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类物质的危害及其监管

2013-01-24 02:01杨海峰李俊芳卢晓静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3年3期
关键词:石棉工人危害

杨海峰 李俊芳 闫 妍 卢晓静 王 星 王 超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123)

1 引言

石棉指具有高抗张强度、高挠性、耐化学和热侵蚀、电绝缘和具有可纺性的硅酸盐类矿物产品。它是天然的纤维状的硅酸盐类矿物质的总称,有2类共计6种矿物(有蛇纹石石棉、角闪石石棉、阳起石石棉、直闪石石棉、铁石棉、透闪石石棉等),是重要的防火、绝缘和保温材料[1]。

然而,石棉能够以纤维的形式在环境中扩散沉积,造成污染。长期吸入一定量的石棉纤维或元纤维会引起石棉肺、肺癌、胸膜间皮瘤、腹膜间皮瘤和胃肠癌等疾病。因此,石棉是一种已经被证实的人体致癌物。其流行病学研究、检测方法及各种毒害防范措施已成为近年的研究热点[1-2]。

本文详细整理描述了我国石棉有害物的流行病学研究进展,以及世界各国对此类的监管方式及限量规定,试对石棉类物质的防控措施进行综述。

2 石棉类物质的基本危害及其病理学研究

2.1 基本危害

世界上所用的石棉95%左右为温石棉,其纤维可以分裂成极细的元纤维,工业上每消耗1t石棉约有10 g石棉纤维释放到环境中。1 kg石棉约含100万根元纤维。元纤维的直径一般为0.5 μm,长度在5 μm以下,在大气和水中能悬浮数周、数月之久,持续地造成污染。研究表明,与石棉相关的疾病在多种工业职业中普遍存在。如在石棉开采、加工和使用石棉或含石棉材料的各行各业(建筑、船只和汽车修理、冶金、纺织、机械和电力工程、化学、农业等)中,石棉可以引起石棉肺、肺膜斑、肺癌和恶性间皮瘤[3]。

石棉肺:发病工龄与生产环境中的粉尘浓度有关,一般情况下发病工龄在10年以上。近年来由于生产环境的改善,发病工龄有延长的趋势,多在15年以上。石棉肺发病后,虽脱离石棉粉尘作业,病情仍可进展,但是进展缓慢。石棉肺的病情特点是肺间质弥漫性纤维化,可见石棉小体、脏层胸膜增厚和肺缩小变硬。

胸膜斑:指壁层胸膜局限性纤维增厚,可单独发生而不与石棉肺伴行。不少病人只有明显的胸膜改变而肺实质的改变并不明显;也有些病人只有肺实质改变而不能证实有胸膜斑;同时兼有肺实质和胸膜斑改变的多为年龄较大、接触粉尘工龄较长的工人。

肺癌:石棉已被公认为致癌物,接触石棉可能引起肺癌。我国职业病目录中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一些流行病学实验表明,青石棉致肺癌的作用要大于温石棉。温石棉纤维细而软、耐碱,而青石棉纤维直而硬、耐酸,因此两者在肺内的廓清作用和对肺的刺激作用均不同。温石棉可迅速从肺内廓清,青石棉则很慢,而且容易穿过肺组织到达胸膜,引起胸膜间皮瘤。我国已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青石棉,但温石棉的致癌作用也不容忽视。有报道称接触石棉致肺癌的潜伏期可长达30-40年。

恶性间皮瘤:绝大多数恶性间皮瘤患者,有石棉职业接触史。恶性间皮瘤可发生胸膜间皮瘤和腹膜间皮瘤,肿瘤成黄白色[4]。

2.2 我国对石棉有害物的流行病学研究

2.2.1 工作群体的职业性伤害

2.2.1.1 石棉肺相关研究

(1)30年列队研究。该项研究探讨了温石棉加工工人接触石棉粉尘量与石棉肺发病的剂量-反应关系。采用固定队列研究方法,研究队列为388例男性石棉工人,入列条件为1972 年1月1 日工资在册,工龄满1年,没有明显心肺疾患者,追踪30年(1972-2002)记录接尘工人的职业史、体检史。收集工厂历年粉尘浓度检测数据,得出工人累计接尘量与累计发病率之间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按1%石棉肺患病率、工人40年工作年限计算,预测石棉尘质量浓度应低于3.9 mg/m3[5]。

