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顺弟:从劳模村官到千万巨贪

2012-10-27 07:26程新友
检察风云 2012年9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贪腐村民

文/本刊记者 程新友

吴顺弟:从劳模村官到千万巨贪

文/本刊记者 程新友

2012年3月27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备受社会关注的吴顺弟贪腐案一审宣判,因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被判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查实,吴顺弟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共财产308万余元,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36万余元,挪用公款697万余元,涉案总金额2800多万元。

一个村官,涉案总金额2800多万元。这与那些位尊权显的党政要员的贪腐行为相比较,也许是逊色了一点,但是,作为一个村的总支书记,一个小小的村官,贪这么多,可不是个小数字。这样一个村官级人物,因为案件背景的复杂与涉案金额的巨大而备受社会关注。

今年62岁的吴顺弟,在当地赫赫有名。自1983年10月起,至2003年10月,他一直担任上海市闵行区陇兴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2004年7月,他辞去所有职务,转任由其控股的上海华兴实业公司(简称华兴实业)总经理,身家上亿。

吴顺弟曾经有过一段辉煌的历史。自1984年以来,在他的带领下,陇兴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从当年产值只有几百万元的企业,至1992年,企业的总产值已发展到l.02亿元,利税达到1200万元,人均收入达8180元,成为全区村级经济中的先进企业。他也因此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

而如今,昔日的劳模竟沦为阶下囚。

吴顺弟在接受审判(刘慧摄)

其落马后,除本人涉嫌巨贪外,还牵出多名涉案人员,其中包括原陇兴村村委员会主任徐正清、村支部副书记祝振芳、总会计吴雪林,原上海陇兴(集团)公司(简称陇兴集团)副总经理殷建德、姚文君、办公室主任陈洪明,上海森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森陇房产)法人代表窦长彦(以上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

这个窝案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发生在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中涉嫌非法处置集体资产、以村干部集体共同犯罪为典型的一例标本,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发人深省,耐人寻味。

吴顺弟贪腐窝案发生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以非法处置集体资产、村干部集体共同犯罪为典型,是此类案件的一个标本,所暴露的问题发人深省。

激起民怨 昔日劳模落马

这起发生在村集体产业转制过程中的窝案、串案线索,源于村民们持之以恒的举报与上访。

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上海市闵行区陇兴村村民先后向各级政府反映该村村支书吴顺弟及村委会成员涉嫌侵吞巨额集体资产。村民们认为,村支书吴顺弟及同伙,通过改制、撤村、土地转性出让,将数亿元的集体资产占为己有。他们历时多年,先后向各级政府进行了150多次上访举报,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先后多次举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由于案情背景复杂,村民们也只是怀疑,没有掌握直接的证据,加上吴顺弟极其狡猾,早已将犯罪证据销毁,并和同犯商讨应对策略,自以为做到滴水不漏,不留痕迹。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始终没有中断对其犯罪事实的调查。

侦查人员在初查时发现,由于历史原因,陇兴村在发展初期,管理制度极不完善,漏洞百出,监管空白。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到本世纪初的集体转制,中间经历了几十年,涉及人事调动,办公场所的搬迁,财务票据的缺失,管理方式的不规范,以及蓄谋已久的人为因素(如涉案人员将大量的原始票据、财务账册销毁),诸多犯罪痕迹难以收集。

从吴顺弟个人来看,他经历极其丰富,亲身经历了几十年社会变迁,一路摸爬滚打,又始终走在时代的最前沿,政策掌握程度很高,反侦查能力强,特别是由于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做出的突出贡献,使他获得了诸多的荣誉与政治光环。再加上从举报到案发,经历多年,吴顺弟及其同伙早已有充足的时间建立攻守同盟。

2010年8月20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吴顺弟到案。吴顺弟到案之初,嚣张之情溢于言表:“你们没有证据能扳倒我,最后还得送我回去。我劝你们还是早点放我回去。”

此时的他,仍然认为和前几次一样,没有证据能告倒自己,很快就可以出去了。他相信,自己将证据销毁,并和相关人员建立了攻守同盟,做得天衣无缝,毫无破绽。因此,到案后,他态度强硬,死活不认罪。审讯一时进入了僵局。

面对重重阻力,侦查人员不为所动。经过缜密的分析,一张审讯的脉络图在侦查人员头脑中形成。

他们兵分两路:一路继续审讯吴顺弟,试图找到突破口;一路找陇兴村会计吴雪林谈,以求找到缺口。

侦查人员相信,这个世界凡是发生过的事情都是有迹可循的,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特别是财务方面。从性格上分析,从事会计的人员一般都有谨小慎微、自证其清的特点,他们一定会留下证据,以防万一。

