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有悬疑

2012-10-27 05:07史友兴姚勇
检察风云 2012年22期
关键词:重金楼盘奖金

文/史友兴 姚勇

悬赏广告有悬疑

文/史友兴 姚勇

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发布悬赏广告,重金为楼盘征名。市民踊跃参加,却只见参赛进程不见奖赏结果。一位参选市民遂以房产开发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欺诈等为由,将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开发公司支付征名录用奖金。2012年9月12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重金征名悬而不赏引出的法律问题给出了答案。

重金悬赏征名 苦心创作参赛

现年44岁的薛浩民,是江苏省镇江市人,平时喜欢舞文弄墨,常有文字见诸于报纸杂志,大红的各类征文获奖证书也捧回好几本,文学素养和造诣颇高。

2011年9月22日晚,薛浩民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信手翻开当天的《京江晚报》。翻着翻着,一则“10万重金全城征名” 的标题吸引住他。仔细阅读后,他发现原来是某房产开发公司对外发布征名活动启事的悬赏广告。广告用整版篇幅对外发布征名活动启事,称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三期新楼盘亮相在即,为此举行大型征名活动。启事对案名要求、参与渠道进行了提示和规定,并将整个活动从9月22日开始至11月4日,分成征名比赛时间、初评日期、网评日期和决选日期四个阶段。奖项设置分三级:终极大奖录用奖一名,可获奖金10万元,同时享开盘额外一万元的购房款优惠,获奖者将会被邀请参加新楼盘开盘和颁奖仪式;最佳创意奖五名,针对评选出的前10名案名,主办方将评选出五名最佳创意奖,均可获得奖金2000元,同时享开盘额外5000元购房款优惠,获奖者将会被邀请参加新楼盘开盘和颁奖仪式;网评奖20名,所有参与网络投票者,将从中随机抽出20个幸运投票奖,奖金200元,同时享开盘额外2000元购房款优惠。

看到这则征名悬赏广告后,薛浩民表现出极大的兴趣。随后的数日,他绞尽脑汁,反复推敲,经数天数夜的辛苦创作,于9月28日凌晨二时许,以女儿的名字为笔名向活动指定电子邮箱发送了“碧玉园”、“ 览(揽)翠园”、“ 流光园”三个案名,并对三条案名的寓意做了详尽的说明,其中“ 览(揽)翠园”释义:依山临江,江天一览,偎绿揽翠,故名。

“10万重金全城征名”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到一个月,房产开发公司收到了数百条参选案名,并从中初选了50条案名在镇江房产网上发布,交由网民投票评选合适的三期项目案名,开放投票时间规定为10月28日~11月4日下午5时,并变更最佳创意奖五名为入围奖九名,其他设置及奖金额度未变。

同年11月1日,薛浩民在网上的决选中看到自己的三条案名均入围前50名,其中一条案名“览(揽)翠园”位列网评序号第一位。但令人遗憾的是,经网民评选,“览(揽)翠园”最终仅得三票,得票率0.14%,未进入前十名。

悬而不赏成讼

自己的案名,网投成绩虽然不理想,但薛浩民对于房产开发公司的悬赏广告活动还是十分关心的,他参加比赛不是以赢取奖金为终极目的,而是在于对参赛过程的享受。他便盼望参赛获奖结果的公布,可以与获奖者共同分享参赛的快乐。可决选日期届满后,房产开发公司一直未按悬赏广告的承诺在《京江晚报》或镇江房产网上公布获奖名单,兑付奖金。

2012年2月,一直空等消息的薛浩民再也按捺不住,打电话到房产开发公司咨询。让薛浩民感到十分愕然的是,房产开发公司竟然告知他征名活动已圆满结束,最终没有选用任何一条应征案名。悬赏公告明确表示新楼盘的名称通过征名比赛确定,为何最终没有一条应征案名被录用?这让薛浩民突然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