(2)血清蛋白活性测试研究。对184 例石棉尘接触者血清铜蓝蛋白活性测定结果分析得出,接触石棉尘10 年以上血清铜蓝蛋白活性值就开始增高。接尘工人非石棉肺与石棉肺之间、男女之间、接尘工人各工龄段之间无显著差异。由于对苯二胺盐酸盐法测定血清铜蓝蛋白活性简单、快速、易推广,因此,在石棉尘接触者的预防、诊断中测定血清铜蓝蛋白活性是一种较为客观可行指标之一[6]。

(3)某石棉厂石棉肺病例调查。研究了某厂1961-2001年间220例石棉肺死亡病例,该厂石棉肺病死率为46.8%,高于全国尘肺病死率20.2%,Ⅲ期石棉肺病死率高达88.0%。将死于尘肺、尘肺并发症及继发症者称之为特异性死亡,而死于与尘肺本身无关疾病者称为非特异性死亡,该石棉厂特异性死亡109例,占总死亡人数的49.5%,非特异性死亡111例,占死亡人数的50.5%。特异性死亡的109 例中,Ⅰ期的肺部肿瘤,Ⅱ期的石棉肺,Ⅲ期的石棉肺和肺心病分别占特异性死亡顺位表的第一位。非特异性死亡的111 例中,死于恶性肿瘤者70例,占全部死亡病例的63.1%[7]。

(4)石棉厂工人X-射线胸片分析研究。该项研究探讨了石棉工人肺功能与X射线胸片变化之间的关系,为早期发现石棉肺和对石棉肺患者肺代偿功能评价提供客观依据。接触组为某温石棉制品厂134 名男工,对照组为同一地区不接触粉尘,劳动强度与研究组工人大体相似的某仪表厂135名男工,对肺功能测定和X射线胸片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胸膜和肺组织均有纤维化者,肺功能均明显下降,呈混合性肺功能障碍的特点;胸膜病变范围越大,肺功能损害也越严重,呈限制性肺功能障碍的特征。结论:石棉工人肺代偿功能指标的异常,可以早期反映肺内纤维化和胸膜病变的程度和范围[8]。

2.2.1.2 癌症与恶性肿瘤相关研究

(1)长春市石棉厂工人调查。对长春市石棉厂工人食管癌患病率调查,探讨石棉接触与食管癌发病的关系。方法:采用队列研究方法,回顾调查667名石棉工人食管癌死亡率。结果:石棉工人食管癌标化死亡比(SMR)比居民对照人群高出3.53倍;相对危险度比居民对照人群高出7.49倍;归因危险度亦明显高于对照组。结论:长期接触石棉的工人患食管癌发生危险度增高[9]。

(2)石棉矿接尘工人恶性肿瘤10年回顾性调查。该项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了接触石棉粉尘工人恶性肿瘤患病情况,为制定石棉所致肿瘤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方法:选择某石棉矿1972-1981年接触石棉粉尘1年以上工人为调查对象,同时选择该矿附近县城关镇11个村居民作为对照组。结果:石棉矿恶性肿瘤年平均粗死亡率55.82 /10万,标化死亡率70.82 /10万;石棉接尘工恶性肿瘤相对危险度(12.42)与对照组(3.76)对比分析差异有显著性;石棉接尘工和对照组肺癌的差异有显著性;肺癌患病与接尘工龄长短呈正相关。肺癌死亡工种分布:选矿最高、辅助工次之,采矿第3位,包装和生产管理人员未见肺癌患者;吸烟工人肺癌高于不吸烟者。这些研究结果表明:接触石棉粉尘可引起肺癌患病率升高,消化道癌患病率也可升高,肺癌患病率与接尘工龄长短呈正相关,与接触粉尘浓度高低(工种)有关,粉尘浓度越大、接触时间越长,肺癌患病率越高,石棉粉尘接触是引起石棉矿肺癌高发的原因,吸烟对石棉所致肺癌有协同作用[10]。

