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物内残余除害剂规例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2-10-25 02:08李建军宿忠民韦晓群
食品工业科技 2012年21期
关键词:供港规例限量

李建军,宿忠民,蒲 民,吴 娟,韦晓群

(1.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北京 100028;

2.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广州 510623)

香港食物内残余除害剂规例分析及对策研究

李建军1,宿忠民1,蒲 民1,吴 娟1,韦晓群2

(1.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北京 100028;

2.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广州 510623)

《食物内残余除害剂规例》是香港特区政府采取的一项全新管理制度,将于两年后执行。本文对规例进行系统剖析,重点比较其除害剂限量标准与内地标准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供港食品的生产监管提供参考。

香港,农药残留限量,比较,对策

2012年5月,香港特区政府通过2012第73号法律公告发布了一项全新的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管理制度——《食物内残余除害剂规例》(下简称“规例”),将于2014年8月1日生效[1]。规例为进口或在香港生产消费的所有食品中所有可能的除害剂残留制定了明确的管理措施和数量庞大的限量要求。内地是香港特区食品的主要供应地,特别是蔬菜、活猪等鲜活产品,占香港进口总量的9成以上[2-3]。规例的出台无疑对供港食品提出了更高的质量安全要求。为此,本文对该规例进行全面分析,重点比较其与内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以期为供港食物的生产监管提供指导和参考。

1 规例的主要内容

香港食品中残余除害剂规例基于“加强食物中残余除害剂规管,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监管工作的成效,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及“稳定香港食物供应”等两项基本目标而定。主要内容如下:

1.1 规例适用范围

规例覆盖了WHO/FAO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定义“农药”范畴的的所有风险物质,包括: a.用于杀灭或控制食品、农产品或饲料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及加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害生物的物质;b.用于控制动物体外寄生虫的物质;c.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干燥剂、疏果剂或发芽抑制剂;d.在作物收获前后用以防治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产品变质的物质。但不包括肥料、动植物营养素、食物添加剂和兽药。

在食物种类方面,规例适用于所有进口食品及在香港生产、流通、销售的所有供人类食用的食品,包括加工和合成食品。但不包括纯粹为出口而进口的航空转运食物,以及在进口至出口期间一直停留在转运船只、车辆或飞机上的食物。

1.2 最高残余限量标准

规例中列出的除害剂限量标准是以CAC食品中除害剂限量标准为骨干,辅以中国内地、美国、泰国等香港食品主要供应地的限量标准,并参考公众意见制定的。包括最高残余限量及最高再残余限量两种类型。前者针对为防治有害生物而主动使用的除害剂,其目的是控制和降低除害剂的使用量;后者则针对已经禁止使用的除害剂,由于以往的使用导致这些除害剂在环境中较长时间存留,从而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

表1 规例所定的豁免物质清单Table 1 Excepted substances listed in pesticide residue regulation of Hongkong

目前规例所定最高残余限量标准及再残余限量标准共7083项,涉及除害剂360种/类,食品584种/类。不仅包括蔬菜、水果、谷物、肉、蛋、奶等初级农畜产品,而且包括果汁、面粉、食用油等加工食品。其中植物源产品514种/类,限量5380项;动物源产品70种/类,限量1703项。近80%的标准分布于等于或低于1mg/kg,如图1所示。

图1 香港规例所定的最高残余限量标准分布Fig.1 Distribution of maximum residue limits established in pesticide residue regulation of Hongkong

对于干燥、脱水、浓缩的非合成食品中除害剂残留,如未制定相应限量标准,则可根据鲜样中限量标准进行折算。合成食品的限量要求可根据各配料的比例及其相应限量进行折算。

1.3 豁免物质

豁免物质即无需制定限量标准的除害剂。这类除害剂一般应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之一:一是使用后不会在食物中残留;二是残留成分与食物天然成分一样,或难以区分;三是无明显毒性,不会危害健康。目前规例列出的豁免物质包括无机物、有机物、动植物提取物/衍生物、信息素、病毒、细菌、真菌等7大类,78种/类(见表1)。

