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技术转化转移机制建设—国外经验借鉴

2012-11-22 05:54杜晓雪乔寿锁刘文仲汤天丽王家廉
中国环保产业 2012年5期
关键词:产学研科技成果体系

杜晓雪,乔寿锁,刘文仲,汤天丽,王家廉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天津 300191)

我国环境技术转化转移机制建设—国外经验借鉴

杜晓雪,乔寿锁,刘文仲,汤天丽,王家廉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天津 300191)

综述了国外技术转化转移的基本经验,针对我国环境技术转化转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立政府引导机制、健全基本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激励机制、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完善技术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和转移机构考评监督机制,以及加快构建环境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议。

环境技术;转移;机制

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发现大量的科研成果并没有带来高科技工业的发展,美国的科研优势并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美国工业在世界市场的优势愈来愈小,竞争力明显减弱。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极低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导致了大量的科研成果浪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迟滞。有鉴于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并通过立法等多项措施,加强技术成果的转化转移。

纵观发达国家技术转化转移的发展历程,归结其主要经验有五个方面:1)通过立法,健全技术转化转移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2)完善社会化投入体系,实行财税资金支持,改善融资环境;3)健全技术创新转化转移利益分配机制,调整技术转化转移中介方、受让方和发明人三方利益关系,发展以产学研相结合机制为主轴的技术转化转移服务体系;4)引入市场机制,搭建技术转化转移交易平台,培育充满活力的中介市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转移;5)完善技术转化转移的基本保障,加强技术转化转移的技术保障。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率极低也是我国当今科技发展历程中面临的严峻挑战。近十年来,为破解这一难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出台了一些新政策,实行了一些新制度,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在总体上,技术转化转移仍然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十分薄弱的环节。由于环境技术转化转移有其特殊属性,因而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更具挑战性。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调查国外技术转化法规、政策、方法及途径等基本情况,吸取、借鉴相关经验,探讨加快构建环境技术转化转移机制进程, 促进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推广的途径和措施,使环境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 健全技术转化转移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发现技术成果转化转移成为了制约工业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力的瓶颈,纷纷立法,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导向扶持和引导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为技术转移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律保障,促进技术商业化;并设立促进技术转化转移的专门管理机构,加强产学研结合的宏观管理,为技术转化转移建立了支持保障的体制基础和运作机制。

如,发达国家现已基本形成了技术转移的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确立了技术转移的地位,以法规、政策规范技术交易活动,以法律保障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经济利益,以法律维护技术知识产权。美、英、日、韩四国的技术转移法律法规见下表。

美、英、日、韩四国技术转移法律法规汇总表

又如,美国商务部下设的技术政策办公室(OTP),负责综合性政策的提出和政府与产业界的联系。另外,美国政府还出资设立了联邦实验室,作为政府支持地方和企业进行技术转化转移的主要机构。并规定技术转化转移是联邦实验室的一项任务,要求建立联邦实验室技术转化转移联合体。

日本的技术转化转移体系也是强调协调统一,在内阁和国会下设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作为宏观政策管理的主要机构。由文部科学省担当科技转移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能。

除了立法和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外,发达国家还通过政府计划、规划这种操作形式来推动技术转化转移管理的实施。如欧盟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RTD Framework Pro-gramme)。该计划重点支持跨国合作研究与技术转化转移。英国的联系计划,由政府12个部门及各研究理事会参与和支持,以联合资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在商业化方面的合作研究开发。德国联邦政府教研部和经济部设立一系列研发计划,为激励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加速技术转让,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韩国政府于1997年制定了《科技创新五年(1997—2002)规划》,目的是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有效地推动技术转化转移和技术商业化。

目前,我国的技术转化转移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尚处于完善之中。税收政策、政府采购政策、金融政策等措施没能针对技术转化转移的特点进行细致有效的设计。因此,应把法制建设作为加快技术转移的重要措施,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专门的技术转移法律法规,使现有的技术转移法律机制更健全,更可行,使技术转移活动的管理有法可依。

技术转化转移在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上,应将技术转移作为政府创新政策的重点。1)将促进技术转移视为政府重要的公共科技职能;2)将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联合研究开发作为技术转移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府提出多项促进技术转移的资助计划,提出创新网络资助计划;3)将建立一批公益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作为做好技术转移工作的重要保证,形成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引导和资助、面向全社会的技术转移体系。

