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辛普森杀妻案”解读美国刑事诉讼原则

2013-01-30 05:46赵梓云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0期
关键词:辛普森陪审员陪审团

文◎方 杰 赵梓云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辛普森(O.J.Simpson)杀妻案”曾轰动全美,当时几乎所有美国白人和过半数美国黑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杀妻凶手,但大陪审团裁决却是辛普森无罪,该裁决使关注该案件的所有人久久无法从巨大的震动中恢复常态。当时美国总统克林顿同样对该裁决表示忧虑,估计他也认为辛普森是凶手,但他声明美国司法制度并非完美,必须都尊重法治传统。十几年后,2012年11月,美国调查探索频道以纪录片形式报道1994年杀害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及其友人高德曼的真正凶手并非辛普森,而是美国佛州连环杀人案死刑犯罗杰斯。罗杰斯向警方供认他是杀害妮可和高德曼的凶手,他也曾经对其兄弟克雷说过是他杀害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及其友人高德曼。新证据的出现对法律人和美国社会情感造成了强烈的震撼,也让我们深深的感到坚持程序正义是一个多么重要的选择。

一、案情回放

案发前,辛普森是一个“美国英雄”,并且给人们的印象始终是一个善良的好人。1947年,辛普森生于旧金山市。读大学时,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后来进入职业联赛,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和旧金山淘金者队担任主力,创造过至今未被打破的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成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明星。体坛退役后,辛普森进入影视和广告业,曾多次担任电影主角,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担任体育评论员,担任赫兹出租车公司形象大使和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饮品代言人。辛普森成名之后,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热衷于与白人交往,而且他对白人性感女郎很感“性趣”。1977年,辛普森遇到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妮可·布朗,二人一见钟情,1985年辛普森(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婚后)与妮可结婚,婚后出现摩擦,辛普森曾对妮可施暴。

1994年6月12日深夜,一名散步者在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并报案。女死者是辛普森前妻妮克,另一位死者是附近餐馆的服务生戈德曼,二者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现场发现一串脚印,脚型大小与辛普森一致,而且是一双名贵鞋所留。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被害人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辛普森的血迹。另外,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发现了三道血痕。6月13日凌晨,包括弗曼在内的四名警察在辛普森住所门外发现其白色野马汽车染有血迹,同时车道上也发现血迹,这些血迹与受害者的血迹相同。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警察翻墙而入,弗曼警官在辛普森后院树丛里拣到一只浸着血的皮手套,和案发现场发现的那只手套可以匹配。从辛普森卧室的地毯上,弗曼警官捡到带有血迹的袜子,血迹基因与妮可相同。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接到警方发出的前妻死亡的通知。6月13日清晨,辛普森从芝加哥赶回加州时,警察发现辛普森有一个手指受伤。最终,警方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并准备逮捕。6月17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辛普森不知去向。随即,警察展开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追捕。加州高速公路上空的几十架直升机和高速路上的几十辆警车跟随辛普森白色野马车缓慢移动,警笛嘶鸣、警灯闪烁。最后,在辛普森住所,辛普森喝了一杯橙汁后,被逮捕。

二、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11世纪西欧,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康拉德二世曾颁布诏令:“不依帝国法律及同级贵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地”。在司法诉讼中,依照“帝国法律”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全部贵族的阶级特权或帝王赋予的权利享有司法上的保障。[1]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1855年,美国法院在迈瑞诉雷色(Murray V.Lessee)案中首次确立了“英国普通法及美国的习惯”程序性正当程序标准,但认为“否认法律的任何性质也不能否认它的时代,是它不能进步和发展”;“需要突破(普通法)传统或历史的限制的话,对正当程序的评价则寻求自由正义的基本原则的解说。”[2]186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尼诉哈默”案件中首次将正当程序条款作为实体法条款使用。美国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5条、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解释,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更为完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程序意味着政府只能按照法律确立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3]目前,正当程序规则已经成为美国宪法的核心规则。