(3)石棉制品厂职业肿瘤40年回顾性调查研究。该项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了石棉作业工人与恶性肿瘤发病的关系。对某市石棉厂石棉作业工人1964年1月1日-2002 年12月31日期间全死亡、肿瘤发病及死亡情况进行回顾性调查。死亡率为297.7/10万,全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02.087/10万,特发部位恶性肿瘤死亡率为61.39/10万。与当地人口肿瘤年龄别死亡率进行比较,显示两者差异显著( P< 0.001)。腹膜恶性间皮瘤1例,接尘工龄为4年,潜伏期24年;肺癌3例,接尘工龄平均18年,潜伏期平均23年。表明:石棉可导致特发部位恶性肿瘤[11]。

2.2.2 普通居民

低浓度石棉暴露与肺癌的对照研究。该项研究探讨了云南省大姚县环境低浓度青石棉暴露与肺癌之间的关联以及肺癌高发的主要危险因素,为当地的肺癌防制提供依据。采用巢式病例对照研究方法,从队列中获得53例肺癌病例,按1∶3的比例分别匹配以性别相同、年龄相当的对照。分析发现:石棉环境污染、吸烟、饮酒、喝茶与肺癌有统计学关联;石棉环境污染的各种形式中,只有使用石棉炉对肺癌发生有显著性意义。进一步分析还表明:使用石棉炉和吸烟与肺癌有统计学关联,其他各因素对肺癌的影响未发现有显著性意义,吸烟和使用石棉炉对肺癌发病的影响可能存在着相加模型的交互作用[12]。

2.2.3 石棉有害物的致病机理

目前,针对石棉有害物的致病机理,学术界普遍认为与其特殊的组成和结构有关。在石棉开采、加工、产品制作和使用的过程中,微小的石棉纤维能够污染大气、水体和食物,通过人类的呼吸道和消化道到达人体内部。污染环境的蛇纹石石棉多数是以元纤维的形态入侵人体的,这类纤维为结晶态,锐利并有尖刺,可以刺破肺泡、胸膜和腹膜。元纤维对人体内部器官连续的刺激,能造成局部人体组织纤维化,胸膜和腹膜增厚,最终导致癌或者间皮瘤[13]。

3 世界各国对石棉有害物质的监管及限量规定

3.1 世界各国的主要监管方式

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高度重视石棉危害,已经或者正在逐步禁用各种类型的石棉,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的政策体系相对完善,石棉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技术手段也较为成熟。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在努力推进石棉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法规政策,但与发达国家石棉危害预防控制政策还有较大差距。

3.1.1 中国

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三批)》,规定禁用角闪石石棉(青石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2002年第32号)];2005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2005年第116号),禁止闪石类石棉的进出口(包括青石棉、阳起石石棉、铁石棉、透闪石石棉、直闪石石棉);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规定禁用(淘汰)青石棉;2007年,在国家发改委组织起草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7 年本)》(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鼓励无石棉摩擦、密封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生产,限制石棉摩擦、密封材料生产项目,淘汰青石棉、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淘汰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以及用于机动车制动用含石棉材料的摩擦片;2007年,国家发改委上报国务院《关于促进温石棉安全生产和合理使用的报告》,提出促进温石棉安全生产和合理使用的六点建议,对温石棉安全使用提出了总体要求;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温石棉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温石棉安全生产与使用的若干措施,包括加强石棉矿采选环节的管理、加强制品加工环节的管理、加强产品使用环节管理与加强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等。在职业健康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方面将石棉粉尘作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进行管理,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的《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GBZ/T193- 2007)对石棉危害控制的防尘技术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一般要求、通风除尘设备、进出石棉作业场所的防护要求等[14]。

3.1.2 其他亚洲国家

3.1.2.1 日本

早在1975年,日本即禁止含石棉材料(5%以上)的喷涂作业;1995年,日本禁用青石棉(兰石棉)和褐石棉(铁石棉),并严格规定其含量为1%以下;2004年,用于建筑和摩擦材料含石棉制品被禁用;2005年,日本颁布石棉危害预防法令,并将其含量规定设定为更为严格的0.1%,同年批准第162号国际劳工公约(安全使用石棉公约);2006年,除个别材料外,日本全面禁用含石棉材料,并确立石棉导致的健康危害援助法令,为曾遭受石棉危害的市民提供援助。此外,由于破拆业等工作过程中,工人可能会接触既往已经应用于建筑物的石棉材料,因此,为保护工人健康,除了确立全面禁用石棉的政策外,日本也确立了破拆、解体等行业石棉危害预防控制的技术规范。

