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画品录》审美价值观探究

2013-04-02 11:24朱佩佩
池州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古画谢赫气韵

朱佩佩

(四川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南朝谢赫所著的《古画品录》既提出了关于绘画的审美标准,又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绘画的美学思想,而且从绘画的技艺与绘画功用的有机关系出发做出了理论上的阐发,其深度和广度都超越了前人,在我国绘画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古画品录》的审美价值观并非是单一的,其中包含了儒道两家的审美价值观,双重性的审美价值观无疑是《古画品录》所有的一大特点。本文就是主要结合《古画品录》原文和一些审美价值论的理论知识对《古画品录》的审美价值观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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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长期处于封建割据战争不断、政权频繁更迭,以及外来文化不断涌入的局面,这对当时的文学创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宗白华先生讲:“汉末魏晋南北朝是中国政治上最混乱,社会上最痛苦的时代,然而却是精神史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浓于热情的一个时代。因此也就是最富有艺术精神的一个时代”[1]。该时期的文化特征突出表现为玄学的兴起、佛教的传入、道教的勃兴以及波斯、希腊文化的涌入。《古画品录》就是在此背景下对历来的绘画作品进行评价总结的,其中所传达的思想与当时时代精神息息相关的。具体来说,《古画品录》至少兼有了儒家审美价值理想和道家审美价值理想两种不同审美观。爱沙尼亚学者斯托洛维奇指出,在研究哲学史的同时,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在某个思想家、而且是著名思想家的著作中,各种概念结合在一起,无论如何不能把他的观点归入某些哲学流派中。比如,就像费多洛夫描述别尔嘉耶夫那样:“别尔嘉耶夫年轻时有过很多老师,他们如此格格不入,如此不甚相像。在西方的‘教父’中只要提到雅各布?波麦、康德、马克思和尼采就够了。这些互不相容的名字的结合,排除了折中综合的思想。不能时他们妥协,但能够把他们熔化在自己的经验中,重新浇铸一种全新的、有机的世界观。这就是别尔嘉耶夫的哲学,与任何的分类方法都格格不入,在表述上和实质上都是不同寻常的根本性哲学,但是,它是从生活经验和道德经验的统一中产生出来的。我们也试图确立这种统一……”[2]谢赫所著的《古画品录》正是如此,是儒家和道家思想熔化在自己经验中,重新浇铸而成的新的世界观,新的审美价值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诗·大序》提出,“治世之音安以乐”、“乱世之音怨以怒”、“亡国之音哀以思”,可以看到,我们的古人对艺术创作的时代性和社会性特征早有思考,不同的时代产生出不同的音乐,反之,不同的音乐也表现不同的社会状况,社会心理。因此,不同时代背景下自然会有不同风格,不同审美情趣的文学艺术作品产生,当然也包含不同时代以不同审美价值标准对艺术作品进行价值评判的情况。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说:“一个艺术家总在某些社会条件下创作,也总在某种文艺风气里创作,这个风气影响到他对题材、体载、风格的去取,给予他以机会,同时也限制了他”[3]。这就是审美价值的时代性。面对多种多样的审美产品,带着不同审美偏好的人总是有不同的选择,即人的审美趣味、审美情趣各不相同。虽然审美趣味和审美理想都是属于主观的评价尺度,指主体对应有审美价值的期待,二者皆是在审美主体经过多次审美经验产生和概括获得的,但是,审美理想比审美趣味更为广泛,它可以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审美实践活动中所体现的审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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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画品录》在对画作品评和人物品藻时以“气韵生动”为最高审美标准,符合道家所倡导的人之境界,并以此形成了与道家审美理想相符合的审美价值标准。谢赫在《古画品录》中指出了一整套系统的绘画品评标准。“六法者何?一气韵生动是也;二骨法用笔是也;三应物象形是也;四随类赋彩是也;五经营位置是也;六传移模写是也”。可以看出,谢赫所议的“六法”就是指:“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和 “传移模写”这六种绘画法则。画家并不能全部掌握住绘画所需要的 “六法”,大多画家掌握的绘画技巧只是“六法”中的一法而已。正所谓:“虽画有六法,罕能尽该。而自古即今,各善一节”。在“六法”之中,“气韵生动”这一法最为重要,是“六法”的中心和根本所在,处于统领其余“五法”的核心地位。徐复观先生认为,六法中除“传移模写”之外,其余的五种绘画方法都可以说是创作构成意见作品的五种基本因素,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4]。“气韵生动”中的“气”和“韵”无疑都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与道家哲学观点有着密切联系,体现出了道家的审美理想。“气”,作为中国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我们理解“气韵生动”的关键。魏晋南北朝时期,“气”可以理解为人的一种精神状态,比如神气、德气、豪气等等。谢赫所谈到的“气”则是与“力”相结合。谢赫评价卫协道:“六法之中,迨为兼善。虽不说备形妙,颇得壮气。凌跨群雄,旷代绝笔”。评价顾骏之为:“神韵气力,不逮前贤;精微谨细,有过往哲”。评价夏瞻则是:“虽气力不足,而精彩有余”。谢赫的这些评价都说明其将“气”与“力”相结合。当然,“气”与“韵”紧密相连。关于“韵”,《世说新语》记有:“支道林常养数匹马。或言道人养马不韵。