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3)

2013-04-08 08:10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湖南农业 2013年3期
关键词:仲裁法承包经营协议书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严 永

(续第2期第39页)

三、调解制度

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任的第三人从中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乡村组织调解,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有62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502万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26亿家庭承包农户,农村土地承包量多面广,情况复杂。赋予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责,有利于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开辟了属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有效渠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须当事人申请 一是只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就应当启动调解程序。经做工作对方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可以终结调解程序,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二是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时,不排斥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主动介入纠纷。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早发现、早介入、早调解,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当依法受理。

3.调解主体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调解方式 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中应当重点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①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方面,要注意以下3点:一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都要充分听取;二是合理选择听取陈述的场合和方式;三是可以向当事人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②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对违法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指明其违法之处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有意愿改正。③耐心疏导。要在摆事实、讲道理的同时,通过通俗的语言、情感的感化,教育违法的一方主动纠正错误,说服权益受损的一方在赔偿等问题上作适当让步,并提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建议供当事人参考。

4.调解主体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确定调解达成的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争议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期限等相关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又反悔的,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办法解决纠纷。按照《调解仲裁法》,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的书面证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调解协议书的“生效”与《调解仲裁法》第11条所称的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一回事。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对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书,《调解仲裁法》则没有赋予当事人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抛开调解协议书,直接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将调解协议书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仲裁庭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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