2 完善社会化投入体系,实行财税资金支持,改善融资环境

推动技术转化转移活动最大的困难是资金。一是支持技术转化转移活动本身的资金来源不足,尤其是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初期;二是技术承接方融资困难,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融资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技术转化转移经营风险较大,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这是各国制定技术转化转移政策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

世界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投入和财税优惠两个方面对技术转化转移提供财政支持。

美国政府改善技术转移的融资体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其作法有:1)通过财政专项补贴和财政低息贷款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2)以财政担保政策为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架设了良好的融资桥梁,成为推进技术示范推广的有力保障;3)注重风险投资机制的运用,除了直接财政参与风险投资以外,更主要的是借助扶持和保障措施,引导私人投资进入风险投资业,充分动员社会资金的力量,从而为技术转移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4)针对中小企业信用基础薄弱的特点,以政府出资的方式组建信用担保或保险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另外,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化转移活动施以税收优惠,也是美国政府激励技术转化转移、技术推广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美国税法把各类科研机构都定为“非赢利机构”,免除其纳税义务。

日本产业基础巩固基金是支撑日本技术转化转移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它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技术转化转移的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及借款债务进行担保的职能和对技术转化转移予以资助的职能。

韩国在推进技术转移和技术推广的过程中,开始实行技术开发储备金制度。即允许民间企业或个人将其一定的利润作为“技术开发储备金”, 这部分资金可作为必要经费列入预算, 或被当作亏损、在税制上享有优惠。技术开发储备金可用于技术开发, 技术引进、消化和改良, 技术训练或作为研究开发费, 这是对企业和个人开发科学技术的一种有效的支援措施。

同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目前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化投入体系。该体系包括以下特征:1)产学研社会化投入机制具有有效的制度安排;2)企业在产学研社会化投入机制中处于核心位置;3)政府在引导社会化投入机制形成方面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4)形成了科技投入社会化供给的多元化主体结构;5)风险投资在产学研结合项目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以上这些做法在欧盟国家、韩国等工业化国家普遍采用,并且随着技术转化转移活动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体系也日臻完善。

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我们可以针对国内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公益性、高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1)建立健全以优惠措施为支撑的法律保障机制,刺激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2)通过制定科技贷款法对环境科技贷款的原则、利率、期限、对象和用途等做出统一的规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3)出台一系列财政担保政策和财税优惠激励政策,完善有利于环境技术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如对新建环境技术转移中介机构进行财政补贴;对公益性技术转移设专项基金;对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的企业、对产学研合作等给予税收优惠;对于高技术企业应减收增值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环境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利用废物资源化技术,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 健全技术创新转化转移利益分配机制,发展以产学研相结合机制为主轴的技术转化转移服务体系

重视技术转化转移体系服务能力的形成是发达国家推进技术转化转移的一条重要经验。技术转化转移和推广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基础和充足的资金支持,更需要在信息获取、技术转化转移及成果实现等方面提供全面服务。

技术转化转移活动需要由多方参与共同完成,高等院校是基础研究的主体,各类专业科研机构是进一步研发的主体,企业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主体,各类中介服务组织(技术咨询、信息咨讯、资金融通、法律咨询等)则是沟通研发与应用、推进技术转化转移和推广的主体。各个主体通过法律支持的产学研结合的组织机制,使原来互不联系的公共、私人和学术界三方面,逐步形成产学研资源优化配置的科技创新联盟。发达国家技术转化转移推广服务体系,体现了全社会在政府意志主导下,以科研体系为基础,以企业为核心,建立了各个主体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合作伙伴关系,促进了知识和资源的集成、转移及分享,从而加快了技术转化转移整体服务能力的形成。

美国,1989年,联邦政府成立了大学技术移转经理协会(简称AUTM)。一方面对大学技术移转机构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为大学之间以及大学与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化转移的交流提供平台。

英国的大学大部分建立了“科技开发应用中心”、“联络办事处”等机构,从事技术转化转移工作。有的大学还设立专门从事与工业企业联系的职能机构,并创办了科技园区,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

德国西部的大学中,50%以上的技术学院都建立了技术转让处或者技术转让研究所。

建立产学研相结合机制的同时,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关键。利益共享是维系产学研合作技术研发、转化、产业化的基础,要调动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投身于社会技术转化转移中的积极性,合理地维护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技术转化转移利益的分配机制就显得更为重要。

在这个方面,美国和日本做得比较成功。如美国的《拜杜法案》明确规定:允许联邦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政府资助下产生的大学发明,其所有权可以归大学所有;允许大学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全部专利许可收入应返还到教育和研究中。日本的《科学技术基本法》、《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了大学发明专利的所属,鼓励大学将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并且都具体规定了转移收益的分配比例。