在辛普森案件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尤为明显。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认为任何人犯罪,而且在诉讼过程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正当权利。辛普森案件审理过程都依法进行。首先,要选择法官,该法官必须是正义的化身,不能具有种族主义偏见,并且要具有高标准的法律职业道德,最终日裔美籍法官伊藤被选为辛普森案件的审理法官,伊藤法官依法主持审判程序,并依据陪审团认定事实结论适用法律。其次,检方组建支持诉讼的律师团,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嫌疑人。辛普森聘请夏皮罗为核心的“梦幻律师团”,维护当事人辛普森合法利益,与检方律师团对抗。再次,组建陪审团,辛普森案件陪审团组建耗时近两个月,陪审员筛选复杂且慎重,陪审员依法履行义务,日常行为依法受到约束和监督,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认定。第四,在审理过程中,检方律师团和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团地位平等,双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人,也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质疑和提反对意见。第五,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公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至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美国法律称之为“两次困境”,将一个公民置于“两次困境”违反联邦宪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立法目的是防止政府执法人员因为同一案件事实对一个公民进行无休无止的纠缠,同时也防止检方和警察不尽职工作时放纵犯罪。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法官对辛普森宣判以前,虽然辛普森被警方宣布为杀人嫌疑犯,但他仍然参加前妻妮可的葬礼;在正式审判开始的时候,辛普森在陪审团面前斩钉截铁地表示,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绝对不成立,而且他还声称他仍然爱着他的前妻妮可,虽然这被当时很多人咒骂为“伪君子”。随后,经过美国司法程序,陪审团认为辛普森杀妻事实不成立,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他驾驶他的白色野马车回家了,致使当时很多人对美国司法制度非常痛心。但如今面对新的情况,我们又不得不对“正当程序原则”肃然起敬,“正当程序原则”保护着公民的自然权利、既得权利、宪法权利和默示权利等重要权益。

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具有很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雅典伯里克利的法律已经存在集体审判规定,它的法律规定设置“陪审法院”,分别组成“500人法庭”和“11人法庭”审理案件。从公元8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团,让他们回答巡回王室官员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4]公元1066年,英国威廉国王以废除具有日耳曼传统的民众会议、加强中央集权为目的指派法官到各地巡审和解决涉及“国王的诉讼”的案件。鉴于巡回法官审理案件时间有限,公元1164年,亨利二世发布诏令,规定王室法官巡回审理应以当地12名证人的一致宣誓证言为认定事实方式,陪审团制度自此得以形成。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建立是法律传承的结果。美利坚合众国建国后引入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并写入1778年宪法。陪审团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是由一批中立公民而不是由法官一人来审判案件,它可以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以权利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同时通过普通民众履行审判职责,彰显法律的权威,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是陪审团建立的理论根据。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不仅将国家权力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政府、国会和法院三个机构分别行使,又相互制衡,同时对司法权进一步划分为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基本上是对程序进行控制。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目的是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因此在低级法院的审判中,法官仅仅是裁判官和量刑官而已。英国法官德夫林勋爵称赞说:“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 ”[5]

在美国,陪审团成员选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工作。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确定陪审团成员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因为陪审员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陪审团遴选程序设立了确保陪审团召集名单富有代表性和被挑选的陪审员公正的程序规则。陪审员的产生过程十分复杂,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挑选陪审员,法官助理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47条明确规定,选定陪审员,首先由法官询问,然后由双方律师补充询问,一般由法官主持进行,也可以双方律师为主进行。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控辩双方律师都会对陪审团候选人的职业、有关案件的经历、家庭生活状况、政治倾向和世界观等情况进行审慎地调查和分析,从而选择结果可预期的陪审员。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对陪审团成员候选人申请回避,法律特别规定了“无因回避”,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排除某个陪审团成员,而不给出任何理由,这也是制衡法官权力的一种方式。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义务,除非法官同意,候选人不得自行退出。陪审团和陪审员独立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陪审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影响,陪审员之间也是独立的,不能相互影响,在审判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外界影响。陪审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辛普森案件中,法官助理共选出了304名候选人,但仅仅需要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除了特殊职业候选人被排除之外,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也是排除对象,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经过两个月的挑选,陪审团得以建立。自此之后,陪审员被隔离的时间居然长达9个月,他们生活中都有法警跟随,避免其受不当影响。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牙裔美国人、1名美国印第安人和1个白种人,其中10女2男,有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白人。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陪审团仅仅审查案件合法证据,最终于1995年10月3日上午10时,经过前一天的4小时商议后,陪审团做出无罪裁决。陪审团做出的有关证据的结论具有终局性,法官不会提出异议,同时,控方律师无法取消陪审团的无罪开释裁决。因此,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陪审团制度合理性毋庸置疑,但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陪审团。首先,陪审员陪审需要纳税人的钱来支付;其次,非法律专业人士审定案件事实容易出现偏颇;最后,陪审团制度可能会出现不正义的裁决,每一个陪审员都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主体,做出何种决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法律正义蒙羞。但无论如何,陪审员制度是美国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制度,代表着法治传统,旨在限制公权,排除职业法官权力独断,以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四、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起源于英国司法实践。1784年“理查德·科比特(Richard Corbett)纵火案”中,法官曾给陪审团指示:“如果存在合理怀疑,那么在这样的案件中,对这些怀疑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在1786年“约瑟夫·理查德(Joseph Richards)故意杀人案”中,法官指示陪审团:“如果发现任何合理的怀疑,你们可以认定他无罪。美国建国以前,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各州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19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该原则。1880年最高法院指出:“说服陪审团作出有罪判断的证据必须充分到足以定罪,而且必须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一项宪法性要求:除非构成犯罪的每个必要事实被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否则被告人正当程序条款保护而不得被定罪。《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它是‘道德上的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做出其他合理的推论。”[6]合理怀疑要求仅仅存在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有罪的可能性是不够的,而必须将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7]合理怀疑是指那种根据普遍接受的人类常识和经验而被认为有合理的可能性或者或然性的怀疑,它必须基于合理理由,基于此,陪审员不能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以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8]

