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反腐热潮下检察反腐公信力的提升

2013-01-30 14:11张春山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5期
关键词:监督权社会公众公信力

文◎张春山

论网络反腐热潮下检察反腐公信力的提升

文◎张春山*

“网络反腐是检察系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机遇。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正视这些现象,充分地运用好网络反腐,并引导网络反腐走上法治的轨道。”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的话代表了检察机关对待网络反腐基本态度。面对网络反腐这把“双刃剑”,检察机关绝不可能在消极应对中独善其身。检察机关如何恰当地运用网络反腐,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反腐职责,提高检察公信力,这的确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考验。

一、网络反腐热潮折射人民反腐新期待

信息网络时代给社会带来了巨大便利,也使网络监督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2012年,“表哥”“房叔”“房姐”等一系列网络反腐事件,不断向人们展示了网络在反腐领域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网络已经成为腐败事件的显微镜和追踪器。全国5.38亿网民、10亿多手机用户、超过3亿微博用户组成了庞大的网络平台,他们随着自己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热情地利用网络这一便利平台,参与监督。据数据显示,利用网络手段反映官员腐败的现象正逐年递增。网络反腐作为一种网络舆情,是众多网民关于社会(现实社会、虚拟社会)各种腐败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情民意,这种热潮折射出人民群众对反腐工作的新期待。

二、网络反腐与检察公信力

(一)检察公信力及其来源

公信力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由于其“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永恒主题,检察公信力成为检察权的天然品质,它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1]其核心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共信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心理认同,其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是前提,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标追求。因此,我们可以说检察公信力,一方面来源于自身对社会的信用,另一方面来源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二)网络反腐热潮对检察公信力的影响

当检察自身或社会信任两方面缺一或不足时就会造成检察公信力危机。由于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络舆论的生产者、传播者、制造者,舆论的形成机制呈现出聚合化、实时化、跨地域的趋势,大规模、全国性的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并演变为公共事件。同时由于网络空间中法律道德约束较弱,在缺乏必要自律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偏激和非理性,群体盲从与冲动,甚至演变为网络审判,肆意怀疑、诋毁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2]另外,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与网络反腐相比,检察机关的介入往往显得滞后。网络反腐其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却基本未跳出“网友爆料+舆论监督+官方介入”的模式。换言之,在反腐案例中,网友和媒体唱了主角,官方多少显得有些被动,当普通网民的廉政期盼和诉求得不到真正满足后,检察公信力在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网络反腐热潮下检察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从检察公信力的来源来看,网络反腐热潮下检察公信力的提升路径也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提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

1、加强制度反腐,以规范约束取信于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就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反腐倡廉体系的制度化标准。要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是对权力约束制度的完善;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就是对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在内的反腐制度的加强。

2、能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办案成果取信于民。能动办案是网络反腐热潮下提升检察反腐公信力的关键。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在线索。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一是来源于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二是通过自行发现。主要来源是群众举报。随着网络监督力量的壮大和公众对反腐败工作期望值的不断提升,这种由举报等被动性因素来启动侦查的办案模式,已经难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找线索,能动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密切联系群众,走进群众中找线索,这是获得案件线索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2)通过主动查帐获取案件线索。通过种种渠道介入查帐,掌握普遍性的问题,从中寻找涉案的线索信息。(3)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主动上门找线索。主动与纪委、监察、税务、国资和审计等部门建立相互协作和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情况互通,及时掌握和了解这些部门的涉案信息。

(二)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

1、加强“舆论引导”,以主动应对取信于民。检察机关在热点反腐事件中的表现对舆情走向的影响变得日趋明显。如果涉事检察机关能够在舆情发酵初期积极作为、亮明态度,通常会得到网络舆论更多的赞许,将舆情风险关口前移。一旦在舆情积聚的关键节点出现失语、缺位,其后续的工作成效往往会被口水所淹没。因此,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自媒体时代要求,正确看待,高度重视网络反腐在整个反腐败工作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网络监督看作是我国推进民主建设的渠道之一,要使网络与现实的互动成为常态。对网络时代的新形势、新特征把握不清,尤其是网络舆论引导乏力,其结果往往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因此,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网络舆论传播规律和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克服关门主义、神秘主义等倾向,改变只做不说、多做少说的习惯,不仅要又做又说,而且要说得准、说得好、说得及时。要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善于运用网络媒体“发声”,积极主动,直面问题,真实、准确、开诚布公,切实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建立检察官方微博,发挥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拓展检察工作网络发言人制度,对涉及本院的网络反腐舆情,及时发布检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成果、出台的新举措和媒体关注的涉检热点问题等内容,保障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以迅速的反应、积极的应对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2、加强“阳光办案”,以公开规范取信于民。目前,根据高检院规定,检务公开的内容有十三项,第十三项为兜底条款,在其他十二项中,没有一项公开内容是针对反贪办案的。那么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不要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务公开,在反贪办案方面,也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开。这是因为:(1)有利于满足网络信息社会公众对社会信息的需要;(2)有利于消除检察机关的神秘感,增强社会公信力。当前,仍有不少人对检察机关存在神秘感,其神秘感的来源主要是在反贪办案方面。(3)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反腐的信心与决心;(4)有利于发动群众获得嫌疑人更多的犯罪证据;(5)有利于适应新刑诉法的需要。修改后的刑诉法注重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同时,刑诉法的修改也引起了办案理念的转变,即从“重口供”到“重证据”、“先抓人后找证据”到“先找证据后找人”的办案理念的转变,在这种办案理念指导下,适当的办案公开与保密需要并不矛盾。要在“阳光下”开展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努力破除神秘化的传统办案模式,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查案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首先,要完善法律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把案件办理的依据、程序和处理结果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消除一些不必要的疑惑,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其次,要借助互联网搭建检群交流和外部监督平台,使社会各界能够通过监督平台直接和办案人员开展网上交流、网上对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在办案中让案件当事人沐浴到法律公正的阳光。

注释:

[1]王金贵、王渊:《公信力是检察权的天然品质》,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9日第3版。

[2]付燕玲、张连贵:《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研究》,载《时代报告》2012年第11期。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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