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戏权的概念和特征

2012-12-06 09:11刘智成
体育科研 2012年4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儿童

刘智成

儿童游戏权的概念和特征

刘智成1,2

从游戏权产生的背景入手,对儿童游戏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儿童游戏权就是指为法律所认定为正当的,体现儿童的尊严和平等、自由和全面发展价值的,带有普遍性和反抗性的,以游戏自由权、游戏社会权及个体的发展权构成的统一体,并指出了游戏权具有普遍性、依赖性及易受侵害性等3个特征。

儿童;游戏权;概念;特征

游戏是一种极为古老而普遍的社会活动,可以说自人类产生开始就已经有了游戏。人离不开游戏,游戏是人的生存方式;人类文明同样离不开游戏,文化在游戏中得以建立,文明在游戏的推动下得以产生和发展,正如约翰·胡伊青加在其旷世巨著《人:游戏者》中所下的结论一样:“人是游戏者”,“文明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和人生的一项基本内容,儿童与游戏的关系可以说最亲密了,喜爱游戏是儿童的天性,儿童通过积极地、主动地、自发地参与各种游戏活动,并从中获得乐趣,获得发展。对于儿童来说,游戏就是一种学习、活动、适应、生活或工作,儿童在游戏中表现出来的专注度、想象力和创造力令无数教育工作者兴奋和着迷,于是乎他们试图把儿童游戏作为一种有力的教学手段或工具,将游戏融入教学领域,殊不知,真正的游戏和教育教学游戏是截然不同的,当我们在游戏之外设定了目的时,儿童游戏其实已经被扼杀了,埃里克森曾说:“自由在何处止步或被限定,游戏便在那里终结。”[2]然而这种以游戏为手段或工具的教学现象表面上尊重了儿童游戏,实际上则是对儿童游戏权的侵犯。游戏在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也得到了全世界广泛认同,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用法律形式把儿童游戏权确认了下来,我国也在次年签署了该公约。但由于民众观念、国家法规、学校教育、公共空间以及电子化的大众媒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3],国内儿童游戏权益保护仍然不容乐观,要走的路还很漫长。近年来,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在不同场合提到了儿童游戏权这一概念,但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研究仍比较少,本文拟从游戏权提出的历史背景入手,对游戏权内涵及特征进行分析,求教于同仁。

1 儿童游戏权的产生背景

儿童游戏权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产生有其相应的历史条件。总的来说,儿童游戏权的提出与儿童观和儿童权利观的文明进步、与人权的发展、更与人们对儿童游戏认识的逐步深化密不可分。

1.1 游戏权是儿童观和儿童权利观文明进步的结果

儿童观与儿童权利观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儿童观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儿童权利观,儿童权利观反过来会推动儿童观的发展。从西方儿童观的历史演变来看,在古代,由于人们认识水平有限,“预成论”思想占统治地位,那时人们没有儿童概念,儿童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到了中世纪,盛行的是基督教的“性恶论”,儿童被认为是带着原罪的,因此只有通过鞭挞和体罚才能拯救儿童灵魂,这种环境下,儿童的权利也是最大程度被漠视了;到了文艺复兴时期,随着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理性的肯定,儿童观发生了变化,但“原罪说”还是占据主流地位,体罚儿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一直到了18世纪,被称为发动了“教育界哥白尼式革命”的大教育家卢梭发现了儿童,真正确立了儿童本位的儿童观,对儿童权利的推动产生了积极作用。真正出现大规模保护儿童的法律是在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在《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指引下,儿童权利保护进入黄金时期,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到1 9 5 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再到1989年被誉为儿童权利保护“大宪章”的《儿童权利公约》,人类理性的光芒真正投射到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上,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1.2 游戏权是人权发展的结果

儿童游戏权本质上看属于儿童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是随着人权概念历史地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那时的思想家倡导自由、平等。斯多葛派就宣称“人生而平等,部分种族、肤色、财产、门第、身份、信仰、国籍等,一律平等、一视同仁。”[4]这一时期的人权思想是一种朴素的平等观、自由观,代表了人权观念的萌芽,为后世人权观念和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到了近代,人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并形成了以“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近代人权理论反映到实际上就是推动了三大资产阶级革命,即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并通过了《权利法案》、《独立宣言》及《人权宣言》等三大宪法性文件,把人权理论上升为法律。到了20世纪,人权运动得到更广泛的发展,并且呈现出由国内法走向国际法趋势。《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把人权规定在国际组织的文件中,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设立了第一个国际性人权组织——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个宣布人权国际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人权保护的世界性及区域性国际公约不断增多,人权保护的内容和外延也进一步扩大,对儿童游戏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是人权保护内容丰富和发展的表现。

