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粮食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2012-11-19 06:45孙志国王树婷熊晚珍黄莉敏
作物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标志新品种粮食

孙志国,王树婷,熊晚珍,黄莉敏

(1湖北科技学院鄂南文化研究中心,咸宁437100;2湖北科技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咸宁437100)

地理标志,主要是针对传统名优特产的知识产权保护[1~8],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七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之一,为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1,2]。

国内对地理标志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WTO(尤其是TRIPS协议)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立法、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方面。虽然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研究,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其实证研究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如何利用WTO的TRIPS协议中专门章节规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培养粮食品牌,提升粮食国际竞争力,是我国粮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1 我国粮食资源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自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我国第一种原产地域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以来,截止2012年6月30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对国内982种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种类涉及果品、中药材、蔬菜、粮油、茶类、水产品、工艺品、酒类、家禽、牲畜、调味品、纺织品、饮料、花卉等14个大类。其中,粮油及其制品123种,占总数的12.53%。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9种产自法国、西班牙、英国的欧洲特产(阿让李子干、干邑、孔泰奶酪、洛克福奶酪、马吉那山脉橄榄油、布列高科尔多瓦橄榄油、苏格兰威士忌、西乡农场切德奶酪、苏格兰养殖三文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我国粮油类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有粮食61种、粮食制品41种、食用油原料11种、食用油10种。

其中,61种粮食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包括39种大米、4种小米、2种黄米、1种小麦、1种燕麦、2种荞麦、1种苦荞、4种豆类、6种薯类、1种玉米(表1),分布于17个省、自治区。

1.2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始于1995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32个省市自治区地理标志商标1 346件(含台湾省的池上米),种类涉及果品、蔬菜、粮油、茶类、中药材、牲畜、家禽、水产品、工艺品、调味品、花卉、纺织品、酒类、饮料、烟草等15个大类。其中,粮油及其制品152件,占总数11.29%。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产自泰国、美国、墨西哥、牙买加、意大利、英国、德国、韩国等8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泰国香米、IDAHO POTATOES、GROWN IN IDAHO等36件。

我国粮油类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有粮食95件(含台湾省的池上米)、粮食制品41件、食用油原料10件、食用油6件。

95件粮食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包括52件大米、3件小米、2件黄米、2件小麦、3件荞麦、8件豆类、23件薯类、2件玉米(表2),分布于23个省市自治区。

表2 我国粮食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截止2011年12月31日)

1.3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我国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始于2008年。截止2012年6月30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业部登记了1 017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种类涉及果品、蔬菜、粮油、牲畜、水产品、中药材、茶类、家禽、饮料、花卉、纺织原料、烟草、调味品等13个大类。其中,粮油及其制品143种,占总数14.06%。

粮油类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中,有粮食119种、粮食制品0种、食用油原料21种、食用油3种。

119种粮食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包括34种大米、20种小米、1种黄米、1种小麦、1种燕麦、4种荞麦、3种苦荞、1种大麦、3种玉米、2种高粱、19种豆类、30种薯类(表3),分布于23个省市自治区。

表3 我国粮食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截止2012年6月31日)

(续表3)

2 我国粮食资源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对策

2.1 深入研究传统名优粮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粮食,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因此,应深入研究我国各种名优粮食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特征,揭示其地理标志特征,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2 尽快制定各种地理标志粮食的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保护的国内982种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国内1 346件地理标志商标、农业部登记的1 017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只有144种地理标志特产具有现行的国家质量标准。

早期的47种原产地域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均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与GB 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所制定,都为全文强制性标准。然而,后来的144种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中,仅GB 20349-2006《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余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地理标志粮食的国家质量标准,现行仅有7个:《GB/T23402-2009地理标志产品增城丝苗米》、《GB/T22438-2008地理标志产品原阳大米》、《GB/T20040-2005地理标志产品方正大米》、《GB/T19266-2008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GB/T18824-2008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GB/T19503-2008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GB/T20442-2006地理标志产品宝清红小豆》。

地理标志粮食(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都具有国家级认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地理标志这种无形知识产权,必须对其载体地理标志特产有严格的质量技术要求,制定其国家质量标准。因此,为了完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急需制定我国各种地理标志粮食的相应国家质量标准。

2.3 实现粮食资源的地理标志权与新品种权的双重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4]。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4]。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我国粮食作物等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农业部来进行的。农业部1999年6月16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修订过)。自1999年以来,农业部分8批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分)》,该名录表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包括80个属或种(26个属、54个种)。

其中,粮油作物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现有2属15种:大麦属、马铃薯属、花生、大豆、甘薯、木薯、水稻、豌豆、芝麻、谷子、高粱、普通小麦、蚕豆、小豆、绿豆、豇豆、玉米。

总之,我们应该加强地理标志粮食作物的植物育种工作,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报地理标志粮食的作物新品种,保护其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实现粮食资源的地理标志权与新品种权的双重保护。

2.4 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行地理标志粮食的品牌战略

过去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仅用于国家质检系统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模式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现还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截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了4 329家企业使用483种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有些特产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得很好,如:现已有高达218家企业能合法使用武夷岩茶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粮油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最多的是盘锦大米,已有171家企业可合法使用盘锦大米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其次是五常大米,有92家。除盘锦大米、五常大米外,我国国家地理标志粮食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均不佳。

为更好地培育品牌,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品牌效应等,应当鼓励与支持地理标志粮食保护范围的更多企业,使用其相应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充分利用地理标志粮食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优势,并采用国家质量标准与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整合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粮食品牌,将地理标志粮食品牌作为核心竞争力,研究品牌化决策、品牌模式选择、品牌识别界定、品牌延伸规划、品牌管理规划、品牌远景等方面的内容,推行地理标志粮食的品牌战略。

2.5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为主,加强粮食资源地理标志保护申报工作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三个主要系统。其中,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该模式的建立是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结晶。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相当接近于法国地理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并有严格质量技术要求与质检系统参与,且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对接。

我国有丰富的传统名优粮食资源,但目前仅极少数粮食实施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利用WTO的TRIPS协议中专门章节规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培养传统粮食品牌,提升粮食国际竞争力,是粮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应该加强我国粮食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申报工作。

鉴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目前主要存在质检、工商、农业部三个部门、三种模式的保护,我国粮食资源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应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为主,同时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登记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3 小结与建议

我国粮食资源中,有61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95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119种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议:(1)深入研究名优粮食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揭示其地理标志特征,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2)尽快制定各种地理标志粮食的相应国家质量标准,完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3)加强地理标志粮食作物的植物育种工作,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报地理标志粮食的作物新品种权,实现粮食资源的地理标志权与新品种权的双重保护;(4)鼓励与支持地理标志粮食保护范围的更多企业,使用其相应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整合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粮食品牌,推行地理标志粮食的品牌战略;(5)加强粮食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申报工作,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为主,同时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登记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1]田芙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385.

[2]宋 敏.农业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1-341.

[3]孙志国,熊晚珍,王树婷,等.浙江茶类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浙江农业科学,2011,(3):467 -471.

[4]孙志国,王树婷,熊晚珍,等.我国粮食制品的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浙江农业科学,2012,(4):446-449.

[5]熊晚珍,胡 再,孙志国,等.安庆特产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J].浙江农业科学,2012,(6):914-917.

[6]孙志国,熊晚珍,王树婷,等.重庆传统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山东农业科学,2012,44(3):76 -80,91.

[7]孙志国,熊晚珍,王树婷,等.湖北武陵山区地理标志产品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对策[J].湖南农业科学,2012,(5):145 -148.

[8]孙志国,黄莉敏,王树婷.湖南传统特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理标志保护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2):48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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