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贿档联网后的新趋势

2013-03-27 10:15王建国田欣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1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浙江省犯罪

王建国 田欣

自2012年2月16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后,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的补录及查询工作,积极推动着这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浙江省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发源地,对于这项制度,他们有着更深的理解和感悟。联网后的第一年,一些情况已悄然发生了转变,通过分析,可以归纳为以下六大趋势:

信息收集录入:行贿犯罪→非罪行为、全部职务犯罪

根据高检院相关文件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后,需要收集、补录的档案信息资料从过去单纯收集行贿犯罪信息扩大到收集包括行贿犯罪信息、受贿犯罪信息、行贿行为信息、受贿行为信息在内的四类信息资料,同时还要将案件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扫描上传,时间上则需要对所辖地区1997年至2011年生效判决的贿赂犯罪和本院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贿赂行为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分阶段补录。

浙江省各级院共收集、补录2005年至2011年的行贿犯罪案件资料764条、受贿犯罪案件资料4323条、行贿行为案件资料7902条、受贿行为案件资料346条。信息收集和补录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提高了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系统查询能力的进一步升级打下坚实基础。下一步根据高检院部署,系统收集、录入的信息还会向全部职务犯罪转变。

查询范围:行贿犯罪→行贿行为、全部职务犯罪

为进一步发挥查询系统的作用,浙江省部分地区开展了行贿行为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即将行贿行为全部纳入当地查询系统,并在一定条件下提供查询,严格控制这部分行贿人进入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市场。如宁波市北仑区院2010年查处的医疗卫生系统窝串案,两家医院院长因在医疗器械采购中收受贿赂而被判刑。2011年初的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曾给这些院长送过钱物的两家医疗器械公司也报名参加,引起了其他投标人的不满,纷纷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的还寄出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后经多方研究,决定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由,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先行对两家医疗器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再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对两家公司的投标资格予以限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行贿行为虽然不具备刑法上的入罪条件,但同样对官员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危险,其实质与行贿犯罪并无二致,应一并给予监督。从去年的查询工作中可以看出,全国联网后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经可以实现从行贿犯罪向行贿、受贿犯罪及行为查询的转变,并在今后进一步实现向全部职务犯罪查询的转变。

查询领域: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工商管理、金融监管

浙江省的档案查询制度十分严格,在宁波北仑区等不少基层院已经成为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环节的必经程序,查询的领域已经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工程建设领域向政府采购、工商管理、金融监管等领域扩展。如舟山市两级院已与招投标中心、预防共建单位、工商管理部门等共同开展工程招投标、工商法人代表和个人自主申请等领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帮助把好资格预审及法人代表登记关。必查领域的扩大,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从源头治理腐败、促进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更积极的作用。

查询方式:检察机关查询→互联网远程、智能查询

浙江省不少地方在政府办事服务中心建立了专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如杭州萧山区院于2012年5月,与区监察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11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萧山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并在区办事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2012年6月1日正式向区内单位及公众开放,由专人在窗口接待查询申请。投入运行以来,已接待查询单位3000余家,17000余人,共查出四家单位和11人存有行贿犯罪记录,依照规定已取消或限制其参加政府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机会。此外,2011年,宁波北仑区院行贿犯罪档案远程查询系统的正式开通,更是增加了投标单位开标前名单的保密性,减少或遏制了串标、围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结果处置:检察机关不参与→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指导监督

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统一印发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引”,对查询系统的管理服务加以规范,一年来未发现查询工作有违规违纪问题。在坚持不参与、不干预有关部门、单位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原则下,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对预防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对查询结果处置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有的基层院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并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有力地杜绝围标串标行为,维护工程建设招投标秩序;有的建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和出台专家对投标单位的评分标准,细化工作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的加强对工程信息公开力度的监督,要求各建设单位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信息公开窗口,及时公布工程建设中的立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施工时间、招标方式、中标企业、工程设计变更等事项,通过信息公开,增加工程监管的透明度,接受专门机关和公众的双重监督。

资料利用:行贿犯罪分析→贿赂行为、全部职务犯罪分析

随着查询系统录入信息的增加,查询系统的应用更加广泛。浙江省各级院通过对查询系统案件信息的综合运用,开展犯罪案例剖析1160件、检察建议129条、预防咨询1339条、预防警示教育2474条。针对不同地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行贿犯罪提供了可比的数据,增强了贿赂犯罪分析、预防的针对性。

经过分析,发现有组织的通过中介人进行“集资行贿”和“集体行贿”等新问题。如苍南县院在2007年办理王某介绍贿赂一案,首次发现“集资行贿——中间人——受贿”这样一条隐性通道。2011年办理郑某行贿案时,仅8名建房户就集资160万元交给郑某作行贿资金,违章建房等领域的集资行贿已经逐渐成为“潜规则”。又如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去年发现港航检查站个别一线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充当“黄牛”,从船户处以每条船每年收取4000至5000元保护费的“价格”大肆受贿,而后按月给港航检查站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每人发放2500元至4000元“好处费”,拉拢腐蚀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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