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幻的权利与现实的义务
——对《后代人权利论批判》的本质解读

2013-01-30 11:50李冰强
政法论丛 2013年5期
关键词:法学权利理论

李冰强

(山西大学法学院 太原 030006)

虚幻的权利与现实的义务
——对《后代人权利论批判》的本质解读

李冰强

(山西大学法学院 太原 030006)

后代人权利理论肇始于实用主义法律背景浓厚的美国,是由约尔·范伯格于1971年在《动物与未来世代的权利》一文中首先提出。①其基本含义是指后代人应当与当代人一样,在自然资源利用和分配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此后,在美国学者施拉德·夫列切特、欧内斯特·帕特里奇和爱蒂丝·布朗·魏伊丝等知名学者的鼓吹和支持下,这种看法开始向伦理学、法学等领域传播和渗透,并进而在立法和司法等实践领域得到应用。一些学者极力主张在现行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中要有后代人利益的代言人,并且个别国家还为此专门设立了后代人委员会。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法律文件、宣言等曾就保护后代人的利益与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国际法院的部分法官曾主张通过司法审判保护后代人的权利,一些国家的法院甚至允许后代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②

后代人权利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后得到环境伦理学界的普遍推崇,同时也得到一些环境法学者的赞同。他们视后代人权利理论是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实现环境正义的一剂良方,甚至有学者还主张将后代人权利法定化。③就在后代人权利理论在我国“兴盛繁荣”、“蓬勃发展”之际,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刘卫先博士敢于突破传统,挑战权威,在其出版的《后代人权利论批判》一书中,对后代人权利理论全面提出质疑和批判。作者首先从历史发展视角对后代人权利论的源流进行系统考证,深入分析后代人权利论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带来的影响,然后对后代人权利的逻辑内涵做层层剖析。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后代人权利的理论基础和内在构成进行全面批判,从文化、个体主义、自由、利益等权利生成的具体要素入手,对权利主体扩展的限度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指出,后代人权利理论虽然高举权利的旗帜,但其实质不是要赋予“后代人”以“权利”,而是要给“当代人”,实际上是一切活着的人设定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的“义务”。该著作的出版,是对传统环境法学中关于后代人权利理论认识的彻底颠覆。

刘博士的结论的革命性是十分明显的。它击碎了以权利为基石构建环境保护法大厦的理论构思。后代人权利论和其他环境权论一样都是希望沿着向主体授予权利,然后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维护主体的权利这种方式去解决环境问题。这种思路的法律设计曾经解决了人类以往遭遇的社会问题,但却无法解决人类遭遇的环境危机。“后代人权利”的实质是义务这一判断揭示了以保护环境为使命的法律只能以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权利为基石。

《后代人权利论批判》的学术发现是革命性的,而作者把后代人权利论选定为批判对象是需要一点勇气的。因为后代人权利论看起来是以几乎被当成“公理”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正义等为依据的。二十世纪中期以后,随着环境问题资源、环境、人口等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日益尖锐和全球化,如何有效协调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环境保护等之间的关系,在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能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而对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包括《我们共同的未来》等著作汇总的表述,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之类的说法。可持续发展学说很快被广泛接受,而所谓此代人与彼代人的划分也随可持续发展学说进入人们的话语体系。这些说法为后代人权利论提供了支持,或者说提供了环境。刘卫先博士的著作告诉我们,其实可持续发展学说中的“当代”和“后代”只是时间概念,即现在和将来,它们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中的上代人和下代人之间的那种继承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方和义务方。

法学讲规则,但法学不是循规蹈矩、墨守成规之学。它服从一切科学发展的共同规律。正如著名环境法学家徐祥民先生所言,“学问的成长靠反思,靠研究者创新或废旧、证明或批驳等的努力,而更能保证学问健康成长的办法是对已经成为学问之组成部分的判断、观点、学说等,以及支持这些判断、观点、学说等成立的材料、方法的评判,尤其是否定性的评判。”④著名思想家密尔也曾断言,“人类一见事物不复有疑就放弃思考,这个致命的倾向是他们所犯错误半数的原因。”⑥在我们的研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似是而非,因而轻信其正确的看法、结论。刘卫先博士所研究的“后代人权利”就是这样一个曾被“放弃思考”的“学说”。我们应当庆幸,刘博士的“反思和评判”把我们从错误的道路拉了回来。

注释:

① 刘卫先.后代人权利论批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② 环境法学界经常被引用的1990年菲律宾45名儿童及其监护人为原告的“热带雨林出租案”就是一例。

③ 参见吕忠梅等著《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陈红梅著《后代人环境法主体地位的构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等。

④ 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⑤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46页。

李冰强(1974-),男,山西运城人,法学博士,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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