于是,2012年2月薛浩民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房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镇江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应属悬赏广告合同纠纷,遂裁定将此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6月13日,京口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7月12日、7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薛浩民与房产开发公司围绕作品名次和活动的真实性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薛浩民诉称:房产开发公司在2011年9月22日《京江晚报》刊登了“10万重金全城征名”活动启事,称其公司三期新楼盘向全城征名,最终被录用者,可获奖金10万元。为此,本人经辛苦创作,于2011年9月28日凌晨2点19分通过电子邮件向房产开发公司发送三份作品。同年11月1日,在镇江房产网的决选中,本人发送的三份作品均入围前50名,其中“览(揽)翠园”案名名列第一。但此后,房产开发公司一直未按悬赏广告的承诺公布获奖名单,兑付奖金。本人于2012年2月28日通过电话咨询,竟被告知征名活动已圆满结束,一等奖空缺,最终并未采用任何一条应征作品。房产开发公司此举有借“重金悬赏”为诱饵发布虚假广告,故意炒作楼盘之嫌,严重伤害了征名活动积极参与者们的感情,愚弄了本人的精心创作,严重违背了商业活动的准则和道德,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悬赏广告确立的最终录用奖金10万元为本人可期待利益,现仅主张其中一万元作为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开发公司向本人支付征名录用奖现金一万元,并在《人民日报》头版、上海《文汇报》头版、《扬子晚报》头版、《镇江日报》头版、《京江晚报》头版、镇江房产网首页、镇江电视台民生频道“看见大市口”栏目向本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文本须由本人审核同意。

针对薛浩民的起诉,房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活动开始后,本公司对投稿名称进行了初评,将入围的50个名称进行网络评选,经网络评选薛浩民投稿的三个名称评价不高,未能进入第三轮决选。征名的要求是“原创”和“具有西班牙风情”,而第三轮决选因无一案名符合这两点征名要求,因此未有任何投稿案名在第三轮中通过采用。薛浩民在本案中陈述的“览(揽)翠园”名称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开发领域内楼盘小区常用名称,不具备活动要求的原创性,属抄袭案名,未能通过第二轮评选,无权要求房产开发公司支付任何奖金。此外,薛浩民的作品“览(揽)翠园”只是序列号为第一位,而并非名次,且“览(揽)翠园”得票数只有三票,得票率0.14%,远少于其他作品,所以薛浩民宣称其作品在网上位列第一,纯属认知错误。

薛浩民随即否认其创作的案名“览(揽)翠园”为抄袭,坚持其提供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薛浩民还提出,房产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活动“入围奖”名额为九名,而在报纸上发布的却是五名,前后规则不一致,进一步质疑房产公司对于活动过程和动机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对于薛浩民的质疑,房产开发公司解释称,这是工作人员的失误,网络公布是第一稿,先发布,报纸是最终正式公布,时间上有差异。在案件的审理过中程,房产开发公司意识到其悬而不赏的行为有失当之处,见由此惹出了麻烦,便急于补救,于2012年7月30日,方在《京江晚报》A3版公布一等奖(空缺)、最佳创意奖(五名)、网评奖(20名)获得者名单。

赏还是不赏 法院给定论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开发公司通过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为其开发的三期项目对外发布征名广告属悬赏广告行为,薛浩民应募,在指定期内完成了广告要求的案名投送行为,双方因此形成悬赏广告合同关系。根据征名比赛流程,薛浩民应募提供的案名“览(揽)翠园”经初评获得网评资格,但最终网评结果未能进入前十名,根据征名广告设定的规则,并不享有请求悬赏人房产开发公司给付报酬的请求权。即使投送案名经网评取得决选资格,悬赏人经评定认为应募案名中无一达到悬赏广告设定的案名标准的,并不违法,薛浩民据以认为终极大奖10万元为其期待利益则属错误认知。

房产开发公司在发布广告后组织了初评和网评,但从实施期限及奖项设置上网络媒体与纸质媒体广告出现的偏差,以及最终公布获奖者名单的时间来看,未能及时和审慎地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房产开发公司的拖怠行为易导致公众在长期等待活动结果的过程中产生房产开发公司是以悬赏为名行炒卖楼盘之实的怀疑,因此房产开发公司对行为人因该悬赏广告所受之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以不超过预定的悬赏报酬为限。本院酌情确定赔偿薛浩民损失300元以示公允。

薛浩民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为合同关系,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并没有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且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薛浩民本人并未因此出现名誉或社会评价降低,薛浩民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9月12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产开发公司赔偿薛浩民300元;驳回薛浩民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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