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家寨引黄北干线工程施工索赔管理探讨

2013-04-08 20:06赵启明
山西水利科技 2013年1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干线

赵启明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 山西太原 030012)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北干线工程(以下简称“引黄北干线工程”)是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的一部分,引黄北干线工程从万家寨水库引水,通过已建成的引黄工程总干线从下土寨分水闸向东至朔州、大同。引黄北干线工程长156.54 km,引水5.6亿m3,概算总投资49.32亿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条件发生变化,不少承包商都提出了施工索赔。如何公正、合理地处理好索赔事件,对于化解纠纷,促进工程建设至关重要。

1 索赔的起因

水利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大、投资多、工期长、参与者众多,且所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引黄北干线工程全长156.54 km,包括:分水闸、隧洞、地下泵站、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线(简称“PCCP”)、水库等水工建筑物。参与建设的承包商多,沿线地理、地质、社会环境情况复杂;工程项目本身和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同设计及合同规定不一致,这些因素造成施工工期和费用的变化;特别是国际承包工程,由于工程合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文本,管理方式、管理理念与国内项目管理的不同。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索赔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根据索赔发生的不同原因,引黄北干线工程索赔具体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1.1 业主违约

如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已进场,业主由于征地等原因未能及时交付施工场地,或者设计院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及变更,造成承包商人员、设备窝工损失,承包商为此提出费用及工期索赔。

1.2 合同文件缺陷

合同缺陷通常表现为合同文件文本用词不严谨甚至相互矛盾,比如在合同文本中工程所在地和采用的材差文件为不同地区,造成索赔漏洞,对于国际承包商工程款支付中人民币和外汇的比例规定用词不太严密,汇率发生变化,引发索赔争议等。

1.3 施工合同条件变化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客观变化,特别是像引黄北干线这样的大型工程。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者工程前期勘测设计的局限,使得施工中设计变更频繁造成索赔。例如:在引黄北干线工程PCCP管道安装穿越小营水库的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的情形,当时正值雨季,水库水满,必须加修上下游围堰,抽干管沟积水,才能安装PCCP管道。施工投入远远超出了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为此承包商提出索赔。例如:在北干1号洞的施工中,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围堰类别的变更造成隧洞开挖及支护费用的变化,承包商提出索赔,此类索赔占到隧洞工程索赔的一定比例。

1.4 赶工期造成的索赔

当业主认为施工关键线路上的某项工程的拖期将直接导致整个工程的拖期,工程的延期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良的政治影响时,业主宁可采用赶工期的措施,指令承包商加大投入,挽回已失去的工期或要求提前完工;造成承包商人工、材料、设备投入超出合同规定,引起了承包商的索赔。例如:北干1号洞是引黄北干线工程能否按期竣工的关键工程,为了完成引黄北干线工程竣工通水目标的实现,根据业主指令,进行了赶工,承包方对赶工期提出措施费用、效率损失费用和间接费用的赔偿要求。

1.5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无法避免、对其后果和影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突发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这些不利的因素增加了施工难度导致承包商所花费的时间或者费用增加,为此承包商提出索赔。例如:在北干大梁水库的施工过程中当地的居民为了取得额外的利益补偿,采取了一些阻挠工程施工的行为,造成工程停工,承包商提出人工窝工、机械停滞等损失要求索赔。又例如:在北干1号隧洞TBM掘进施工中,遇到溶洞、断层等不良地质条件,造成TBM掘进机头下沉无法正常施工,承包商提出措施费用、人员窝工、TBM停机台班等损失赔偿要求。

1.6 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

政策变化即后继立法引起的索赔,即由于政策性的人工费、税金调整、物价的提高及政策性收费的调整等引起的索赔;因承包人投标策略产生的索赔,即通常讲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施工技术、质量标准的提高、非承包商原因的变更返工等原因都可造成索赔事件等。

2 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

施工索赔必须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才能得到支持。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请求,能不能得到业主的认可,也就是说索赔能否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性。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引起,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合同及法律有关规定,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

2)合理性。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

3)实效性。发生索赔事情并造成损失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索赔文件。承包商不能滥用索赔权力来赚取利润,这就要求承包商不能违反商业道德,禁止采用虚假证据、高估冒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索赔。

3 索赔中风险责任的划分原则

索赔程序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造成索赔事件的风险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当事双方各应承担多少?例如:引黄北干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些项目出现不能按照业主工期要求完工的情况。工程拖期,业主要求赶工,承包商提出索赔。这就要求根据具体问题,进行风险责任划分,哪些是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责任风险,哪些是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风险分担,才能公正合理地处理好索赔事件。确定风险责任分担,一般依据以下原则。

