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实现途径

2013-04-02 03:29易振龙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公益性办学党组织

易振龙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广东 珠海519087)

进入21世纪以来,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一种新的教育机构——独立学院应运而生。截止2010年7月,全国独立学院已有322所,它大大推动了高等教育向大众化阶段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加强独立学院党建工作、确立党组织在独立学院的地位,特别是架构党组织在独立学院真正发挥作用的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独立学院党组织面临的现实

(一)体制制约:党组织的弱势地位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独立学院实行新的办学机制,一般采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此体制下,理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核心,校长则负责贯彻其作出的决定。一方面,独立学院党委不再拥有直接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权力,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明确规定高等教育不管采用何种机制,都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组织应该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独立学院党组织如何在地位相对弱势的状况之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何种机制、制度安排落实党委职责?目前,国家尚未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还没有找到破解的方法。而在现实工作中,独立学院党组织的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其“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很明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家要求:加强独立学院党建工作

从国家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求来看,独立学院党组织履行职责的途径是有待解决的重大任务。200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普遍性地要求“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高等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后,指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指导新时期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10-202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的任务[2]。研究独立学院党组织履行职责的途径,不仅可以指导全国数百所独立学院党建工作,还可以为非公有制公益组织加强党建工作提供借鉴。

(三)现实情况:党组织发挥作用难

2009年作者对全国上百所独立学院党组织地位与作用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独立学院党组织普遍反映工作难于开展,迫切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工作地位。其主要问题是:党组织机构不健全,机制不顺畅,党政关系模糊,党务干部队伍薄弱,党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基层组织无法得力开展工作,无法对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学方向、办学质量、人才培养起保证监督作用;党组织有越来越弱化的趋势,有的甚至无法开展基本工作。从工作现状来看,独立学院党组织地位虚弱,工作资源稀缺,形象苍白无力,政治影响微弱,实际上不具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条件。

(四)学术界现状:研究空白或流于表面

从学术界的研究现状来看,目前并没有找到独立学院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有效实现途径。总体来说,目前有关独立学院的研究起步较晚、质量偏低,且没有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关于独立学院党建工作的研究则大多流于表面,好宏大叙事,轻实践研究,常常纠结于独立学院党建工作的具体任务,对于涉及核心问题的党政关系、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却采取回避态度,独立学院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问题自然也就无法解决。

二、独立学院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现实博弈

(一)公益性与赢利性的矛盾

1.多元主体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从独立学院组建角度来看,独立学院在实际发展与运行中是一个多元主体利益的组合体。就国家方(无论是中央部委还是地方政府)来说,要代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首要强调的是学校教育的社会公益性,要求学校按照教育规律特别是高等教育规律办学,要“把学校办成学校”。就举办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来说,它们也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比如,将自己举办的独立学院当做汲取社会资源的基地,将独立学院当做自家的“后花园”,甚至将其当做办学收入的来源之一等等[3]。而就投资创办独立学院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国营还是民营)来说,讲究的是投资,要求有利润回报,要赚钱,起码不能“赔本赚吆喝”,它们强调的是经济效益,要求学校按照经济规律来运行(尽管有的口头上也讲“社会公益性”)。对于独立学院师生来说,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他们渴望独立学院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多方利益的差异性,冲突在所难免,而冲突的实质集中表现为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分野、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区别、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差异。其中,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现实博弈是决定因素。

2.公益性—独立学院办学的根本属性

面对独立学院多重利益需求,首先必须明确独立学院办学的公益性。从教育的根本属性看,教育是公益事业,不能沦为赚钱的工具。可见,从教育内在的属性要求独立学院公益性也是第一位的。从国家扶持的角度讲,无论哪种类型的独立学院,都得到了当地政府批准,有的得到了政府无偿或低价划拨的土地,此外,还得到了公立母体高校和政府多方面优惠政策和实际支持,因此,执政党及国家的利益应该在独立学院中得到保障。从法律的角度讲,独立学院的公益性得到了国家法令的确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独立学院不管以何种方式举办,都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她的历史使命和任务规定了它的教育性、社会性和公益性,因而它首先是社会公益事业,这是勿容置疑的。

