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丛骆骆 等
(接10月下)
中药制剂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中药制剂”附录第25条相关要求。
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号和数量。
2.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至少应当有以下记录。
2.1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
2.2 提取工艺的设备编号、相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
2.3 浓缩和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记录。
2.4 精制工艺的设备编号、溶剂使用情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
2.5 其他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
2.6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1.是否制定有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的管理规程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2.现场查看是否按规定进行,且所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是否注明了相关的信息,以说明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真实性,是否有操作人员签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现场抽查记录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1.是否有关于文件、记录保存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各种记录的保存年限和保存部门。
2.查看实际保存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确认与每批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相关的记录是否保存于质量管理部门。
3.重要的文件储存部门和时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1.是否制定有关于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管理规程。
1.1 是否明确有电子文档的保存方式。
1.2 是否明确电子文档的采集部门和采集人的职责。
1.3 是否明确操作权限。
1.4 是否规定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1.5 是否保留修改痕迹。
2.是否制定有所采用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操作规程。
3.现场考察是否能按规定要求管理、保存电子文档。
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相关文件管理的规定。
2.是否制定有物料和成品的质量标准。
3.是否制定有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标准。
原料药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原料药”附录第25、26条相关要求。
1.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合理的物料质量标准。
——是否制定有物料质量标准。
——对供应商质量评估时使用的质量标准是否与现行质量标准一致;出现不一致是否进行评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