倔妻为亡夫争来“城镇待遇”

2012-10-27 04:11叶青段建军
检察风云 2012年9期
关键词:赔偿金柳州市柳州

文·图/叶青 段建军

倔妻为亡夫争来“城镇待遇”

文·图/叶青 段建军

2012年1月9日上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沙塘法庭大门口,锣鼓喧天,鞭炮齐鸣!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是一位中年妇女给法官们送锦旗来了。她要感谢执行法官近一年来为她追要已故丈夫的补赔偿款所付出的艰辛努力。

有人曾撰写过《天堂里有没有城乡二元户籍制》,该文引起不少读者的共鸣与思考。文章只是针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一个灰色幽默,但却不能不令人深思。城乡歧视在我国的确普遍存在,以经济收入为衡量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就是明证。下面笔者要叙述的这则故事就是其中的一例。

人死了“身份”依旧

良丰盈和丈夫魏保泉原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务农。1996年,两人来到柳州市打工。经人介绍,魏保泉在柳州钢铁厂找到了一份装卸工的工作,良丰盈则靠打零工贴补家用。虽然工作辛苦,但每月有上千元收入,比在老家务农时强多了。两口子梦想着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改变人生际遇,能够成为真正的“城里人”。不久,他们搬进了柳长路的柳钢宿舍,日子就这样平静而幸福地过着。

1998年,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儿子的降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少喜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良丰盈的幸福生活在2007年4月29日晚戛然而止。

那天,魏保泉下班后吃夜宵时,与工友小酌了几杯,然后骑自行车回家。当他横穿柳长路欧山市场门前路段时,连人带车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倒!魏保泉终因伤势过重,住院10天后去世。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魏保泉酒后骑车横穿马路,与轿车司机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肇事者先后支付了2万余元,就不再露面了。为此,良丰盈将张某和负有连带责任的车主高某一并告上法庭。

2007年12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良丰盈在法庭上未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一家人在柳州市长期生活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由于魏保泉和其子女均为农村户口,魏保泉的死亡赔偿金和儿子(女儿当时已满18周岁)的抚养费,均按农村标准计算。根据判决,被告需向死者家属支付5万余元,扣除已付的2万余元,只需再支付死者家属3万元。

面对如此判决,良丰盈一下子蒙了。因为她曾看到有人撰文这样写道:“……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任何高额赔偿之于人命的可贵,都只是微不足道的‘补偿’,法律不该预留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只能适用当前的最高标准。如果我们把当前的最高价定在城镇标准,那么对所有人命损害的补偿,都必须当然适用这一标准。”她还听人说,法院审理类似的案子,既有按农村标准赔付的,也有按城镇标准赔付的,她搞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

她感到异常纳闷:自己和丈夫在柳州生活了11年,平日里生活的日常支出跟柳州人一样,甚至还高于城里人,怎么就摆脱不掉“乡下人”的身份呢?在城里生活了11年,被人撞死却按农村生活标准来赔付,这说得过去吗?难道阴间里的户籍也要分“农”与“非”?这让她感到非常疑惑,也非常难受。

为了在上诉后,二审法院能把这个案子“翻”过来判,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知识的她,通过向人咨询、自己翻阅书籍,对相关法律程序也逐渐有了一点认识。

为做“城里人”奔波

良丰盈认为,自己一家人虽然都是农村户口,但10多年来一直居住在柳州,工作在柳州,生活在柳州,各项开支都是按城市的标准支付的。如果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和抚养费,办理完丈夫的后事,就所剩无几了。难道丈夫的一条命只值万把块钱吗?难道农村人的生命就这么低贱吗?亡夫才43岁呀!自己也才41岁,既要抚养一双儿女(女儿虽说已成年,但并不能独立),还要赡养老家的婆婆,这日子怎么过呀!