我国在技术转移利润分配上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各部委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是执行力不够,分配权责不明,存在严重的非市场导向,有碍于科技成果转化。借鉴国外经验应从两方面着手:1)制定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作用,贯彻“谁完成归谁享有”的原则,尊重多个完成或协作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约定;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收益分享和企业与企业、大学、院所的附加权利义务关系等;2)创建技术创新转移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明确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和技术应用的产学研各方的利益分配办法条款,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成功率;明确产学研合作各方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如高校、院系、课题组、研究人员等之间的利益分配,保障技术的“掌握者”(研究人员)的根本利益等。

4 引入市场机制,搭建技术转化转移交易平台,培育充满活力的中介市场

中介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体系的重要一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科技中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大力培育市场供给和需求的能力。一些发达国家还以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扩大社会对科技中介服务的需求。

美国为了适应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于20世纪80年代初创建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均被明确为非营利性机构,运行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其他收入,其中不超过50%的经费来自联邦政府。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国性网络,共有57个州中心和950个分中心,成为促进美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社会力量。

英国现已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私人中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是英国科技中介机构的主体。英国科技中介公司绝大多数是小型公司,大中型公司是少数。

日本,在资讯方面,通过遍及全国各地的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及综合指导所,向中小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为帮助中小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的经济变化趋势和市场动向,专门建立了一个以振兴中小企业为目的,以“中小企业情报中心”为核心的庞大的中小企业情报体系,使中小企业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在管理扶持方面,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办公室自动化体系中心,帮助中小企业实现管理现代化。

发达国家还十分重视科技中介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近年来,中介服务业出现了网络化和区域整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在许多发达国家,政府积极推进科技中介服务的网络化进程,包括城市网络、区域性网络和国际化网络,网络化提高了科技中介服务的整体水平和效益。

我国应根据技术转移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设技术转移机构,逐步形成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或管理机构,开展国家和地方环境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工作;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产权交易规则,推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评估和市场评估,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交易,加快实现环境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另外,要构建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环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服务网络,打破原有的部门及行业的界限,对已有的技术转移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形成以国家层面为主导的环境科技创新研发大系统和功能齐全、层次分明的国家环境技术转移市场体系,促进政府、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三者之间的紧密结合,实现环境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

5 加强技术转化转移的技术保障,建立环境技术验证评价制度

完善技术转移的技术保障,建立环境技术验证评价制度,防范技术转移经营风险,对保障技术转化转移体系健康有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技术验证(ETV)是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推行的一项新型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即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受政府或技术开发方委托,完全独立地对具有商业化潜在价值的创新环境技术进行科学的测试和验证。ETV是环境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目标是向市场提供可信、高质量的技术绩效信息,并作为政府示范、推广新技术的参考,为技术转移提供技术保障,推动环境创新技术的市场化。

目前,世界上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或准备开始环境技术验证工作,已正式运行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菲律宾。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已相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ETV体系。ETV的评价对象包括污染治理技术、监测技术和资源节约与利用技术,对环境技术转移推广应用发挥了技术信誉保障作用。

发达国家实行的环境技术验证制度作为环境技术转移的必要环节已被国际社会认同。这一制度对我国构建环境技术转移机制有直接借鉴价值。我国现已实行最佳实用技术发布制度,应在环境技术验证评估的基础上,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编制并发布推广计划。

6 结论

通过对国外技术转化转移机制的深入研究,针对我国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并逐渐完善环境技术转化转移机制,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政府引导机制;2)健全基本保障机制,完善技术质量保障机制;3)完善政策激励机制;4)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5)完善技术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和转移机构考评监督机制。

在环境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面的重点是:1) 发展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环境技术中介机构; 2)专业化培训环境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3)加强环境技术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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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chanism Building of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Transform and Transfer in China—Experience Use for Reference from Foreign Countries

DU Xiao-xue, QIAO Shou-suo, LIU Wen-zhong, TANG Tian-li, WANG Jia-lia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Tianjin 300191, China)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basic experiences of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transform and transfer from foreign countries. Aimed at th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transform and transfer in our countr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in building and perfecting the mechanisms such as government leading, basic safeguard, policy inspiring, production、study and research cooperation, technical transform and performance assessment,transfer organization and review, commend supervision and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transform system.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transform; mechanism

X32

A

1006-5377(2012)05-0009-05

注:本文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09ZX07529-001)”资助。本论文根据“环境技术转化转移机制研究”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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