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2013-01-29 15:03武合讲任晓东
中国蔬菜 2013年7期
关键词:种子法法律责任许可证

□ 武合讲 任晓东

种子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 武合讲 任晓东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0081,电话:010-62128839,E-mail:whj148@yahoo.com.cn

任晓东,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种子经营活动中,既要知法守法,又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种子案件时有发生,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对于种子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种子经营必须严格执行《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的规定。凡不符合《种子法》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种子经营者只有规范种子经营行为,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帮助种子经营者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增加防范法律风险意识,笔者试分享几个典型案例,就种子经营中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予以简述。

1 遵守种子经营许可制度,防范承担非法经营责任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上明确规定了经营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但有的种子经营者在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外书面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销种子,继而被追究非法经营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1.1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外委托代销种子的非法经营责任

案例:绵阳的MY种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是四川省。MY种业和河南信阳的SH种业签订品种区域独家经销合同,委托SH种业经营MY种业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水稻品种冈优多系1号。信阳当地农户种植此品种后造成经济损失逾170万元。MY种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范某某被司法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此案是公安部公布的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风险防范:专门经营和委托代销有着本质的区别。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与受种子经营者(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都可以不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所以SH种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可以不受MY种业的书面委托。MY种业委托SH种业经营MY种业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既无必要又存在很大法律风险。MY种业种子经营的有效区域是四川省,超越有效区域委托河南省的SH种业经营种子,未遵守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承担非法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委托代销还产生其他法律责任。此类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是:不委托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外的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

1.2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外委托代销种子的非法经营责任

案例:新疆的董某某领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2007年1月20日,领取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是2009年4月4日。2008年至2009年3月,董某某和内蒙古的L农资门市部签订区域代理合同,委托L代销董某某2007年以前加工包装的甜瓜包装种子。L代销的甜瓜种子造成种植农户损失逾350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风险防范:2008年至2009年3月,虽然种子经营许可证过期,但董某某的营业执照还在有效期限内,所以可以不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而这段时间内,董某某已不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也就不具有书面委托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种子的资格,其书面委托L代销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属于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此类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是:不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外委托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种子。

2 遵守品种推广试验制度和种子说明制度,防范承担伪劣产品责任的法律风险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了品种推广试验制度。《种子法》规定了种子说明制度。《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了品种说明的标准。由于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实行强制审定制度,所以违法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或者超越审定范围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案件,虽有发生但不常见也不普遍。由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推广不实行强制审定制度,所以有的种子经营者就误认为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不经过品种试验,从而造成的违法现象,既常见又普遍。违反品种推广试验制度、种子说明制度和不符合品种说明标准的种子,都属于不合格产品。种子经营者经营该类种子的,存在承担销售伪劣产品法律责任的风险。

2.1 种子说明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律责任

案例:以色列H公司生产、北京A公司进口的BDE番茄种子,以种子标签方式提供了“特征特性”和“栽培要点”的说明,但未提供“使用条件”的说明,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种子使用者以该种子属于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说明项目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伪劣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按照《种子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提供项目齐全的种子说明。

2.2 不具备品种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法律责任

案例:2012年春季,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了甘肃的三家种业公司书面委托新疆额敏县经销商代销的4个籽用西葫芦品种的种子,到了收获季节西葫芦果实均结籽很少或不结籽,造成重大损失。经现场鉴定,西葫芦种子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但这4个品种均未在当地经过试验,以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种子使用者以此为由诉讼法院,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向种子使用者推广的农作物品种,无论是主要农作物品种还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2.3 不符合以种子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法律责任

案例:DH公司生产、XK公司经营的XD29玉米杂交种,以种子标签方式说明XD29玉米具有“坚韧抗倒、活秆成活、棒大高产的具有吨粮潜力的育种家精品种子,平均每公顷产量11 700 kg”的特性。2010年种子使用者种植该玉米67.3 hm2,收获季节92%倒折、6%倒伏,平均每公顷产量3 544.5 kg。法院认为该种子质量状况与种子说明不符,属于伪劣产品,并以此为由判决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315 519.75元。

风险防范: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即品种审定、品种鉴定、品种认定、品种登记的公告)。

2.4 推广国家明令淘汰品种的法律责任

案例:冈优多系1号是四川省1995年审定通过的水稻杂交种, 2008年已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范某某等未经河南省农业厅同意,擅自从四川省引种冈优多系1号水稻杂交种在河南信阳向农户推广种植造成重大损失。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

风险防范:不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停止经营、推广公告的品种的种子。

3 遵守种子包装制度,防范伪劣产品责任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种子包装制度,规定种子经营者对包装种子质量负责。

案例1:XF种业加工销售使用标注XD种业公司名称、地址的甜菜品种KWS9103的包装种子,造成429 hm2甜菜减产损失逾300万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XF种业及五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案为公安部公布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2:2010年,HK种业在种子交易会购买了韩国“黄金宝”娃娃菜种子包装袋,然后用此包装袋分装从山东潍坊购买的散装大白菜种子,造成种子使用者经济损失1 248 928元。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HK种业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0年、直接责任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此案被列为2011年公安部“亮剑”行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风险防范:种子经营者经营包装种子,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 遵守种子标签真实制度,防范承担伪劣产品责任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根据种子经营者违反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的事项不同,既可能被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的法律责任,又可能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

案例1:以色列H公司生产、北京A公司进口的BDE番茄种子,标签没有标注执行标准代号;标签以固定值标注的水分是8%,而瓜菜作物种子茄果类种用标准(GB 16715.3—2010)以极限值规定的番茄水分不高于7.0%,此番茄品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种子使用者以该种子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2:我国尚未制定胡萝卜种子质量技术规范。刘某某在其经营的胡萝卜种子标签上标注GB 16715.2—1999,净度标注值是95.0%。GB 16715.2—1999是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瓜菜作物种子白菜类》的代号。而《瓜菜作物种子白菜类》净度规定值是不低于98.0%。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风险防范:在种子标签上依法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名称。标注值不得低于强制性种用标准的规定值。

5 遵守广告合法制度,防范承担虚假广告行为责任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广告合法制度,要求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案例1:XC公司印制的玉米杂交种新单29宣传彩页中的“坚韧抗倒、活秆成熟、棒大高产”等内容,与审定编号为豫审玉2008010的新单29的审定公告的主要性状描述不一致。法院以该种子属伪劣产品为由判决XC公司向种子使用者赔偿损失逾30万元。

案例2:YT种业经营、FR集团代销的水稻杂交种中9优288,,该种子包装描述的特征特性,与审定公告不一致。工商行政机关以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由,告知YT种业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和其他行政处罚。

风险防范:种子广告应合法。种子广告对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应与审定公告一致。

6 遵守植物检疫制度,防范承担销售劣种子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调运种子的检疫制度。调运或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010年,四川省彭州市的瓜农种植逾133.33 hm2(2 000亩)西瓜发生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损失达667.5万元。因为用作西瓜嫁接苗砧木的葫芦种子,自甘肃省调运至山东省和自山东省调运至四川省的环节中未经检疫,所以瓜农以葫芦种子的生产商违反植物检疫制度为由,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依法追究葫芦种子的生产商、销售商的销售伪劣种子和妨害植物检疫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风险防范: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做好种子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2013-02-27;接受日期: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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