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2013-04-11 08:06牛朝晖姜其沅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2期
关键词:权益农民工

牛朝晖,姜其沅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政府责任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牛朝晖,姜其沅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农民走向城市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农民工为城市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农民工遭受歧视等诸多问题,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关键。

农民工权益保障;政府责任;和谐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5月1日,我国一批法律开始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说明恶意欠薪属于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此,农民工薪酬问题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同时说明了我国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关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进步。当然,付薪工作只是农民工问题的一个方面,需要从多方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主导者的政府来说,怎样从制度层面对农民工加以关注,实现公平,使社会安定有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国家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形成了庞大的剩余劳动力而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据2004年12月10日在北京召开的《劳动法》实施1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劳动法学研讨会年会上的报告显示,我国当前约有1.2亿农民进城务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大部分人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艰苦的体力劳动,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国家政策的缺位及旧的社会观念、个体素质等方面的差异,他们被排斥在城市生活的外围,社会地位得不到相应的承认,合法权益更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

第一,双重歧视。双重歧视指群体性歧视和个体性歧视。群体性歧视又可称为制度性歧视,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群体性歧视,尤其在教育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歧视情况尤其严重。个体性歧视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在公共场所遭受各类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歧视,在就业单位遭受雇主的歧视。在一些雇用农民工的家庭中,对农民工的歧视不仅表现在报酬和态度上,有时候甚至发生打骂、羞辱农民工的现象以及家庭男主人对年轻女性农民工(小保姆)的性骚扰和性侵害事件。

第二,“三同三不同”问题,即“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用工单位、个人给予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劳动报酬。做同样的工作,对于城里人和农民工来说,得到的报酬是有很大差别的,农民工比“城市工”要便宜得多。尽管报酬极不公平,但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造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们为了生计,也只好接受这样的现实。

第三,子女入学难问题。农民工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摆脱父辈的漂泊生活。但指望城市现有的公共教育资源想要满足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子女求学的愿望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农民工又没有能力支付高额的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这样一来,子女入学问题就成了农民工的一块心病。目前,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专门的民工子弟学校,但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等与其它公立学校还有不小的差距,并且数量有限,不能解决大多数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第四,讨薪难问题。尽管我国早已制定了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但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极大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影响社会稳定。之所以存在讨薪难问题,原因之一是我们的职权部门如工会、劳动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劳动仲裁部、建设部、法院等没能很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推诿,导致农民工求助无门,只能放弃合法途径而采取极端讨薪方式。即使有的求助法院等部门,也由于维权成本过高,而使讨薪者望而却步。①根据肖卫东《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为了索要不足一千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十一到二十一天,折合误工损失550至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至3750元。综合下来,成本在3420至5720元之间。所以,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讨回说法空欢喜”。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

农民工问题已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要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多方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实际问题。

第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有组织地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将会有更多地行业要求持证上岗,据建设部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与创新研讨会”的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的市场秩序,我国将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要求建筑领域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单打独斗的“包工头”不能承揽分包业务。因为“包工头”的非法人形态造成大量农民工无序流动,使农民工无法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如取消对农民工就业进行歧视性限制的有关规定;取消对农民工征收的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成本。

第三,加强管理,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管理系统中来。农民工身在城市,户口在农村,这种人籍分离的情况,使其原有的管理主体(指输出地政府部门)鞭长莫及。而农民工也因脱离其管理主体而缺少归属感,这个时候,唯一能够代替原有管理主体,重新使农民工获得归属感的就只有他们现居住的城市社区。因此,城市社区不应该排斥区内农民工,而应该把他们吸纳到社区生活和管理中来,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地给予他们与城市社区居民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也对他们进行规范和管理,唯有如此,农民工才能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和管理中来。

第四,制定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保护力度和层次。目前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要制订专门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甚至可考虑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以及具体的配套制度,如工伤保险制度、疾病住院保障制度、社会援助制度,等等。

第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和司法救助力度。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才能降低诉讼活动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再就是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原则,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开通绿色通道,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跟踪督查,加大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人性化”、“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流行的“热词”。我们认为,不论是“人性化”还是“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最终的落脚点都是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是政府工作的根本。总之,健全法制,实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让农民工充分享有应该享有的权益,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责任编辑:王友才)

D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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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153(2013)02—0009—02

2012-12-30

牛朝晖(1968-),女,山东济南人,法学硕士,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主任,助理研究员;姜其沅(1989-),女,山东烟台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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