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利用国际刑警组织资源打击跨国犯罪

2012-11-02 03:22温大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国际刑警组织警务成员国

温大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高效利用国际刑警组织资源打击跨国犯罪

温大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伴随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迅速发展,国际性犯罪问题日趋严重。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世界各国必须在一定原则指导下,高效利用国际刑警组织资源,积极参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唯有如此,才能在预防、打击和控制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使本国国家利益最大化。

国际性犯罪;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警务合作

全球化时代,承认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适时加以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趋势,要求任何国家在解决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都必须尊重其他国家的意愿和主张,加强对话与合作。其中,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国际警务合作。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或具有侦查权的机关以及某些国际组织、社会团体、跨国公司,各据其本国法律或其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相互协助,共同打击国际性犯罪并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合作执法行为。通常所说的国际警务合作,仅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即在各成员国本国法律或者所签署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开展通讯联络,交流犯罪情报,协查办案,联合侦查,调查取证,传递法律文书,通缉和拘捕入境逃犯以及公民的紧急求助等。

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于1923年,其宗旨是“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并建立和发展可能有助于预防和打击一般犯罪的各种制度”。其主要职能是支援和帮助所有打击跨国犯罪的组织、政府机构、服务部门的工作,促进跨境警务执法合作。作为全球第二大国际组织,其工作原则、程序、方式非常完善,合作内容也极其丰富。

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原则

(一)尊重主权原则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二条“保证和促进各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的规定,虽未涉及意识形态或社会制度问题,但始终以承认并尊重各成员国国家主权为合作的先决条件。任何国家提出他国法律所不许的请求,都必然遭到拒绝。因此,任何国家的警察机关,都不能强行派人进入别国执行警务,更不能借口国际警务合作干涉别国内政。

(二)保障人权原则

国际刑警组织切实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鼓励各成员国制定和完善法律,以规范警察在实施逮捕、讯问、羁押、搜查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更好地履行义务;帮助各成员国制定警察职业伦理规范;倡议各成员国把人权教育作为警校教学中的必修课;为各成员国警察提供培训,使其了解在侦查过程中如何保障人权;帮助其他国际组织在制定相关公约过程中体现保障人权原则等。

(三)互惠合作原则

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不能强迫被请求国中心局必须给予请求国某种协助,合作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一般地,在收到请求国中心局或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协助请求后,被请求国都会根据互惠原则作出适当协助并提供支援的决策。因为,一旦拒绝或怠慢别国的合作请求,就必然会遭受别国同样的对待。若拒绝提供协助,需要向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及请求国中心局提出相应理由和依据。

(四)打击犯罪原则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三条规定,国际警务合作只在各成员国刑法普遍认可的普通刑事犯罪和国际公约限定的刑事犯罪范围内,即在认定标准相同的前提下进行,以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为目标,严禁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干预活动。否则,极易产生利益矛盾或冲突,致使合作难以开展。合作机关指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以及其他刑事司法机构,如:刑事法院、检察机关、特种警察机构等。

(五)灵活执法原则

为了最广泛地适应各成员国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国际刑警组织在章程中只规定了基本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对于办案的具体过程未作规定。例如,在引渡程序中,国际刑警组织利用临时逮捕和移民法上的驱逐出境,既很好地解决了引渡的关键问题,也解决了无引渡条约乃至无外交关系给警务合作造成的障碍。

二、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程序

国际刑警组织通过总秘书处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国的国际警务执法活动,统筹有关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并负责保持与各国中心局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请求程序,二是协助程序。二者都必须通过本国国家中心局来完成。

(一)请求程序

首先,由具体办案机关提出请求意见书,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国家中心局提出具体的合作请求;然后,由国家中心局对此合作请求进行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向有关国家提出请求时,再由国家中心局负责起草请求文件;最后,由国家中心局将请求协助的文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通讯系统,发送到有关国家,同时向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通报备案。国际警务合作的协查条件包括:凡需协查的案件都必须是刑事案件,即不涉及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案件;被协查对象必须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协查必须在他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协查案件种类有:杀人、抢劫、盗窃、贩毒、伪造、爆炸、走私、劫持人质、有组织犯罪、青少年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只有满足协查条件的请求才被接受,并进入协助程序。

(二)协助程序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2条的规定,一国中心局在收到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有关国家中心局提出的请求后,应当在本国范围内进行协调,提供迅速而有效的协助。按照国际惯例,协助国对来自外国的请求,要像对待本国案件协查一样协助解决。具体协助程序是:首先,协助国国家中心局将请求合作的文件转送本国的侦查机关,予以具体查证核实;然后,侦查机关将查证核实后的结果上报此国国家中心局;最后,由国家中心局将调查结果回复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有关国家的国家中心局。

