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理财产品管控和市场化简析

2013-03-11 07:14葛妮娅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管控商业银行

葛妮娅

摘要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事件引起各界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个人理财产品的反思。本文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控和理财产品市场化两个方面,分析产生该现象的原因。

关键词理财产品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某员工售出巨额信托产品“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导致消费者亿元巨额亏损的事件,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该行上海分行声明从未代销该理财产品,而是员工私下销售,公众对商业银行销售管控能力和理财产品本身产生质疑。矛盾集中爆发,本文对背后的原因进行探讨。

一、我国理财产品市场中主客体的突出矛盾集中于产品的复杂程度和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及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规范性的问题

银监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对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充分、清晰和准确,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并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

本案涉案人员假借有限合伙基金之名,大行私募基金其是。银行代销该类产品会违反理财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产品到期后本金全部亏损,该理财计划并没有市场分析预测和风险管控预案进行有效保障,违背了“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原则。

银行营销人员明确表示该理财产品是华夏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营销地点为事发银行理财贵宾室,且通过银行柜台进行大笔金额的交易转账。私售理财产品在银行业内并不是个例,导致暗度陈仓行为的原因是商业银行重业绩考核、疏于内控管理。

银行网点众多,缺乏末端管控能力。这反映了银行内控体系尤其是对基层支行的管控失力。媒体和监管部门,只是外部压力,加强自身管理水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提高利润率,才是提升业务质量,获得定价权的内在驱动力。

1、操作流程管理:触发可疑交易监控原则,应当据一般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上报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事发前支行营业部或监管层对这一现象有任何警惕和反应,该行对操作流程控制的执行没有遵照应当遵循的规则,内控不严格。

2、人员管理:目前银行业对人员的管理重业绩、轻规定。媒体披露银行业内定期员工行为风险排查也只是形式化的填表格甚至自查,没有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为营销岗位人员私售理财产品搭便车行为埋下隐患。

3、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监管规定的风险层次和金额标准十分清晰,商业银行在执行时也应当依照各自的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资格管理、风险管理流程进行一定程度的匹配。据悉一些国有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进行客户风险测试,并不需要客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显然违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分业经营管理的限制,且理财产品不像基金产品在资本市场具备虚拟法人资格,缺乏独立投资资格,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只能是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缺乏规范的创新规则和创新平台,还面临着权责利不对等的问题。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集中于结构型创新理财产品和理财计划。我国衍生理财产品市场的大规模充分交易和信息对称的条件尚不充分。个人理财计划虽已日渐成熟,有规范的监管体系和明确的运营规则,权责分配却只能依靠投资者个人与银行的商事约定,责任边界并不十分清晰,法人资格缺失、责任人缺位和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就信贷类个人理财产品而言,大量银行表外投资类项目按照规定不得保本保息,遵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原则,不仅对个人投资者来说风险巨大,对商业银行内部来说在银行和内部营销人员间也未有明确的责任分担条款。

三、理财产品问题频出,设计、开发和管理不到位是根本原因,业务操作是外生原因

我国法律在理财产品的概念界定和市场行为规范方面的缺失,导致创新型理财产品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产生了高额监管成本。为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改变,首先应当对证券的界定宽泛合理,将溢出监管模式的边缘化理财产品纳入监管体系,以提高创新型理财产品规范性和监管规则边界清晰度。

涉及结构性创新的复杂理财产品,应当由分业监管部门牵头促进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平台建设。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任务的当务之急是联动拉动金融理财产品研创平台的创建,形成理财产品市场的完整研发和交易机制,提升商业银行利润率和竞争力,增加风险缓冲垫,扩大金融业市场规模,降低客户投资风险和隐形成本,使个人投资者作为商业银行自我规范的内在驱动力,不断规范行业竞争的过程中提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自主管理水平。

“分业经营”只能作为外界保护投资者的辅助手段和制度安排,不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现状况时推卸责任的问题池。监管模式和理念应从以“资本约束”为核心过渡至“投资者保护”,借鉴成熟资本市场上具备虚拟法人资格的基金类产品的监管制度。□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云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72-74.

[2]刘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发展瓶颈与突破之路.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5:32-37.

[3]李江鸿,沙金.银行个人综合理财业务法律问题与风险防控.金融论坛2011,(9):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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