侦查人员对吴顺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举出以前查办的类似案件。类似案件中,那些犯罪分子虽然指使会计当面销毁账册,但实际上,会计却暗地里复制备份,最后成为指控其犯罪的关键证据。

经过一轮又一轮的交锋,侦查人员不断施压,彻底摧毁了吴顺弟的心理防线。

就在吴顺弟交代的同时,不出所料,吴雪林也交出了暗地里复制的账册。这为案件的破获奠定了基础。

在吴顺弟的交代中,一个重要的人物浮出水面,那就是窦长彦,此人是森陇房产法人代表,与吴顺弟有重大利益关系。但狡猾的吴顺弟早有预谋,在两年前就和他串通好,让其出去避避风头。从此,窦长彦消失在人们的视线里,不知所踪。

窦长彦是关键人物,抓住他,不光可以继续深挖,更可以夯实证据,做到滴水不漏、无懈可击。经过排摸分析,侦查人员确认窦长彦躲在福建漳州,于是千里奔波,将其抓回。这场闪击战,窦长彦毫无思想准备,面对检察官初查获得的证据,他无话可说,很快就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

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将涉嫌共同犯罪的其他同伙传唤到案。2010年11月15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殷建德、徐正清、祝振芳、姚文君、陈洪明以涉嫌受贿罪补充立案侦查。

经过精心组织,科学策划,细致初查,吴顺弟涉嫌侵吞、挪用公款、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初见端倪。一个持续时间长、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窝案由此告破。

变换手法挪用、侵吞巨额公款

吴顺弟的贪腐行为,大都发生在本世纪初,这期间,正是陇兴村改制的转型期。

在陇兴村撤村期间,2003年1月,吴顺弟指使吴雪林将陇兴集团账上无需支付伊偌尔公司的土地款84.36万元转移、隐匿于点聚实业(股东为吴顺弟与村委会成员);5月,吴顺弟指使吴雪林以支付水电费的名义将华兴实业9万元资金转移、隐匿于鹏展刀具厂(吴顺弟与村委会成员参股);10月,吴顺弟指使殷建德将上海众欣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给陇兴集团的4.9万元绿化费转移、隐匿于鹏展刀具厂。

另外,2002年至2003年10月,吴顺弟指使吴雪林在陇兴房产改制期间采用虚设成本的手段侵吞资产210万元。

吴顺弟承认:“陇兴集团的子公司陇兴房产即将面临转制,转制好以后,我是其中的大股东,占51%的股份。由于陇兴房产公司转制以后,是由我们几个村干部接盘的,所以,我对吴雪林讲,评估的时候利润搞得不要太高,多做点成本。”

根据吴顺弟的授意,吴雪林虚设了几笔成本:一笔是在陇福苑项目当中绿化费、工程费总金额在70万元左右;一笔是虚设了50万元的职工奖金;还有一笔90万元的房租费。三笔金额总额是210万元,致使陇兴房产净资产减少210万元。

这三笔钱作为成本,提供给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竟最终确认。2004年9月,吴顺弟辞去所有职务,需要用一些钱,于是,就让吴雪林把在转制的时候虚设的这些钱,逐步提出来,总共是130多万元现金。这些现金提出后,吴顺弟让其保管,但这些钱怎么用由吴顺弟来决定。

上述两项所涉及的资金308万余元,在吴顺弟指使下,吴雪林为掩人耳目,采用复杂的账目处理手法,最终通过各相关公司套取现金207.8万余元、转移至上海紫宜实业有限公司(系吴顺弟个人控股的公司)账上82万元、购买玉石制品19万元。套取的现金中110万元由吴顺弟个人支配,用于支付其个人及其私人公司的相关费用,另外97.8万余元由点聚公司各股东作为利润分配,其中吴顺弟分得50余万元,吴雪林分得9.6万余元。

可以说,吴顺弟在侵吞公款的手法方面,花样百出,手段狡猾,把公款倒来倒去,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把水搅浑,最终“漂白”赃款,据为己用。但是,侦查人员通过细致查证、缜密分析,调取相关公司的财务凭证、资金往来凭证、合同、协议等物证、书证,以及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最终将其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查清。

另外,检察机关还查实,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将陇兴集团、华兴公司697万余元公款给森都公司、点聚公司和李明德等自然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伙同收受1800余万元贿款

梅陇酒家地处梅陇路555号,这块地块原是陇兴村的集体土地,占地9971平方米,由于效益不好,吴顺弟想开发梅陇酒家这个地块。2001年12月,吴顺弟以陇兴集团的名义向徐汇区计划委员会打了建造住宅商品房的申请报告。