1.4 除害剂残留的管理措施

香港针对食品中除害剂残留的不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果残余物属豁免物质,则无需规管;如果残留物属非豁免物质,且香港针对该残留项目(除害剂/食物组合)制定有具体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则食物中的残留水平不得超过该标准,否则违规;如果香港对非豁免物质在食品中的残留未制定相应的最高限量标准,则任何水平的残留均属违规,除非能证明该残留不会产生危害。进口、生产、交易违规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于5万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

2 香港限量标准与内地限量标准的比较

2.1 内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内地现行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由《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4]及其一号修改单、《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5]、《GB25193-2010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6]、《GB26130-201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7]、《GB282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维菌素等8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下简称《GB282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8]等五个标准组成。共涉及农药220种/类,食品128种/类,限量标准848项。

2.2 香港标准与内地标准的比较

鉴于香港标准和内地标准涉及的部分除害剂及食品定义存在差别。如香港针对“二代氨基甲酸酯类”制定限量,而内地则针对其中的两种物质“丙森锌”和“代森锰锌”分别制定限量;内地笼统制定某些除害剂在“蔬菜”中的限量,香港则针对各种蔬菜分别制定限量等。为便于比较,我们将存在包含关系的除害剂视为同种/类除害剂处理,同时将大类食品进行拆分,使其与需要比较的小类食品相匹配(经过处理后的除害剂种类、食品种类及标准数量比原标准有所变化)。

2.2.1 香港限量标准独有的除害剂共184种,限量2803项。其中种菌唑、莠灭净、茚虫威、乙基多杀菌素、烟嘧磺隆、溴苯腈、烯效唑、西玛津、戊菌唑、五氟磺草胺、肟菌酯、甜菜宁、甜菜安、四聚乙醛、四氟醚唑、霜脲氰、霜霉威、双炔酰菌胺、双氟磺草胺、双草醚、三乙膦酸铝、三苯基氢氧化锡、噻虫啉、噻虫胺、噻苯隆、乳氟禾草灵、炔草酯、炔苯酰草胺、氰氟虫腙、扑草净、灭菌唑、嘧霉胺、嘧菌环胺、嘧苯胺磺隆、醚菌酯、醚菊酯、醚苯磺隆、咪唑乙烟酸、麦草畏、螺螨酯、螺虫乙酯、氯磺隆、氯虫苯甲酰胺、咯菌腈、硫酰氟、链霉素、联苯三唑醇、利谷隆、甲哌鎓、甲基立枯磷、甲基碘磺隆钠盐、氟菌唑、氟啶虫酰胺、氟啶胺、氟虫脲、氟吡菌酰胺、氟吡菌胺、砜嘧磺隆、粉唑醇、多杀霉素、啶磺草胺、啶虫脒、敌草隆、敌草胺、除虫菊素、除草定、吡虫啉、吡丙醚、苯嘧磺草胺、氨氯吡啶酸等70种除害剂在内地有登记,但内地尚未对这些除害剂制定相关限量标准。

2.2.2 内地限量标准独有的除害剂包括苯噻酰草胺、草除灵、单氰胺、稻瘟酰胺、丁醚脲、氟环唑、己唑醇、甲咪唑烟酸、氯化苦、嘧啶氧磷、杀螟丹、西草净、烯啶虫胺、亚胺唑、烟碱、乙虫腈、乙霉威、乙嘧酚、乙羧氟草醚、异丙草胺、异稻瘟净、印楝素、鱼藤酮、唑虫酰胺等24种除害剂,内地制定的限量标准共43条。除氯化苦、嘧啶氧磷、杀螟丹外,其余21种除害剂均是《GB282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新标准。

