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英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①

2012-10-17 08:32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霏
中国商论 2012年31期
关键词:赎金船东投保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高霏

2007年至今,海盗危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亚丁湾区域,非洲西部、亚洲等海域的海盗风险增长同样迅速,向海盗支付的平均赎金已由2005年的15万美元升至2010年的540万美元。本文将对中英两国的海上保险条款进行对比和分析,进而考虑被劫船舶及货物如何投保以规避海盗风险。在险别的选择上,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条款,包括船舶险和货物险)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包括国际船舶险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简称IHC),和协会货物险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条款))为分析对象。

1 赎金是否属于保险人可以承保的损失和费用

发生海盗劫持事件之后,通常由船东与海盗保持联系,并讨论和支付赎金。船东支付的赎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船货赎金,人员(包括船员和旅客)的赎金,其他费用。其中船货赎金占据主要部分。

1.1 船货赎金

对于船舶的赎金性质,因空船及载货船而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若载货船舶被劫持时为空船,由于货方不可能因支付赎金而获益,故这类赎金应由船东自行承担。而一旦船舶载货航行时被海盗劫持,则可与货物赎金一起,被纳入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有观点认为,船舶所有人对货主可以主张海难救助。但笔者倾向于共同海损分摊,因其符合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对共同海损的定义。共同海损原则也适用于承运人为营救、抢救或保护有危险的船只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分摊者包括与该风险有财务联系的各方,主要为船东、货主以及潜在租家。有进一步分析指出,应考虑两种情况:(1)载货船及货物同时交还;(2)分批归还船舶和货物或者只交还船舶或者只交还货物。前者是共同海损,后者因缺乏受益的货方,故不能归入共同海损。本文对后者不做考虑。

1.2 人员赎金

船员赎金方面,争议集中在船员由何方指派。若船员与船东直接签订船员雇佣合同,则船员赎金由船东支付。若通过外派机构或船员管理机构派往船舶工作,则由船员派遣机构或船员劳务中介机构支付。

船上旅客的赎金方面,旅客因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契约,故承运人应保障其运输途中的安全。故发生劫持事件后,自然由承运人先行承担赎金费用[3]。

1.3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赎金支付费用、危机管理费等。很多时候,其他费用可能与赎金相当,甚至高于赎金。这些费用只有一些全新险别与此相关。

2 适当选择保险险别,转嫁巨额赎金风险

以上各类赎金投保时会有所差别。尤其在船货的保险方面,由于海盗风险一直在战争风险和水上风险之间转换[],这使得同样的海盗风险,在进行船舶投保和货物投保时,会有比较显著的不同。

2.1 船舶保险

目前可供船舶投保的与海盗风险相关的险别主要有:(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2009年船舶保险条款;(2)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

2.1.1 投保中国2009年船舶保险条款的全损险或一切险

表1 中国船舶保险的相关险别

2.1.2 投保国际船舶保险条款(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的战争险

表2 国际船舶保险的相关险别

2.1.3 两种险别投保时的差异

涉及船舶的投保问题,由于国内外保险条款的不一致,国内保险人如人保、太保、中船保等通常将船舶战争险、罢工险作为手写条款或背书批单列入船舶险(船壳险)的保单,意味着投保人投保船舶险时同时已经加保了船舶战争、罢工险;而伦敦保险市场船舶险保单中则将船舶战争、罢工险作为除外责任,即作为附加险,船东应单独进行投保。

全球最大水险公司德国安联保险认为海盗袭击不应再归于船壳保项目下,而应直接归于战争保项目。

本文也倾向于将船舶的海盗风险纳入战争险的范畴。理由在于:

(1)ICC条款中原本即有战争险条款,且09年的版本规定该条款可以进行单独投保。

(2)我国将战争险与船舶险打包投保的做法影响到船东灵活投保的意愿。曾经有一些航运公司选择不报告海盗袭击事件以避免保险费的增长和冗长的检查[6]。若将海盗风险纳入战争险这一特殊附加险,则船东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货物价值,航程风险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加保,有助于帮助船东控制保费的支出。

(3)战争险一旦分离出来,条款可以规定的更为详尽和有针对性,从而降低产生损失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

2.2 货物保险

目前,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通常使用的保险险别主要有两种:(1)PICC制定的2009年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Institute Cargo Clauses,即ICC(1/1/09)。

2.2.1 投保CIC条款中的战争险

表3 中国货物保险的相关险别

2.2.2 投保ICC条款中的ICC(A)险

表4 ICC货物保险的相关险别

2.2.3 两种险别投保时的区别

多次修订后,2009年ICC条款有了较大变动。而我国2009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则相对滞后。由于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后,基本都在伦敦进行再保险,因而应对保险条款进行及时更新。ICC(A)险属于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CIC的战争险则属于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方能投保。自然其承保范围也有很大差别。

此外,2009年,伦敦保险市场已将船舶保险条款中的海盗险从水险搬回战争险,按惯例,货物保险市场也会有类似的变动。投保人需密切注意,海盗造成的货物损失在伦敦市场可能很快也将转由战争险予以保障。

2.3 人员保险

船员在海盗劫持中的生命风险,属于单独风险,不能列入共同海损。船上旅客的生命风险,也只能视作意外风险,通过自行购买人身意外险来防范,该险别除外责任中应不包含“战争、武装暴动、军事行动”等事件;此外,船东或承运人也可通过互保协会来分散风险。

