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2012-11-03 09:03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法人 2012年6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法

文 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垄断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文 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垄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垄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它对于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仍然占优,同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在2011年也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三是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四是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五是从案件发生的地域上看,案件涉及的地域逐步扩大。反垄断法实施初期仅有北京、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的相关法院受理过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现在受理过该类案件的法院已经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南、辽宁等地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垄断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初步的司法经验。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明确受理和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则,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正式启动了《垄断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历时三年,中间反复修改并多次征求意见。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受到国内外的较多关注,汇集的修改意见达250余条。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在起草《垄断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该司法解释以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垄断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定。二是总结成熟司法经验。在起草过程中,除了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适用反垄断法审理的案件之外,对于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纠纷,也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一些较为成熟、认可度较高的司法经验。对于那些争议较大、尚处于探索当中的问题,未纳入《垄断司法解释》。三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便利当事人诉讼来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司法的功能与优势,提高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培育良好的竞争精神,又要避免抑制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协调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保证反垄断法最佳实施效果的实现。四是体现全球视野和国际眼光。在起草过程中,比较借鉴了有关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民事司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国情进行了适当创新。

(本文根据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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