2.2.3 内地和香港限量标准均有的除害剂共176种,涉及香港限量标准4362项,内地限量标准1061项。其中3408项为香港独有,107项为内地独有。在内地独有的107项限量中,近70%为《GB282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新标准。在二者共有的954项残留项目中,756项内地和香港限量要求相同,173项香港比内地宽,25项香港比内地严(见表2),在香港比内地严的标准中,有10项是由于内地除害剂定义与CAC定义不一致导致香港未能采纳;其余15项中,有13项为《GB282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新标准,仅2项为老标准且香港未采纳。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香港限量标准的总量及覆盖范围比内地标准宽很多。内地已有的绝大多数标准被香港采纳或比香港限量标准严,仅个别标准宽于香港要求。

3 相关建议

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规例》的实施距今尚有两年多的过渡期。在这期间,相关供港食品原料种养殖基地、加工企业、出口商及监管部门必须做好相应准备,尽可能降低规例带来的冲击,确保供港食品的足量、稳定和安全。为此,建议抓紧做好以下几点:

表2 香港比内地严的除害剂限量标准Table 2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pesticides of Hongkong stricter than those of Mainland

3.1 及时将我国制修订国家标准通报港方相关部门

鉴于内地是香港食品、特别是鲜活食品的主要来源地,以及在膳食结构方面与香港的相似性,港方在规例中明确将内地国标作为香港除害剂限量标准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事实上,我国在2010年底前发布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绝大部分已在此次香港发布标准中得到采纳。鉴于我国农药残留国家标准近期制修订较为频繁,建议有关部门与港方建立快速沟通机制,以保证内地制修订的标准能及时为香港知晓、评估和采纳,提高内地香港标准的一致性。

3.2 准确掌握规例要求

由于规例涉及食品和除害剂众多,限量要求庞杂,建议各利益相关者尽快通过香港食品安全中心网站(http://www.cfs.gov.hk)或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http://www.tbt-sps.gov.cn)获取规例全文,准确掌握规例要求。特别应注意规例除害剂和食品定义与内地的差别、严于内地的限量项目以及内地已经批准使用但尚未制定限量标准的项目。

3.3 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病虫草害防治方案

建议供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综合考虑目标产品病虫害发生特点、生长周期、香港规例相应限量要求等因素,制定针对性病虫草害防治方案,并通过试用验证其有效性。尽量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措施,化学防治则应选择毒性低、降解快、限量要求相对较宽的农药,并合理安排停药期。对于香港尚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由于违规风险存在不确定性,最好避免使用。

3.4 对生产基地土壤、水源等进行检测,避免环境污染

对于艾氏剂及狄氏剂、滴滴涕、六六六、氯丹、七氯、异狄氏剂等化学品,尽管目前已禁止使用,但由于降解周期长,过去的使用导致其可能在环境中残留并持续污染农作物。内地及香港均制定了这类禁用药物在食品中的再残留限量要求,且多数要求比较严格。建议在制定和实施生产计划之前,对产地土壤、水源等进行检测,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食物内残余除害剂规例[EB].2012年第73号法律公告,2012-05-08.

[2]朱华颖.内地供港蔬菜占香港蔬菜总进口量九成[N].中国食品质量报,2009-02-06.

[3]新华.内地供港活猪163万头占香港需求95%[N].南方农村报,2011-03-22.

[4]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

[5]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S].

[6]GB25193-2010.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

[7]GB26130-2010.食品中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

[8]GB282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维菌素等8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

Analysis of Hongkong’s regulation on pesticide residues in foods an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LI Jian-jun1,SU Zhong-min1,PU Min1,WU Juan1,WEI Xiao-qun2
(1.Regulation&Standard Research Center under AQSIQ,Beijing 100028,China;
2.Guangdo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Guangzhou 510623,China)

Regulation on Pesticide Residues in Foods is a new measure adopted by HASKR and would enter into force two years later.In this article,the content of the regulation was detailed analyzed,and it was differences with the Mainland’s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pesticides in food were identified.Based on this,the countermeasures to the regulation were suggested to support the production monitoring for foods to Hongkong.

Hongkong;pesticide residues;comparison;countermeasure

TS201.6

A

1002-0306(2012)21-0292-04

2012-06-14

李建军(1974-),男,博士,研究方向: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2009IK300,2012IK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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