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2013-04-10 14:34白慧颖
河南科技 2013年3期
关键词:影视文化遗产媒介

白慧颖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 450044)

影视媒介是集视觉、听觉于一身的媒介表现形式,包括电视、电影、纪录片等形态。在现今视觉文化时代,影视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着深刻的影响,民俗影视能够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生存的民族文化生态环境,客观自然地体现民众对自身民俗文化的阐释和解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火如荼开展的今天,应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影视作品,再利用影视媒介优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传播。笔者对此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期能够为影视繁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默契结合付出绵薄之力。

一 影视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的特点

(一)直观形象的表现力

影视媒介是由音乐、舞蹈、服装、化妆、摄像、录音等有机统一起来的综合艺术,带给观众的视觉冲击力及艺术感染力远远超越其它媒介,它所创造的艺术氛围能够使观众长久浸淫其中情难自禁,因此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它的形象生动性是其它方式难以企及的。比如家喻户晓的电影《刘三姐》和《阿诗玛》,影片在以优美抒情的格调描述男女主人公纯洁而坚贞爱情的同时,还真实展现了广西与云南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和美丽风光,以及对歌、火把节等风俗习惯,不仅让世人记住了勤劳善良、能歌善舞、不畏强权的刘三姐和阿诗玛,还把广西和云南的民族民间文化深深印刻在国内外观众的头脑中。再如《梅花巾》、《阿峨之恋》与《壶王》也是如此,如果单纯用文字或图片介绍苏绣、评弹、壮族版画、紫砂壶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观众难免乏味,而将这些优秀文化遗产渗透在跌宕起伏、坎坷曲折的故事之中,伴随故事情节徐徐展现给观众,让观众潜移默化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的效果自然是事半功倍。

(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影视作品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之一,尤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电视机、计算机的普及,在网络上或影院里欣赏影视作品成为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年轻人的最主要娱乐方式。视觉文化时代里影视媒介对民众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其对民众文化意识和文化自觉的构建上能够发挥无与伦比的优势作用。而且利用影视媒介来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覆盖面之广泛,也是其它媒介难以匹敌的,这一媒介得天独厚的话语权会在不知不觉中唤醒普通大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以及民族自豪感,使他们更多了解、关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来。

(三)文化产业开发中的隐含价值性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采取的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保护放在第一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能合理利用,就成为没有鲜活持久生命力的僵死的文化。而且随着国家间交往的频繁,如果我们自己不进行产业开发,其他国家有可能捷足先登,利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攫取巨额利润,而我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国反而从中分不了半分羹,典型的例子就是迪斯尼公司拍摄的动画片《花木兰》,此案例曾让无数国人割腕叹息,但所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商业开发刻不容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商业开发中,影视媒介的作用不可小觑。电影《刘三姐》饮誉海内外之后,桂林、阳朔如画的风光吸引了全球的目光,成千上万名游客慕名而来,随之与刘三姐以及壮族有关的服饰、绣球、壮锦等需求量大增,带动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同样《阿诗玛》的成功也不仅局限在影视界,此部电影为彝族火把节带来了国际影响力,获得了“东方狂欢节”的盛誉,而且以阿诗玛为品牌代表的彝族民间音乐、舞蹈、绘画、服饰、饮食、习俗等相伴共生,共同发展,形成了享誉世界的阿诗玛文化,为当地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 新中国拍摄的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影视作品及其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我国拍摄了大量优秀影视作品,这其中表现和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品不胜枚举。比如依托传统戏剧拍摄的众多戏曲电影,评剧《刘巧儿》、《花为媒》;豫剧《花木兰》、《朝阳沟》;京剧《望江亭》、《铡美案》;黄梅戏《天仙配》、《女驸马》;越剧《碧玉簪》、《红楼梦》;昆曲《十五贯》、《游园惊梦》等共有一百多部,涉及到京、豫、越、曲、昆、汉、评、晋、粤、桂、川、锡、淮、颠、吕、闽、沪、赣、楚、蒲、扬、湘、绍、潮等诸多剧种。这些戏曲电影是对传统文化的弘扬,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典诠释,至今仍让人回味无穷、津津乐道。尤其严凤英一出《天仙配》,使得黄梅戏这一濒于消失的剧种得以延续,更为世人所称道。虽然这些影片当年拍摄时,还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制片方、导演、演员等也没有现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但这些作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却是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时至今日,这些传统戏剧都无一例外列入了或国家级或省市级或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除了以上已列举的影视作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政策的日益宽松,大量饱含传统文化底蕴的优秀影视作品不断问世,如《少林寺》、《梅花巾》、《壶王》、《卷席筒》、《白蛇传》、《半把剪刀》、《七品芝麻官》、《徐九经升官记》、《五女拜寿》、《铁弓缘》、《阿娜依》、《花腰新娘》、《阿峨之恋》等等,它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众所周知,越是民族的也越是世界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点的影视作品不仅受到我国观众的青睐和推崇,也会得到外国观众的认可和喜爱。