2002年下半年,吴顺弟与吴雪林、殷建德、徐正清、祝振芳、姚文君、陈洪明商议,决定由点聚公司出资200万元,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森都公司,系由窦长彦控股)出资150万元,吴顺弟、吴雪林、殷建德、徐正清、祝振芳、姚文君、陈洪明等人以李明德的名义出资150万元,成立森陇房产,并由该公司开发梅陇酒家地块,具体由森都公司一方负责对该地块的开发。

他们表面上通过徐汇区的房地产部门搞了一次招投标,但这个招投标是定向的。最终,森陇公司中了标。

2002年12月,吴顺弟代表陇兴集团与森陇房产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511万余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吴顺弟伙同村委会班子成员肆无忌惮的侵吞集体财产,自然引起村民的不满。村民们认为,村委会将梅陇酒家地块出售时,少算了面积,且价格偏低,遂至工地闹事,阻止施工。此事闹得比较大。发生这个情况后,吴害怕了,他心里明白,自己和村委会成员均入了股,如果村民们知道了,一定会闹得更凶,吴赶紧把点聚公司和几个村干部的股份退出来。

而此时,梅陇酒家地块项目已处于打桩阶段。退出后,钱自然都被窦长彦一方赚了,吴颇为气愤,向窦长彦提出要“回报”。

窦长彦自然明白,自己能得到这块地,完全是因为吴顺弟,再说,自己在陇兴村的地面上混,许多事情还需要吴顺弟来摆平,只能是答应他的要求。

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根据吴顺弟退股金250%回报的要求,窦长彦为感谢陇兴村将梅陇酒家地块转让给森陇房产,以投资回报的名义先后多次给予吴顺弟等人贿赂共计1750万元。其中,吴顺弟实得799.7万元。

2006年9月,吴顺弟以个人购车为名收受窦长彦贿赂的86.5万元支票一张。嗣后,吴顺弟套取现金后据为己有。

由带头人蜕变为贪腐首犯的思考

在法庭上,吴顺弟辩称,对于起诉指控其侵吞公共财产308万及挪用公款697万余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及挪用公款罪;对于指控其受贿1800余万元,其认为是投资回报,而非贿赂款。

但法院审理后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告破后,陇兴村村民欢呼雀跃,高兴之情难以言表。一位长年坚持举报此案的村民表示,与吴顺弟贪腐行为的斗争,其艰巨性、长期性,不亚于“八年抗战”,虽然艰难,但最终还是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村民们品尝到胜利的喜悦,同时也衷心感谢检察官们的正义举动。在案件查办后,村民们派出十几位代表,亲自送锦旗到闵行人民检察院。

吴顺弟贪腐案承办人之一、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国元感慨地说:“从立案、审讯,到逮捕、起诉,案情之复杂,过程之艰辛,难以用言语来表达。但是,我们通过行动,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我们反腐倡廉的决心,真正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

此案中的吴顺弟,作为中国最早一批乡镇企业带头人,在早期集体经济的发展中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据《上海统计年鉴》,2000年度,在上海市行政村综合实力排名中,陇兴村名列前茅。这其中,吴顺弟功不可没。

一个村集体的兴起,需要一个能人带领大家发家致富。但一个真正的能人,不光要有才、能干,更要有德,有公德,为人公道,不谋私利,真心实意带领大家致富,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共同富裕。华西村就是这样的典型。而陇兴村的吴顺弟,人优秀、聪明、能干,在村集体发展的初期,带领大家发展致富,取得骄人的成绩,但取得成绩的同时,他慢慢蜕变,开始利欲熏心,假公济私,由领头人走到了村民的对立面。同时,在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备,手续不规范,程序不透明,客观上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导致发生贪腐案件的可能性增大。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的角色,必然将导致这些带头人权力膨胀,利欲熏心。

据闵行区纪委办公室发布的《闵行纪检监察》2010年第9期中提到,类似吴顺弟这样的人,还有莘庄镇东吴村党支部书记吴山弟(2010年5月,吴山弟被闵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其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七宝镇中华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士来。“他们都是钻村务不公开、监管脱节、改制程序不规范的空子,浑水摸鱼,捞取集体资产,侵害村民利益。其共同的特征是——当年在农村是红人、强人、能人,同时也是家长制、‘一言堂’、‘一霸手’……但因缺失监管、私欲膨胀,最终被老百姓告倒。”

最终,他们在走向犯罪道路的同时,也搞垮了集体经济,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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