(二)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现实

1.实践角度—资本力量过于强势

从实践角度看,最近一些年,有的独立学院乱许愿,乱收费,肆意践踏师生利益,甚至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而违规办学,把大学搞得乌烟瘴气。出现的问题与党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保障、政治核心作用有关,独立学院中资本的力量过于强势,政治权力及其它权力偏弱的现状应该调整。独立学院党组织地位虚弱、影响有限,直接原因在于党组织缺乏权力,没有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与保障,其深层原因则是在独立学院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现实博弈中,盈利性凸显、公益性弱化的结果。

2.权力结构—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

从权力结构说,只有党组织能代表国家的力量从内部加强对独立学院依法办学的监督,当独立学院内部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只有党组织能很好地代表广大师生的利益。譬如,在课堂教学上,为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按照教育规律就要尽可能地多安排一些小班上课和课堂辅导,但这要增加支出,加大办学成本;而为了降低办学成本,增加利润,就要尽可能地多安排一些大班上课和减少课堂辅导,但这要损害教育教学质量,损害学生利益。这种冲突和矛盾是客观的,在现有独立学院的组织框架下也是必然的、经常的、难以回避的。如何调节这种矛盾,依靠出资方显然是不现实的,国家法律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鞭长莫及,此时独立学院党的组织如能发挥监督作用效果会明显得多。因此,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现实博弈是影响独立学院党组织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

三、独立学院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实现途径

(一)调整领导体制

在董事会(理事会)中成立中国共产党党组,作为独立学院领导机构中的政治核心,以保证党对学校的思想政治领导,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组书记一般应由党员董事长(理事长)担任,党组副书记由独立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董事长(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由独立学院党委书记出任副董事长(理事长)并担任党组书记。这样的体制便于把董事会(理事会)的领导决策作用与学院党委的职能作用、学院日常党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通畅、协调的工作机制,在整体上有利于党的工作,也有利于党、政、工、团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和协调运转。

(二)党组织属地化

根据高校党建属地管理原则,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中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党组或学院党委,要接受学院所在省市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地方党委、母体高校在任何阶段、任何时候都要像重视基建、重视教学、重视招生就业一样,高度重视独立学院的党建工作,重视独立学院的办学方向。地方党委要积极主动地与母体高校党委协商,以开阔的视野选派独立学院董事长(理事长)和党委书记;地方党委未派出董事长(理事长)和党委书记的,要派出得力党员干部兼(担)任独立学院副董事长(理事长)和党委副书记,参与学院集体决策,加强地方党委与独立学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承担起领导和管理的责任。

(三)选派高素质院长

地方党委政府和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要根据“政治家、教育家”的条件派出懂政治、懂教育的合格干部担任独立学院的院长。办好独立学院,选好院长是至关重要的。古今中外的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一个校长往往决定着一所学校的风格、方向,其成也校长,其败也校长。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国情条件下,“政治家、教育家”的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切实按照“政治家、教育家”的条件派出懂政治、懂教育的合格干部担任独立学院的院长,他才懂得在社会主义大地上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好大学;他才懂得需要党组织的指导帮助和共产党员们的努力,他心中和眼里才有党组织,他才有自觉意识和党组织协调配合,出以公心地同心协力办好学校。

(四)培训和管理领导干部

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先前没有遇到、也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全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和能力未必能够办得好。国家教育部、地方党委和政府除了在政策上给予关心指导帮助外,还要采取实际措施定期、普遍、及时地培训独立学院董事长(理事长)、党委书记和院长,着力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要在国家教育部、地方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中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独立学院办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克服困难,帮助独立学院领导班子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努力把独立学院引导到自觉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上来,促使其健康持久稳步科学地发展。

(五)立法规范领导体制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距今已经12年了,当时,中国大地上还没有一所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不可能预先规定好独立学院的领导体制。自那以后,300多所独立学院相继设立,现在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且经过10年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范独立学院的领导体制,同时,也可以积极准备促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范独立学院的领导体制,以明确党组织在独立学院中的地位,促进独立学院健康稳定科学地发展。

[1]教育部.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数[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2010-12-3,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960/201012/113595.html.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王智.形式多样,身份尴尬,民办教育遇发展障碍[N].新华书目报,2010-2-11(C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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