良丰盈及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好。眼看上诉期限就要到了,她又没有钱请律师,束手无策的良丰盈愁得终日以泪洗面。

正当一筹莫展之际,有一天晚上,良丰盈在电视里看到柳州市柳城县有一位叫农献昇的中年男子,喜欢替人打抱不平,10多年来,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仗义执言,免费(公民代理)替人打官司。她当即打电话向电视台的记者要了农献昇的电话号码,并且马上给他去了电话。

第二天和农献昇见面后,良丰盈把自己的想法和农献昇说了,并请求农献昇做她的委托代理人。望着受冤受苦、泪眼婆娑的良丰盈,农献昇决定伸出援手,免费帮她打这场官司。

首先,他仔细分析了一审法院判决的前因后果,认为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主要是良丰盈未能向法院提交他们一家人在城市生活的足够证据。因为在柳州,类似的案子既有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的,也有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关键看当事人能不能提供在柳州长期生活的证据。由于良丰盈在生儿子时家庭经济不宽裕,没有到医院去生,而是按老家风俗请了接生婆,把孩子生在家里,她拿不出儿子的出生证来……如果良丰盈能够把自己一家人生活在柳州的证据收集完毕,提交给法庭,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改变过来。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献昇不辞艰辛,多次与良丰盈往返柳州与都安县之间调查取证。农献昇对笔者说,他第一次到了良丰盈家时,简直不敢相信,都安县还有这么贫困的家庭:吃的是玉米糊,穿的是土布衣,家里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望着这寒酸的家庭,农献昇这位五尺大汉当场就掉泪了。他暗自发誓,哪怕是倒贴钱,也要帮良丰盈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为了证明孩子出生在柳州,他们首先找到“接生婆”,请她作证并签名,然后到都安县良丰盈原所在的村委会签字盖章。为稳妥起见,他们又找到当地派出所,请派出所出具证明。都安县的相关部门获悉良丰盈的遭遇后,也都尽最大的努力协助他们的取证工作。良丰盈好不容易得到老家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她还得去寻找儿子在柳州生长、生活的证明(因为抚养费的计赔涉及儿子在柳州的生活情况)。幸好良丰盈把儿子在柳州读书所缴的学费发票都保留了下来,这也可以作为她的证据之一,提交给法院。

另外,良丰盈和丈夫自来到柳州后,每年都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派出所也为她出示了相关证明。在农献昇和良丰盈的共同努力下,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他们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想要的证据。

终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

2009年3月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良丰盈和农献昇到庭参加了诉讼,肇事司机张某、车主高某没有到庭,也没有聘请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尽管被告缺席,庭审中,农献昇仍慷慨陈词,据理力争……

皇天不负苦心人,近一年的奔波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2009年3月3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魏保泉的死亡赔偿金和他儿子的抚养费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据此算出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等共计25万余元,再按同等责任分担,除去肇事者已支付的2万元,良丰盈应到手的赔偿费应为11万余元。

4月15日,农献昇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并交给良丰盈。当良丰盈接过判决书的那一刻,她喜极而泣。

可是,官司虽然胜了,但被告张某在4月15日领到判决书后便人间蒸发了!

良丰盈不知怎么去要回这11万多元钱,她继续委托农献昇帮忙追索这笔赔偿款。

在找不到张某的情况下,农献昇通过多方打听,获悉张某在柳州市鱼峰山附近某小区有一套住房。经核实无误后,农献昇代良丰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4月27日,法院立案。4月30日,柳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依法查封该套住房。可张某在法院查封该房前跟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该房不好处理。农献昇和良丰盈又花了大半年的时间满世界地去找司机张某,在遍寻不到张某的情况下,他们又想尽一切办法去找负有连带责任的高某。

也许是他们的执著感动了上苍,终于,2011年7月初,他们在柳州某机关大院内找到了高某。

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赔偿款最终执行到位。

2011年12月12日,农献昇拿着赔偿款,和当地电视台的记者以及关注良丰盈这起案子的热心人,云集到良丰盈租住的房屋里。众人对其两年多来的艰难生活表示慰问,同时也对她在追讨丈夫的赔偿金时所表现出的锲而不舍的精神表示钦佩。这天,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的11万余元赔偿金终于送到良丰盈手中,良丰盈再一次喜极而泣,泪如泉涌。

还好,她的奔波没有白费,在众多好心人的帮助下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

官司胜了,钱也到手了,良丰盈除了感激还是感激。她对笔者说,第一个要感激的人,是她的代理人农献昇;第二个要感激的人,是法院的法官们;第三个要感激的人,是帮他们开具证明的部门。可她又不知道该怎样去感谢这些好心人。思来想去,最后决定为他们各订制一面锦旗,以表谢意。

2012年1月9日,良丰盈请上锣鼓队,带上锦旗,来到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沙塘法庭大院内,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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