全保护深感无奈,下面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第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笔者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这三部重要的执法依据上面,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执法主体资格名称,一会一个交通主管部门,一会一个公路公路管理机构,一会一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笔者所知,就交通系统内部所属的机构名称和职能也不统一。所以在中国的道路上,交通部门也查车,路政部门也查车,公安部门也查车也就见怪不怪了。职能交叉混乱,遇到有利的事情都抢着去管,遇到无利的事情就推诿扯皮。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路政上也去管交警上也去管,争的不亦乐乎,说白了就是为了施救费。现在交通部规定在高速公路出事故,交通部门免费施救。

第二:体制问题。

大家都知道,交通部门是道路规划、道路建设、道路养护、路政管理以及道路维修改造的主管部门,大到高速再到国省道然后再到农村公路,山东省现行的体制是高速公路省内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直管全省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由市以下垂直的公路管理局管,而县乡道由县交通运输局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而最基层的乡村道路由乡镇管。公路等级越高投资越大,管理的经费越高。而最基础的农村公路基础很差,而且线路最长,养护资金缺口越大,经费却越低。再一个就是交通部门修好的路,公安部门就设全程测速搞创收,有时候交通部门的执法车还要交罚款。而公安部门的警车打开警灯拉开警笛,甚至带领载着身为人民公仆的车队公然的超速闯红灯而被视为正常,君见有几辆警车超速闯红灯交过罚款?而交通部门的车上高速却要交通行费。

第三:基层的执行问题。

大家都知道有个规定: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笔者查阅了《公路法》、《农村公路条例》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都有,而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交通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而违反规定的处罚也很严厉。可是这个喊了多年,三家都有管辖权的部门都管也没有管好。这个我想不是不管,而是非常难管,再一个管了无利可图。国省道车流大,大家顾及自己的安全,也很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而在路边或者沿路集市贸易摆摊设点的情况却屡见不鲜。而对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在基层更难,笔者曾在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件事:有一次在巡查中发现一个养殖户在公路上晾晒大量的养殖用干燥土,还在土边放置石头砖块防止车辆进入碾压并带走,严重影响安全。笔者找到主人解释情况并劝他弄走。他答应的很好,就不见动静,见劝说无果,笔者想带人将土打扫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这时有了他的动静,他振振有词的说:“我搞养殖是响应国家号召,在公路上晒土怎么了?公路不就是大家伙都用才是公路,他们有个车开着还压压路,我又没有车,再说修这条路占了俺家的地,俺还出了义务工,凭什么不让俺晒?”因为农村公路多经过农村,有的还经过农田,还比如柴堆和粪堆的问题,都比较难管。即使有法可依,执行起来也很难。

总的来说问题很多,弊病很多,一时解决起来比较困难,根据笔者的近二十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发表一下个人看法。第一,路面执法应该由统一的一个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来承担,这个机构应该归属交通部门。现在交通部门管超限,交警管超载都是超,而车辆和驾驶员证件应该精简统一,而在公路上设置的测速标准应以公路设计时速为准,并且根据当时的车流量有个弹性范围。第二,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经费缺口大应该由更高一级政府部门统筹。《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农村公路本来基础就薄弱再让没有财力的乡镇一级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简直就是杯水车薪而且阎王不嫌鬼瘦。第三,对于涉及农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以及柴堆粪堆垃圾堆的问题,应该学习大禹治水的办法,变堵为疏,在本村或者农民自留地设置合适的场地,或者在公路上指定的路段在规定时间内晾晒。民以食为天,没有粮食是行不通的,农民晒好了粮食自然会收起来而不会晾到公路显摆。

以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我们的未来会更好,我们的路会更好更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猜你喜欢
主体资格交通部门农村公路
交通部门财务管理强化途径研究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务中的问题研究
浅谈交通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的重要性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及对策
优化交通部门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农村公路建设今明两年将增加454亿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