3.1.2.2 韩国

1990年,韩国规定温石棉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经政府许可;2000年,韩国禁止青石棉和褐石棉的进口和使用;2003年,除温石棉外,所有种类石棉的生产和进口被禁止;2009年,韩国全面禁止各类石棉的生产、进口和使用。同时,为保护破拆等行业工人的健康并防止石棉粉尘逸散,韩国于2003年起要求破拆、移动含石棉的设施或者建筑物必须经政府许可,自2009年起,韩国政府要求如果破拆或者移动的设施、建筑石棉含量超过一定范围,必须由在韩国劳动部注册的有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3.1.2.3 新加坡

1988年,新加坡禁止建筑物应用含石棉的材料;1989年,禁止石棉原料的进口,禁止除含温石棉外的石棉制品的进口和使用;1996年,禁止进口和使用含采用石棉材料制作的刹车片、离合器的交通工具;2008年起,除建筑材料外,政府对含温石棉的石棉制品实施严格的许可管理。

3.1.2.4 泰国

泰国于1995年起禁用青石棉;2001年起禁用褐石棉;2009年起禁用了其他闪石类石棉。同时,泰国政府规定温石棉的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必须经政府许可。

3.1.2.5 菲律宾

根据2000年颁布的化学物质控制法令,菲律宾政府严格禁止进口和使用青石棉、褐石棉,仅允许进口和使用温石棉,并禁止对建筑物喷涂各类石棉。

3.1.2.6 印度尼西亚

印尼人力资源部关于石棉安全使用的部门规章规定,禁止使用青石棉,仅允许使用温石棉。对于安全使用温石棉,提出了通风工程及其维护、个体防护、作业环境定期检测(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配备指导手册等具体要求。

3.1.2.7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政府目前允许使用除青石棉外的其他石棉,但要求必须采取包括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等在内的有效控制措施。2009 年10月,经政府与企业部门讨论协商,马来西亚政府对本国石棉使用提出如下要求:①屋顶顶板(棚顶)制造业2015年起禁用石棉;②刹车片、离合器立即停止使用石棉;③2015年起全面禁用石棉。

3.1.2.8 越南

1998年起,越南禁止青石棉和褐石棉的进口和使用,目前越南仅允许使用含温石棉的材料。

3.1.2.9 缅甸

禁用角闪石类石棉。

3.1.2.10 柬埔寨

目前,柬埔寨依然在使用包括青石棉在内的各类石棉。

3.1.2.11 老挝

目前在制定有关应对石棉危害的法规。

3.1.2.12 文莱

目前在致力于学习其他国家石棉危害控制经验,有关石棉危害预防控制法规不是很健全[4]。

3.1.3 欧洲国家

3.1.3.1 德国

德国是最早认识到石棉危害并加以控制的国家之一。1936年,石棉沉着症被确定为职业病的一种;1943 年,石棉因引起肺癌开始被认识并被停止相关产品的使用。由于长时间暴露在石棉纤维中,可能导致石棉沉着症和肺癌。在德国,如果工人的作业场所中石棉纤维含量过高,工人将依照法律获得补偿。具体办法称为“纤维—年—模式”,即工人按照已暴露于石棉纤维25个纤维年或更长的时间(在工作场所每年每立方厘米有一个石棉纤维)作为获得补偿的依据,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暴露时间换算表,领取相应的补偿金。石棉不仅给患者带来损伤,特别是间皮瘤和肺癌几乎没有治愈的可能性,而且已经导致并将继续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1995年,德国因石棉导致的死亡人数为899人,2000年为957人,2003年超过1000人。而用于因石棉暴露的费用也在持续上升,从1999-2004年提高了40%,2003年为3.14亿欧元。然而,由于发病的潜伏期较长,石棉导致的死亡事故还没有达到高峰。1979年,德国开始禁止石棉产品的生产;1993年,在德国完全禁用石棉以来,随着使用石棉的逐渐减少,在2010-2015年间,与石棉有关的疾病将会逐步减少。