1.3 游戏权是随着人们对于儿童游戏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虽然游戏是一种古老的社会文化现象,有着比文明还要漫长的历史,但是人们对于游戏的系统反思和研究还只是近代的事情。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虽有零星文字提及游戏,但认识不深刻。直到近代,康德开启了系统研究游戏的时代,这一时期有一大批学者投入到游戏这个领域并作深入研究,也被称为古典游戏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席勒和斯宾塞的“剩余精力”说(或“能量过剩论”);格鲁斯的“前练习说”(或“生活准备说”);霍尔的“复演说”;拉察鲁斯的“松弛说”等。古典游戏理论学派尽管受历史条件的制约未能科学揭示游戏的本质特点,但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现代游戏理论从弗洛依德开始,人们对游戏的研究不再局限于解释人为什么要游戏,更多去尝试揭示游戏在儿童发展中的作用,指出某些状况下儿童游戏行为的前因后果。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皮亚杰为代表的认知游戏理论;以及被称为“后皮亚杰理论”的唤醒理论和元交际理论等。虽然各学派对游戏的认识都没有脱离从某一个学科立场的局限性,但有两点我们可以确认无疑的,一是人们对儿童游戏经历一个从陌生到逐渐熟悉并不断深化的过程;二是游戏对幼儿身体、认知、情感和社会性发展至关重要。把游戏上升为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加以保护也正是基于以上人们对游戏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2 儿童游戏权的概念和特征

2.1 儿童游戏权的概念

要给游戏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必须对游戏和权利这两个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首先,什么是游戏?关于游戏的研究国内外成果已经相当丰富,但这些游戏的定义多为从不同学科视野出发去界定的,有其合理存在的边界或限域。笔者认为,《儿童权利公约》所要保护的儿童游戏权应该从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这两个不同主体来分别界定。因为,对于学前儿童来说,游戏不仅是他们的学习方式,更是他们的生存方式,《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都把游戏作为幼儿园的基本活动,可见游戏对于学前儿童的重大意义,那么对学前儿童来说,我们要予以保障的游戏权究竟具体指向哪些游戏呢?我认为是“富有游戏精神的具体游戏活动”,之所以这样定义游戏权之游戏,是为了和幼儿园普遍存在的披着“游戏”外衣的“虚假”的教学游戏相区别。何为“游戏精神”,学者黄进认为“在游戏中,凝聚着最纯正的游戏精神——自由的、和谐的精神。游戏精神是一种沟通理性和感性的美的精神;游戏精神是生命本能得以充分展示和释放的精神;是一种闪烁、联合、紧张、轻盈、均衡、冲突、神秘等等诸多要素的组合与对话;是一种投入、沉迷、消除种种对立和分裂的精神;是一种重复往返和不断更新的结构;是无始无终、否定、开放和创造的精神;……它是自由的精神。”[5]边霞也指出:“游戏精神是一种自由想象和创造的精神,一种平等的精神,一种过程本身就是结果的非功利精神。这种游戏精神不仅体现在儿童的游戏中,也体现在儿童的艺术和整个生活中,体现在儿童的内在精神中。”[6]可见,自由、平等、创造、幸福是游戏的基本精神,这正是游戏权所要保障的游戏。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游戏与教学、教育教学游戏是截然分开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游戏与学习似乎永远是对立的,“业精于勤荒于嬉”就是这种观念的集中体现。因此,在中小学校里,家长和教师总是想方设法让孩子远离与学习无关的游戏活动,即使在课堂上也开展一些教学游戏,但都背离了游戏精神,学生毫无兴趣,很难体验游戏的愉悦和快感。鉴于此,笔者将中小学生游戏权所指向的游戏界定为“纯粹性游戏”,这种游戏活动与教育教学游戏不同,学生毫无束缚感,身心处于完全放松状态。它专指中小学生在课余自发进行的、正当的“玩耍活动”,它不承担教育教学或其它任务,它的任务就是“玩”。这种游戏活动“具有两个特点:游戏者都‘高兴愉快地参加游戏’,和游戏的自我满足。”[7]其次,什么是权利?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是从近代西方社会的正义概念演化而来的,正义是研究权利概念的逻辑基础,但正义不等于权利的本质属性。从近代权利概念产生开始,学者就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对权利的本质属性进行揭示,形成了形形色色的权利本质说,有“道德资格说”、“自由说”、“意志说”、“利益说”、“法的力量说”等等,这些关于权利的解释多为从权利的一个侧面来描述权利的属性,如果将其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或许会对权利本质属性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这方面,我国学者夏勇对权利本质的认识可谓比较全面,他认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些属性是一些最基本、必不可少的要素,主要包括5个基本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它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8]在这个分析的基础上,他进而提出了权利的概念,认为“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接着他又进一步指出,这个对权的阐释其实是“关于权利定义的一种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的一种路径。”[9]笔者深为赞同上述权利界定的观点,循着这个思路可以尝试对儿童游戏权作一个定义,所谓儿童游戏权就是指为法律所认定为正当的,体现儿童的尊严和平等、自由和全面发展价值的,带有普遍性和反抗性的,以游戏自由权、游戏社会权及个体的发展权构成的统一体。这个定义包含3层含义:

