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法治道路

2013-01-29 07:24王农媛
红旗文稿 2013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法治

王农媛

现行宪法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意义

记者:谢教授,首先感谢您接受本刊专访。2012年是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现行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想请您对此做一具体评价。

谢春涛:1982年,为适应国家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就是通常简称的八二宪法。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它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现行宪法颁布这一时期,立法工作全面展开,一系列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需要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这些突出的立法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记者:现行宪法颁布30年来,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现行宪法是怎样表述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

谢春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记者:从现行宪法颁布至今,还制定了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和一大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这样说:它们与宪法共同构建起了国家的宪法体系,彰显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成就?

谢春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截至2011年8月底,还制定了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大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保障。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

记者:从新中国成立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走过了艰辛曲折的历程,请您做一简要的回顾。

谢春涛:新中国成立之初,围绕新生政权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当时国家和社会的实际,开启了大规模立法的历史进程。在《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指导下,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相继制定和颁行。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五四宪法确立的国家生活基本原则指导下,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从1956年党的八大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立法机关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然而,“文化大革命”时期立法工作几乎陷入停顿,10年间所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仅有三件,其中法律只有一件,即1975年宪法。

记者: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是否可以说正是顺应这样的呼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谢春涛:1979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大规模立法的序幕。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记者:具体而言,您怎样概括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立法历程?

谢春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填补空白、注重立法数量到日益成熟、注重立法质量的过程,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有机统一整体涉及的领域涵盖了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从而将国家各项工作和社会各个方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对我国依法治国的理论思考

记者:新中国成立之后,党是怎样逐步认识治理国家要走法治之路的?

谢春涛:随着中国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一个严峻而又重要的任务摆在了新生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前,就是如何创建一个新型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恢复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深入论述了人民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着政权的建立和稳固,党对治理国家要走法治之路的认识逐步深化,第一代领导集体已经认识到,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就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

然而,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发展的良好势头不久就被政治运动所取代,直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党的组织和国家政权遭到极大削弱,法律法规、纪律约束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记者:进入新时期以来,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民主法制建设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直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宪法的确认。

谢春涛:党的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第五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第一款。至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宪法的确认。

进入新世纪以来,根据党的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步建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

记者: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按照这一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

谢春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尚有较大距离。今后相当长时期,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

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这一要求,在科学立法方面的差距在哪儿?

谢春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成,但按照“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和体例科学”的要求,立法还存在不足。目前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在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法律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前提条件和基础。

记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也就是严格执法就应该成为最重要的环节了?

谢春涛:有法可依是实现法治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实施,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就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和关键。由此,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需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律解释、备案审查、法律法规清理等工作机制,以保障法律制度能够实现有效实施。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中国共产党自身也要针对不断变化的世情、国情和党情,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基础,而法治政府又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保障。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

记者: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谢春涛: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目前,司法制度建设与这个要求尚有一定距离。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司法改革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和生命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为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记者:按照全民守法的要求,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尚需在哪些方面加强?

谢春涛: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尤其是要在全社会摒弃人治传统,弘扬法治观念。法治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才能,更具有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有序发展。中国的人治历史悠久,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艰辛历程已经充分证明,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律观念,需要常抓不懈。

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将取得更大的进步。

记者:再次感谢您接受本刊的采访。

责任编辑:李艳玲 狄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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