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两则

2013-04-07 01:09李文成
山东农机化 2013年6期
关键词:超标准排污费婚姻登记

(一)虚报年龄登记结婚应视为无效婚姻

编辑同志:

我们村上王某的女儿今年才17岁,因为与家里闹矛盾而离家出走,流落到河北省任邱,虚报年龄与当地一青年结了婚。王某认为女儿这样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坚持要将女儿领回来,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宁夏西吉县:张斌

张斌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政部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消婚姻登记,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王某的女儿年仅17岁,虚报年龄结婚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论是本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供了虚假证明,还是婚姻登记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办理了登记手续,这样的婚姻关系都是不合法的,应属无效。王某可以向经办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质询,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结婚登记并做出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二)交了排污费 排污仍违法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村附近开办了一个废品加工厂,该厂没有设置消烟除尘设备,烟囱里每天冒着黑烟,严重污染周围的生活环境。我们要求厂老板装消烟除尘设备,可他却说,他每月都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对我们的要求置之不理。请问,他们如此排污合法吗?

宁夏:刘易

刘易同志:

“交了排污费,排污就合法”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28条、第29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从以上规定看出:国家明令禁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要按照规定交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同时还必须负责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由有关部门酌情予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是为了敦促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污染,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绝不能以此作为“允许继续排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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