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提供了一系列指控证据,但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而且辩方从多维角度指出这些证据存在的问题。第一,美国华裔刑侦专家李昌钰通过调查指出,辛普森案件的两个受害者之间有一堆碎纸片,通过放大现场勘察照片,碎纸片上面的半个鞋印与检方指称的名牌鞋不匹配。第二,辛普森租用出租车的司机证明,当日10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而11时一个与辛普森相似的高大黑人(他不能确定是不是辛普森)从街外跑到辛普森住宅,再按门铃时,辛普森回应了,然后他把辛普森送到了机场。但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分到10点50分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第三,辛普森并非职业杀手,而被害者皆被利刃割喉,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第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血手套,其尺码比辛普森适合带的手套尺码小。在庭审现场,辛普森吃力地带上显然偏小的手套。第五,检方提供的辛普森血样证据,被检测出存在防腐剂。第六,弗曼警官证词前后不一致,存在伪造证据嫌疑。总之,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提供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而且疑点重重。该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无法让人确信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以致陪审团无法“超越合理怀疑”作出对辛普森不利的事实确认。最终,陪审团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决定——辛普森无罪。刑事案件事关公民生命和自由,陪审团并非需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时才作出无罪裁决,只要陪审团对检方提供证据存在合理真实的怀疑,尽管被告很可能就是凶犯,但为了避免错误判决,陪审团依然可以裁决犯罪嫌疑人无罪。鉴于刑事惩罚具有严厉性甚至不可恢复性,排除合理怀疑成为法定证据排除制度必然和必要的补充,具有超越法律和证据的品格。

除了以上原则之外,美国刑事诉讼还有其他规则。比如,“一碗面条里面不能有两只臭虫”。该规则会基于一个人以前的行为否定后来行为的法律效力,辛普森女佣为移民美国隐瞒真实年龄,以至于多少年后其在辛普森案件中提供的证词都无效,因为她曾经撒谎。另外,在美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截然分开,而且证明标准完全不同。在刑事审判结束四个月后,被害人戈德曼的父母以非正常死亡为由对辛普森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审判陪审团裁决辛普森赔偿受害者家庭3350万美元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2009年,辛普森为取回他认为属于他的体育纪念品,持枪抢劫体育纪念馆商人开设的酒店。随后,美国拉斯维加斯克拉克县地区法院陪审团裁决,涉嫌绑架、武装抢劫等十二项指控全部成立,他面临终身监禁。重读辛普森案件,笔者切实体会到了美国刑事诉讼原则的重大价值,它们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注释:

[1]潘佳明:《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原则”及其人权纪录》,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

[2]丁玮著:《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一个历史的视角》,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3][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4][美]哈罗德·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页。

[5]郭建:《<镀金时代>——陪审团》,载《法律与生活》2008年第17期。

[6]樊崇义:《从“排除合理怀疑”看实体真实相对性》,载《检察日报》,2013-05-03。

[7][英]J.W.西塞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9页。

[8]参见《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第10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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