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的警务执法合作程序示意图

三、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方式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开展的警务合作,主要是指国际刑警组织总部、各地区机构及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国际刑警组织每个成员国各设一个国家中心局,各成员国通过国家中心局开展警务合作。国际刑警组织内的合作方式主要有:直接和间接合作、专案合作、联络官制度以及定期会谈制度等。

(一)直接和间接合作

直接合作指相互建立外交关系并保持良好交往的国家间直接联系并采取行动,重大案件需向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备案。联络途径有的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通讯网络,有的相互开通国际通讯线路。而间接合作要履行相对繁琐的程序,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中介,提出请求后,再开展合作。

(二)专案合作

又称个案合作,即对单一的重大案件开展合作侦查,是各国警察机关经常开展的一种合作模式。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集团性犯罪活动,一些边境相接或相邻的国家之间还适时地开展各种专项战役合作,共同破案。

(三)联络官制度

该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在其驻外使馆中专门设立警察联络官职务,以便于本国与驻在国警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国犯罪。联络官制度创建于欧洲,并迅速在美洲、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实行。联络官制度不仅便于协调双方的打击行动,而且也有利于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四)定期会谈制度

国际刑警组织的地区组织间或成员国间定期举行会议,使各成员国警察首脑可以定期聚在一起,协调打击国际性犯罪的战略方针和战术措施,推动国际警务合作深入发展。

(五)其他方式

随着世界各地区区域合作组织的建立,国际刑警组织开展警务合作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目前,在国际刑警组织体系内,还存在着“亚洲合作工作组”、“非洲地区局”、“欧洲联络处”等组织形式。

四、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内容

(一)刑事案件侦查合作

刑事案件侦查合作是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协助调查犯罪事实。国际刑警组织提供安全的全球警务通讯服务,各成员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全球联络系统”,登陆国际刑警组织的几个数据库,可直接及时地获取大量数据信息,包括重大犯罪、指纹信息、DNA基因图及被盗或丢失旅游证件信息,并通过国际通报传播有关重大犯罪的数据信息。第二,审核发布国际通报。国际刑警组织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利用本组织的国际通报,帮助各成员国警察机关共享犯罪案件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严重罪行的通缉犯,失踪人口,身份不明的尸体,潜在的威胁和罪犯的作案手法等。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通报主要有:红色通报、黄色通报、蓝色通报、黑色通报、绿色通报、橙色通报和国际刑警组织与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特别通报。

(二)刑事案件侦查外合作

刑事案件侦查外合作,也在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范围内,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警官培训。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经常召集各国警校校长,共同研讨警官培训的方法;总秘书处每年举办一次为期两周的训练班,为各成员国培训警官骨干,主要是围绕当前国际性犯罪的特点和合作需要来开展培训。第二,国际研讨。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和讲座,为各国警官与专家提供论坛和讲坛。研讨围绕控制国际性犯罪的战略需要和破案需要,包括:警官培训、刑事技术信息处理、有组织犯罪、国际诈骗、国际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等。第三,调查研究。总秘书处有人专司调研,内容包括:综合报告,每两年统计一次关于各成员国的犯罪迹象、刑法要点、组织机构、技术程序等;专题调查,根据惩治国际犯罪的需要,就某专题汇集各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出版刊物,《国际刑警专刊》、《资料服务月报》、《国际刑警评论》及《信息汇编》等。第四,项目合作。一是战略项目的合作,即在对某地区犯罪形势及应对能力,或者某犯罪领域发展态势的综合评估基础上,与地区局或成员国中心局合作制定战略对策,主要通过硬件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人员培训、行动准则制定等措施,保障长期稳定的警务执法能力,提高预防与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例如:“非洲绿洲”项目、亚洲有组织犯罪项目、针对亚洲有组织赌球活动的SOGA II行动、人口走私打击项目等。二是行动项目合作,即国际刑警组织发动各成员国集中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对跨国流动性较强、影响范围较广的国际犯罪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打击。例如,“粉豹项目”是一个针对武装抢劫珠宝团伙的打击项目,2008年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照片,辨认出该团伙中的两名成员,并在摩纳哥将二人逮捕。

除此以外,国际刑警组织还根据国际执法合作的需要,积极地拓展合作空间和合作领域,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手段开展工作。

[1]国际刑警组织官网.国际刑警组织章程.[EB/OL].http://www.inte rpol.int.

[2]公安部政治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安健.国际刑警组织活动宗旨和工作原则[J].公安研究,1998(4).

[4]向党.涉外警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朱恩涛.国际刑警与红色通缉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6]国际刑警组织官网.[EB/OL].http://www.interpol.int/en(regional activities)(Africa)-OASIS Africa:Providing Operational Assistance,Services and Infrastructure Support toAfricanPolice Forces

[7]国际刑警组织2008年年报[Z].

DF792.6

A

1673―2391(2012)04―0081―03

2012—02—07

温大宝,满族,山东东明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项目《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警务合作资源应用研究》,2011LLYJGADX047。

【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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