3.1 风险责任约定原则

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风险责任进行划分。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划分当事人风险责任的最基本的依据。例如:在引黄北干线工程的部分合同中规定,原材料价格上涨按照合同规定的调价公式和系数进行材差补偿,这就约定了原材料上涨风险责任的分担原则。一旦发生约定事由,按照事先约定的风险责任划分原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发包人对材差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3.2 风险责任法定原则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责任划分原则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后又不能达成协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FIDIC条款》等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就会被采纳作为划分当事人之间风险责任分担的依据。

3.3 合理推定原则

在当事人对风险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要依照合同性质以及行业内的商业惯例,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划分风险。

1)在合理推定原则下,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主要包括:

a承包人应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并应对施工现场等进行实地考察,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内要求招标人澄清。通常情况下,作为一个合格承包商应承担“预料到”或者“应当预料到”的项目承包风险,承包人不能因为投标中错误理解招标文件或对施工现场不了解等为借口对因投标报价低等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b承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因为业主或者监理的检查验收减轻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因此造成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c承包人应当按照业主或者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或者工期,在施工中采用了一些原施工方案中没有的措施,属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本来就应当承担的义务,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合理推定原则下,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主要包括:

a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提供施工场地、具备如“四通一平”等基本施工条件、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手续等义务,因此造成的窝工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b如果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变化或者工程地质条件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超出了地质勘探的正常范围,发包人就应当承担这一风险。

c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导致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变更施工要求导致工期延长,政策性涨价或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 h等,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d采取平行承包模式时的工程协调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如在大梁水库地下泵站施工中,有土建、安装等多个承包商,由于工作面的限制,工作相互影响,土建承包人施工,导致安装承包人的有关施工作业无法进行,此时影响承包人的工期、窝工损失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此外,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经常需要根据情况通过合理推定来划分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

4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工程索赔的一大难点是如何计算索赔费用,这也是处理索赔的终极目标之一,在水利工程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往往是如何确认损失。下面介绍几种引黄北干线工程项目处理索赔事件用到的索赔费用计算方法。

4.1 实际费用法

是以承包商承建工程的实际开支或损失(签证记录或单据)为根据,给予经济补偿,此方法仅限于索赔超出合同规定的额外开支或损失费用包括额外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加上相应的间接费、税金等。这种方法争议的焦点是承包商提出的“实际开支或损失”项目及依据是不是真实可信,实际上也经常发生承包商编造证据,多报损失,漫天要价的情况发生。引黄北干1号洞国际标索赔,不少索赔项目承包商都是按“实际费用法”提出索赔报告,要求进行索赔的,索赔依据就是实际支出的“额外损失”。处理此类索赔的关键是要分析鉴定索赔证据的真实可信性。

4.2 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索赔事项发生后,重新计算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再减去投标报价时的总费用,其公式为:索赔款额=实际总费用-报价(合同)费用。但这种计算方法可操作性不强。一般情况下是采用修正总费用法,即:索赔款的计算仅限某工程受影响时段内,只计算受影响的某项工作的实际总费用;并按完成的量及合同价计算相对应项目的投标报价时(合同)的费用。与该项目无关的费用,不计入总费用内。

4.3 分项法

该法是按每个干扰事件进行计算,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干扰事件影响后的实际成本或费用值,并与合同报价中的相应的费用值比对,将各费用项目的计算值列表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一般情况下只考虑直接成本,即材料、人员、设备的消耗,而忽略计算一些附加成本。

4.4 其他方法

包括合理价值法、审判裁定法和一揽子协商调解法等在引黄北干线工程索赔处理中都采用过。

5 对索赔额的限制

对索赔额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合理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有一切损失都必须有证据证明;所有证据都是可经业主或者工程师核查的。

2)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3)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补偿,应按合同规定扣除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风险责任的部分。

4)对已定标准的费用项目,原则上不宜扩大其计算值。如单价、现场管理费等均以投标报价时为据,不应再重新编制新的索赔单价。

5)损害赔偿不应令受损害方处于比合同适当履行时更优越的位置,也就是说,损害赔偿不应令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受益。没有造成对方实质性损失的索赔要求,不应得到赔偿。

6 结束语

引黄北干线工程按照以上程序和原则,公正合理地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化解了纠纷,为确保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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