3.1.3.2 瑞士

瑞士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联邦事故保险法》,重构强制性事故保险。《联邦事故保险法》包括两个职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疾病预防和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补偿(保险)。它主要针对两类职业病:粉尘和肺尘病,在职业病名录中包括了因石棉造成的该两种职业病。经过医生诊断后,患者有权申请保险津贴。除此之外,与石棉相关的职业病人还有权获得其他来源的津贴,即属于瑞士政府的瑞士联邦残疾保险。这一保险主要提供康复措施和现金津贴。由于石棉是工作场所中危害最严重的物质之一,消除其危害最优先、最终结的途径就是使用石棉产品的替代品。德国的使用经验表明,目前石棉的替代产品已能涵盖所用石棉领域,但是,仍然不能满足所有要求。另外,在选择替代品的同时,还要关注替代品可能带来的新危害。

3.1.3.3 美国

根据美国劳工部统计,美国有130万工人在石棉暴露的工作场所工作。对此,美国相关机构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对石棉的控制,制定法律,对无危害作业场所提出要求。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雇主“向其雇员提供的就业及就业地点,应为没有正在或可能造成雇员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的危险”。政府部门将重点监管有可能存在石棉暴露的工作场所。制定允许的石棉暴露限制标准,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标准规定,雇员暴露于石棉时的空气中每立方厘米不能超过0.1纤维,平均工作8h后应该换岗。对石棉暴露的监护,雇主除必须对可能超过所允许暴露限制的工人进行初期监护外,还应对超限的雇员进行后续定期的不超过6个月的监护。对暴露的控制,雇主必须使用工程技术控制暴露,包括隔离来源、使用通风系统、限制工人暴露时间及提供淋浴等。提供呼吸保护、保护服和卫生设备。当石棉含量超限时,雇主必须提供呼吸器和保护服,需要时还要提供面罩、护目镜和其他设备,为工人设立净化区,规定卫生习惯。进行专业培训,雇主必须在雇员初始进行石棉作业时就提供培训,之后每年还要进行一次石棉知识的培训。开展医疗检查,雇主必须为超限的工人提供医疗检查——就业前检查、年度检查和就业终止时的检查[15]。

3.2 限量要求

早期的石棉限量法规多集中于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如中国规定温石棉在车间空气中的阈限值为2个纤维/cm3(大于5μm的纤维),美国规定温石棉、石棉粉尘、铁石棉等六种石棉的加权平均浓度为2个纤维/cm3(大于5μm的纤维)。随着世界各国对石棉危害日益重视,近年来,许多国家选择了在消费品中全面禁止使用石棉,包括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所有成员国到2005年必须禁止一切石棉的使用)和越来越多的其他国家(冰岛、挪威、瑞士、新西兰、捷克共和国、智利、秘鲁、韩国)。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审视石棉的危险,如澳大利亚和巴西。

美国环保局已经限制使用一些石棉制品,如1972年颁布的有关禁止喷涂含石棉纤维的耐火涂料的条例。2009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州长签署了两项议案,以法律形式保护儿童产品的安全。其中一项为16岁以下儿童的玩具或保育用品中禁止使用石棉,该禁令从今年10月1日起即开始实施[16]。

韩国禁止销售含石棉滑石粉污染产品。据悉,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宣布禁止韩国化妆品公司销售被含石棉的滑石粉污染的产品。韩国卫生当局公布在120个公司的1122种药品中发现石棉。目前,受石棉污染的产品除化妆品和药品外,还涉及儿童爽身粉、电冰箱、洗衣机及锅炉的某些零部件等产品。KFDA 称在调查中发现,受污染的11种婴儿用品中有10种产品所用滑石粉都是一家公司从中国进口的,且此公司还向另外一家化妆品公司和300家制药公司和医疗器械公司供应滑石粉。目前,韩国环境部已决定将石棉含量超过1%的滑石粉指定为禁用物品,防止制造和进口,并将从尚未办理通关手续的滑石粉开始进行石棉含量检查。一旦被查出石棉含量超过1%,就会被禁止进口[17-18]。

我国及日本出台了关于自行车的限量要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令》对自行车闸皮有此种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 必须禁止制造、出口、转让、提供和使用石棉含有量超过产品总重量1%以上的制品。2005年12月1日开始,我国新《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用于自行车等相关部件的石棉材料将被禁用[19-20]。

4 结语

石棉在各类制品中的应用已有多年的历史,但其强致癌性已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其病理学及检测方法的研究,深入了解其在自然界中的扩散、迁移、沉积的过程,进而建立严格、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防控,才能有效的对石棉危害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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