三 目前影视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影视作品拍摄数量严重不足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量极为丰富,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6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也已达1219项(不包括扩展项目),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约98万项。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许多曾蜚声中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存在失传和消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与城市化和全球化的进程进行一场艰巨的抗争。因此,我们需要大量体现民族独特风格和优秀价值理念的影视产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呐喊助阵,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繁荣,影视文化产业也确实得到了空前发展,但由于现今影视作品从投资到发行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考虑到投资回报率的风险,许多制片方并不愿将巨额资金投向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视剧创作,使得这类影视作品数量锐减。尤其是扎根于传统文化,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如《刘三姐》、《阿诗玛》般经典的影视作品更是凤毛麟角。曾经风靡全中国,深受观众喜爱的戏曲电影,如今也已经难觅踪影。

笔者认为这和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浮躁现象密切相关。首先能够深入生活、深入实践、呕心沥血、将创作视作生命的编剧就屈指可数,没有杰出的编剧,怎能创作出优秀的剧本,而剧本又乃影视之根本;再则由于制片方与导演的强势,即便编剧创作出满意的作品,在拍摄中被篡改、被侵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导致拍摄出的作品与剧本大相径庭,严重背离编剧的创作初衷。更有甚者,即使拍摄出一些优秀作品,由于资金投入等问题,甚或有些连主流电影院线都难以进入。例如《静静的嘛呢石》、《花腰新娘》以及《阿娜依》等。

(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视作品市场开发程度过低

我国的影视作品市场化、产业化发展起步较晚,人们更多地将影视作品看作是文学艺术的结晶,并未重视其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虽然现今在市场化与产业化道路上已迈步前行,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相距甚远。一些发达国家的影视作品的利润,除了本身的票房、收视率、广告等构成因素外,更多来自于对作品的深层商业开发,利用各种方法手段最大限度挖掘影视作品的附加值,如制作各种光盘、磁带;服装、道具等拍卖与商业租用;拍摄场地的旅游开发等。同时也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包装利用,如通过著作权转让、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许可使用和特许经营权许可来获得滚滚财源。如迪士尼公司的米老鼠即是典型一例。上述《刘三姐》和《阿诗玛》虽然也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但更多的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视作品却没有如此辉煌业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使得影视开发的“非遗”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视开发是建立在有丰富资源可供开发的基础之上,而我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植根于古老农业文明社会,在现代工业社会难以生存发展,已陷入乏人传承、濒于消亡的窘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大多在70岁以上,甚至更老,已命名的1488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中已去世100余名,他们是农耕时代最后一代保持历史原真的传承者,但他们多数孤老无助,后继乏人“人亡艺绝”“人走歌息”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量十分可观,但假如任由其自生自灭,那么不久的将来这些资源也会逐渐枯竭。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影视媒介传承传播的几点建议与意见

首先,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职责,为其影视开发保驾护航。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经费上舍得投入,虽然投入经济成本较大,但获得的社会效益却是金钱不能衡量的。当然也可利用政府的号召力,发动企业、社会团体、民众共同关注与投资,拍摄出展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影视作品。

其次,笔者认为各级政府的文化部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还要不遗余力扩大宣传,让公众尤其是年轻人了解并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并且要积极扶持作家、编剧以及文学爱好者深入生活、调查体验,调动他们创作剧本的积极性,让他们从我国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资源中挖掘出丰富的影视创作素材,以此打造文艺精品。最后还要严格依法办事,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及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侵犯作者及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坚决予以打击。

再次,必须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学艺者的培养和扶持。目前,文化部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已正式启动。抢救性记录将采用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真实、系统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的信息。但笔者认为这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的角度来讲,必须大力培养更多的传承人及学艺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许多民间文化团体甚或中、小学、高职、大学等应开设种类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培训班或相关课程,让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发扬光大,为其深度的影视开发源源不断提供创作源泉。

另外,应尊重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客观性。当我们通过影视媒介来保存记录弘扬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心怀敬畏与敬仰,面对祖祖辈辈、世代相传的文化遗产,坚持其真实性、客观性,不以现今世人的喜好而有所取舍,应展示其本真面目,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过多技术与人为干预。《千里走单骑》案虽以原告败诉告终,但依然警示和告诫所有的影视从业者,在制作节目时,一定要尊重保护祖先留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恰当地进行运用,不要任意损毁和对其造成负面影响。侮辱歪曲的创作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伤害与背叛民族文化。所以,影视从业者应当增强对我国著作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习运用,谨慎从业,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

最后,关于相关影视作品的深度开发问题,笔者认为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制片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商业开发利用意识,不能守着聚宝盆却仍受穷。应加大对这些影视作品的深度包装与开发,从影视作品的碟子、带子应扩展到图书、服装、饮食、旅游等诸多方面,使它们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能够带动经济发展,形成品牌化效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发源地人民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泉源和财富宝藏。

综上所述,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影视文化产业,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也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我们应充分利用影视媒介无可替代的优势,拍摄出众多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脉络清晰、内容丰富,思想健康,情节流畅,集艺术性、欣赏性、思想性等于一身的优秀影视作品,并力求通过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为弘扬辉煌灿烂的民族文化作出贡献。把我国丰富多彩、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直观形象地展示给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另外还应注重对这些作品的深度且合理的商业开发利用,在带动影视文化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繁荣的同时,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政府和人民带来滚滚财源。同时利用影视媒介唤醒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保护意识,增强文化信心和民族自豪感。这不仅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李怀亮:《新媒体:竞合与共赢》,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2]周斌:《法律缺位致‘非遗’难获司法特殊救济》,法制日报,2012-04-26

[3]张体义:《忍看戏曲电影成绝响?》,2007-12-26,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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