首先,从游戏权的设定来看,目前国内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这个概念的来源主要还是依据国际法《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但是就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关系的问题上,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条约优先适用”,而且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应优先适用条约[10]。可见,游戏权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而且也是儿童正当的一项权利;儿童游戏权是儿童所独特享有的,异于成人的,这种权利以儿童“自由”和“选择”为特征,对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有积极作用,因此,它体现了儿童的尊严,以平等、自由和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儿童游戏权也是一项集体权,是专属于儿童这个特殊群体,因而带有普遍性,同时游戏权兼具人权特性,而从人权产生的社会历史过程来看,它又是一种反抗权利,即游戏权诉求反映了儿童反抗成人霸权的特性,因而它带有普遍性和反抗性。

其次,游戏权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双重特性。一方面,儿童的游戏权需要国家提供充足的游戏活动场所和设施。比如幼儿园要为幼儿提供安全、无威胁、可冒险的游戏环境,为儿童提供丰富多彩的合格的游戏材料和玩具。中小学应为学生提供游戏的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离开了这些资源和条件,游戏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儿童的游戏权需要国家制定科学的教育评价机制,改变“重学轻玩”的价值取向。比如,当前幼儿园存在的严重小学化倾向,把小学阶段的知识下放到幼儿园,严重侵占了幼儿游戏的时间,美好的童年时光被阉割,以致于有的学者大声疾呼要“捍卫童年”。而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中考、高考的指挥棒无情地棒喝着身心疲惫的孩子们,游戏作为与正常课堂教育教学活动格格不入的“杂草”无情地被剥离,课业负担占据着他们的大量时间,游戏成为一种奢侈品。因此,儿童的游戏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履行这种积极义务使游戏权具有了社会权属性;游戏权又是儿童的一项自由权,因为游戏的一个本质属性就是“自由”,自由选择游戏活动主题、自由制定游戏规则、自由选择游戏活动材料、自由安排游戏时间、自由分配游戏角色等等,

对于儿童来说,游戏自由权至少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进行游戏的权利,二是进行何种游戏的权利,对于前者来说,儿童是具备自由选择的权利,无论是幼儿还是中小学学生。而对于后者来说,中小学学生具备自由选择权利,与之相对年龄较小的幼儿,在进行选择时应以幼儿教师或家长代为选择为主,幼儿自由选择为辅,但在家长或教师代为选择时,应保证幼儿充分参与。游戏权的这种“自由”和“选择”特性,既要国家履行积极的义务,又要去国家履行消极的不干涉义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游戏权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双重特性。

最后,游戏权体现了儿童的个性全面发展。儿童发展,简言之,就是儿童成长为一个完整的成熟的个体的过程。儿童发展是社会的希望所在,因而也是社会的责任所在。在身体、认知、社会性、情感等方面全面和谐地发展,是儿童发展权的核心内涵,促进儿童在这些方面的发展也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基本职能。保证儿童发展权一方面有赖于国家为全体儿童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提供高质量的现代化教育;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儿童游戏权的实现。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是儿童自主表达和需要获得满足的活动内容和方式。儿童教育的人本化程度实现于教育对于儿童的天性、自由与愿望的关注和尊重。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特别是心理学的研究已经一再证实,游戏不仅在主观上为儿童所需要,更客观地在儿童体能、认知、情感、社会性等诸方面身心素质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而与教育促进个体发展的目的相统一[3]。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每一个体做为发展权的占有人,享有依其自由意志独立地谋求自身发展或从集体的共同发展中受益的权利。儿童游戏需要的满足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就是保障儿童个性全面发展。