针对船员和旅客的赎金赔偿,可以通过互保协会的保险来加以保障。

2.3.1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相关保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与人保的船舶险条款相同,船舶全损险即保障来自入会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造成的船舶全损;而船舶一切险则除包含前述全损损失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船舶部分损失及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等。

保赔险承保,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针对船上旅客的生命风险,中国船东互保协会采用特殊约定的方法,允许对客轮进行特别保险,其承保对任何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或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以及与之有关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的责任。

2.3.2 英国船东互保协会的相关保险

英国船东互保协会常见问题解答第16条明确说明,只要“战争武器”除外责任条款未启动,协会仍然承保因海盗事件引起的常见保赔责任。赎金不是明确承保的风险,协会对赎金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在Royal Boskalis Westminster N.V.v Mountain(1999)案中体现以上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所支付的赎金有多少是用来解救船员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要求船东互保协会分摊赎金。

2.3.3 投保两种险别时的区别

我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与人保船舶险规定相同,而英国船东互保协会明确不承保赎金。

这也体现了共同海损分摊中的一个难题。由于海盗索要的赎金是总额,涉及到各方应分摊的比例会存在一定困难。相对而言,船舶和货物作为有形的财产,可以考虑根据其现值按比例来分摊,一般按到达目的港卸货之日的价值计算,或按照航程中止之日的价值计算。但涉及到船员的赎金支付,争论很多:一是船员的人命价值无法确定;二是是否应将赎金分摊到船员身上。因为船员的损失一般由船东互保协会来承担责任,因此,问题又回到是否应由船东互保协会来分摊赎金上。英国的上诉法院的前述判决认为,无法确定赎金有多少用来解救船员的,则船东互保协不分摊赎金。但船货和人员都是通过支付赎金而得到解救,而财产保险人需要参与共同海损分摊,船东互保协会却置身事外,似乎显失公平。有人建议参照海难救助制度来解决。虽然赎金对救助人命起到了作用,但基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救助人命义务的观点,船、货保险人不应再要求船东互保协会进行分担。

另外,由于保赔保险是一种补偿,而不是责任,因此,保赔协会通常要求被保险船东先赔付第三人的请求,并将其作为从保赔协会得到补偿的条件。

3 一些全新的相关保险险别

海上保险以往的很多险别并不能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一些全新的保险险别的出现,使得投保人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

3.1 特别战争险

并非所有的海盗风险都可以在ICC的战争险之下得到赔偿。根据伦敦保险市场联合战争险委员会发布的“航行区域保证”通知,目前波斯湾、亚丁湾、印度洋等具体海域列为战争险除外区域,船舶进入该海域需提前48小时投保特别战争险。该保险会大大增加船舶保险成本,进而导致货物险、船东责任险费率和租船人责任险也将大幅度上升。

战争险的保险费由谁承担主要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大部分标准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所有人支付保险费;期租合同下,保险费一般由租船人承担;程租合同下,战争险的保险费往往通过谈判转嫁给货方。此外,船舶被海盗劫持期间期租合同是否有效也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标准租金损失险通常只承保船舶因海盗袭击或扣押遭受的有形损失,无形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为填补这一空白,可以投保绑架与赔偿保险,承保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为遭遇海盗劫持的船舶提供充分保障。

3.2 绑架与赔偿保险 (Kidnap & Ransom Insurance)

该保险仅面对船东,覆盖了船舶被海盗劫持开始的时刻起产生的相关费用[],赔付海运风险管理、赔付赎金损失以及为受害船东提供包括赎金谈判、雇佣安保公司等附带费用。

以保险金额为500万美元的绑架赎金险为例,保险人的赔付限额如下:赎金500万美元;中间人的费用(包括赎金投送费用)不定;额外费用(包括从被绑架开始直至被释放后60天之间的船员薪金,船舶被释放后到附近港口的修理费、加油加水补充物料费用,船员医疗休养费用、再培训费用等)500万美元;法律咨询费用500万美元;船员身亡赔偿2.5万美元/人;船员眼睛伤害赔偿6 250美元/人;船员肢体伤害赔偿1.25万美元/人;绑架事件人身伤害50万美元/人等等。因此,保险人须承担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过2000万美元。

3.3 海上运输安全防护保险

该险别由美亚保险提供,承保赎金、咨询费用和法律相关费用,保额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根据船舶资质、航程、安全防护、过往5年损失记录等因素来确定费率。

4 结语

当前,向海盗支付赎金成为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赎金的分摊比例通常只能交给仲裁机构或是法院来完成。

此外,赎金的合法与否并无统一规定,尽管多数都作为保险公司传统保障的部分得到了赔付。但美国已多次试图将索马里海盗问题上升到恐怖组织的层面。总之,赎金法律性质的变化,关于航行区域通知的不断更新等很多问题都会造成船舶、货主等在投保方面的一些变动,各方需密切关注,及时调整。而投保人在转嫁风险的同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比如采取国际推荐的运输走廊(IRTC)加有组织护航的策略,尽量减少海盗袭击,规避航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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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Eric Gilky, When Pirate Attack : Who Pays When Bandits Board? Claims, May 5,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claimsmag.com/Isuues/2009/May-2009/Pages/When-Pirates-Attack.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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