支曰:贫道重其神骏”。此处,“不韵”意指不美、不雅。可以看出,“韵”既有人物品藻之意,又有超凡脱俗、风雅之美的意味。“韵”谢赫在《古画品录》中尝试将“气”与“韵”相联系,并且将“气韵”视为最高审美价值标准。可以看出当时社会对于绘画的品评是有一个由儒家思想转向道家思想的倾向存在的《古画品录》把二十七位画家分为六品,并以“气韵生动”为第一品,其它“五品”的审美价值是递减的关系。可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物品藻已经从儒家定义的“五常”,即:智、礼、义、信具,则“仁”德备矣的传统标准,转向了具有道家精神的审美标准。道家谈人本身具有宇宙真元之气,具有空灵、虚静、飘逸的“仙”风,以老庄所提倡的人要超脱主客二分的进入到“天人合一”的境界为人的最高境界,这一种特定的人物审美倾向的确也感染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绘画领域。“气韵生动”一法的提出,就是对“天人合一”境界的追求,放弃了儒家以世俗功利对人进行评价的传统,回归到了对人本身的精神状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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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画品录》中仍然可以看到传统的儒家的审美价值理想。“夫画品者,盖众画之优劣也。图绘者,莫不明劝戒、著升沉,千载寂寥,披图可鉴”。“明劝戒”、“著升沉”的要求带有儒家的审美价值取向,即画家创作怀有一定的审美价值标准,通过绘画以达到审美教化的目的。在传统儒家文化中,艺术对世人的教化功能一直被视为一个重要的价值评判依据。在先秦,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就提出了:“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认为艺术都具有且应该具有教育感化世人的社会功能,这也是孔子的审美价值标准。《毛诗序》有道:“《关雎》,后妃之德也,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故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也认为诗歌可以达到教化天下而教正夫妇关系的作用。《毛诗序》是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艺术思想,强调统治者应该利用好诗歌,并且自上而下地教化人民。宇文所安先生解释:显现理论以及内外完全相符的理论可以引发两个方向相反的活动,这两者在该序中皆有发展。内在的东西形成外在的显现,外在的显现也可以用来构筑内在的东西。前一活动是文本的生产,它是内在心理状态的外在文本显现,也是以外知内的能力……第二个方向的活动即调教和规范。人们阅读和吟诵《关雎》,他们不仅体会到文王后妃的价值(“质”),以及文王在形成理想婚姻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且他们自己的反应也被该诗所表现的价值所塑造。《诗经》中的诗歌有意为人的情感提供合乎规范的表达;那些学“诗”和诵“诗”之人自然而然地吸收了那些正确的价值规范。于是,借助该诗的传播,夫妇之关系得以“正”。正如内在心理状态显现为外在文本,所以,外在的诗也可以塑造人的内心[5]。谢赫对画的品评继承了儒家的审美价值标准,重视艺术与社会的联系,把艺术品的教化功能作为一项重要的审美价值标准。另外,《古画品录》还看到了画作记载历史反映社会风貌的功能。所谓“千载寂寥,披图可鉴”,通过绘画可以记载历史沉浮兴衰,千古之事都可在图画中见到。《乐记》有记:“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绘画与音乐皆可与政相通,记载和表现历史,实现古今的对话。黄凯峰先生所说:“在艺术活动中审美价值与其他价值如何发生关系,这个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文学作品可以描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宏大进程,具有物质实践方面的价值;一幅古代仕女画可以反映当时女性生活的细微之处,具有认识女性生活方式变迁的价值;一出情景剧可以鞭挞社会不良风气,具有道德价值。这些艺术所表现的价值形式并非彼此隔绝,而是可以相互交织的。在所有这些价值相互渗透的中心分布着审美价值。各种非审美的价值因素围绕审美价值才能更到位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审美价值渗透于其他价值形式之间,艺术作品也就不成其为艺术了。艺术虽然也能成为确证各种非审美价值的手段,但为了使艺术成其为艺术,它又必须以审美的观点来对待非审美因素”[6]。谢赫看到了审美价值与其它价值相互渗透,具体来说绘画的审美价值与道德价值、物质实践价值以及反映社会生活的价值是相互联系的,这是继承和发展了儒家重视艺术的社会性的审美价值观。

《古画品录》产生于各种文化相互斗争和融合的时代,因此必定属于各种思想交流和碰撞的产物,并以此体现了当时整个社会的审美理想的特点。通过前文分析,谢赫的《古画品录》中对于绘画的品评一方面是注重对人物的品藻,具体表现为由儒家的注重伦理道德的审美标准转向了道家注重于内在精神的超脱与外在生活情态的解放。同时《古画品录》强调画作的社会功能,指出绘画作品具有调校和规范社会生活和反映社会历史的作用。总之,主要表现为儒家审美价值和道家审美价值兼而有之。

[1]宗白华.美学散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177.

[2]斯托洛维奇.审美价值的本质[M].凌继尧,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28.

[3]钱钟书.钱钟书作品集[M].青海: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551.

[4]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98.

[5]宇文所安.中国文论:英译与评论[M].王柏华,陶庆梅,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40.

[6]黄凯峰.审美价值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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