总之,儿童游戏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由儿童的游戏自由权、游戏社会权及个体的发展权构成的法律权利束。这些权利各有其内涵,关乎游戏的某个方面,为儿童游戏所必须,同时他们又构成一个严密的、完整的有机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2.2 儿童游戏权的特征

从卢梭“发现儿童”以来,人们对于儿童的认识逐步深入,儿童的世界与成人截然不同,儿童在身体、认知、情感、社会性发展方面有其独特性一面。但是,由于儿童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及对于成人的依赖性,使得成人在很多场合,尤其是当儿童利益与成人利益相冲突时,极易忽视甚至侵犯儿童利益,儿童游戏权就是这样一种常被成人世界遗忘的权利,再加上儿童游戏权不如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权益那么受人关注,因而是最容易被隐蔽、取代、侵犯的。儿童游戏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儿童游戏权是普遍性的权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强调“以人为本”理念的今天,儿童游戏权更多体现为儿童的一项基本人权,而人权的一个基本属性就是普遍性,儿童游戏权的普遍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游戏权的权利主体是普遍的,即每个儿童都应该享有游戏权,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所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另一方面,游戏权的义务主体也是普遍的,任何国家都应该承担尊重和保障儿童这项权利的主要责任,《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指出:“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有责任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11]。因此,儿童游戏权理所当然亦应是普遍的权利,不能因儿童的出生、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它也是世界各国政府负有义务促进对游戏权的普遍尊重和保障的。因而,游戏权是儿童带有普遍性的权利。

2.2.2儿童游戏权具有依赖性

儿童游戏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成人,“儿童的权利需要成年的代理人予以伸张,儿童的需求满足的结果也是由成人的专家予以核查和修正”[12],儿童对成人的依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儿童的心智发展还不成熟,知识经验的不足导致他们缺乏一般的权利认知,往往不能意识到自己是权利的主体,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因此在游戏权的实现上需要成人必要的教育、指导和帮助;二是儿童实现自己游戏权的手段有限,需要我们成人给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否则游戏权将变成一纸空文,无法实现。更何况,从儿童权利发展历史来看,儿童对权利的享有具有非主宰性,儿童权利的内容、范围及实际享有的程度依赖于整个成人世界的认知和觉悟水平,儿童游戏权的实现同样也不例外。

2.2.3 儿童游戏权具有易受侵害性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自古以来社会就普遍存在“慈幼”的优良传统,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决定了其需要成人的特别关爱和照顾,儿童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有其共有的一些特点,儿童在社会中的边缘地位决定了其主张和要求很难形成一种强势话语并为主流所接纳,对社会利益和资源的重新分配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成人利益,在现实中由于成人的偏见和自私,儿童权利易遭受到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侵害,而其自身又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手段,不具备积极维护、救济自己权利的力量、条件,更多的依赖于公力救济的途径,然而公力救济资源具有稀缺性,需要一定的成本,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这又是儿童难以具备的条件[13]。所以儿童游戏权非常脆弱,易受侵害。相比儿童的其它权利而言,游戏权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及成人世界的功利性导致其更容易被侵害。

[1][荷]约翰·胡伊青加·成穷译·人游戏者——对文化中有些因素的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15-17.

[2]转引自黄进.游戏精神与幼儿教育[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5:185.

[3]丁海东.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J].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10(5).

[4]J am sE·J ohnson等.吴幸玲,郭静晃译.儿童游戏[M].台北:杨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14.

[5]黄进.游戏精神与幼儿教育[D].南京师范大学,2001.

[6]边霞.儿童的艺术与艺术教育[D].南京师范大学,2001.

[7]奥茨,达齐尔.李其龙译.教育人类学原理[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164.

[8]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4:311-313.

[9]罗玉中,等.人权与法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

[10]李步云.人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7:13-38.

[11]皮艺军.儿童权利的文化解释[J].山东社会科学,2005(8).

[12]王勇民.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22.

(责任编辑:陈建萍)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hildren Game Right

LIU Zhi-cheng
(School of Educational Science,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7, China)

The paper defines the concept of children game right from the background of game right emergence. Children game right is recognized by the law and features children's dignity, equality, freedom and the value of overall development. It also features pervasiveness and resistance. It is a unity composed of game freedom right, game society right and individual development right. It points out the 3 characteristics of game right, i.e., universality, dependence and vulnerability.

children; game right;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G80-05

A

1006-1207(2012)04-0044-04

2012-01-27

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DDA090187)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智成,男,汉族,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学前教育基本原理.

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7;2.湖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湖北黄石 4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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