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报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3-04-11 09:28
河北金融年鉴 2013年0期
关键词:中国建设银行财务部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报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金融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满足外部监管部门要求,依据总行《中国建设银行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报备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统计局等外部监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我行完成的各类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本部、各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直属支行。按本细则要求,以上机构均为报备单位,并按所承担工作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一)各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各二级分行);

(二)省分行各部门。

第四条省分行计划财务部为金融监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范围内的金融监管统计工作业务管理,负责接受各报备单位的报备。

第五条各二级分行信息统计管理部门和省分行各部门负责按本细则要求将报备内容向省分行计划财务部进行报备。

第六条各二级分行应报备本单位信息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各报备单位信息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管行领导信息,机构设置情况,全体岗位人员信息,及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情况。本项报备内容需填写《信息统计部门机构人员情况》(附件1)。初次报备时应填写本单位机构人员完整信息,此后当机构设置、岗位人员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均应及时报备更新信息。

第七条各二级分行和省分行各部门应报备金融监管统计逐项具体工作的联系人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各报备单位需按各项金融监管统计具体工作事项设置A、B角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及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向省分行计划财务部报备。本项报备内容需填写《金融监管统计工作联系人情况》(附件2)。初次报备时应填写本单位各项工作联系人完整信息,此后当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均应及时报备更新信息。

第八条各二级分行和省分行各部门应报备本单位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各报备单位建立的与统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及业务制度文件,对监管机构和省分行下发的统计制度文件的转发及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各二级分行和省分行各部门应报备可能对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或数据产生较大影响的业务特殊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会计核算特殊处理,业务系统上线、升级、改造,分支机构设置变化,开展创新业务及其他可能引起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无法正常完成或数据口径变化、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本项报备内容需填写《金融监管统计工作事项报备》(附件3)。

第十条各二级分行和省分行各部门应报备引起金融监管统计数据大幅波动(关于“大幅波动”的具体认定将根据监管机构不同时期对不同指标的要求另行通知)的情况说明。本项报备内容需填写《金融监管统计工作事项报备》(附件3)。

第十一条各二级分行应报备同级外部监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及奖惩情况。各二级分行应将同级外部监管部门对本机构的金融监管统计工作的年度考核情况、被表扬或被批评情况向省分行计划财务部报备。本项报备内容需填写《金融监管统计工作事项报备》(附件3),并应附外部监管部门所发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应报备接受内外部监督检查情况。各二级分行应将接受各外部监管部门及省分行审计、内控等部门对本机构与金融监管统计工作相关的监督检查、内控评价等情况向省分行计划财务部报备。本项报备内容需填写《金融监管统计工作事项报备》(附件3),并应附检查结果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事前报备。

对于第九条中所述的可能对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或数据产生较大影响的业务特殊情况,应尽早进行事前报备,并提交相应解决预案。

第十四条定期报备。

对第八条中的有关省分行下发的统计制度文件的转发及落实情况,应在制度要求的落实时限之后的至少10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十五条实时报备。

除上述第十三条中要求事前报备和第十四条中要求定期报备的事项,其他要求报备的内容均应在事项或变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十六条所有报备情况均应按要求填写附件中的相应情况表,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省分行信息中心邮箱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对于第八条中所规定的报备内容,各报备单位应在下发或转发有关制度文件的同时抄送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第十八条对于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或统计数据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在进行电子报备后,如有必要,将根据省分行的要求,采用纸质材料,经报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报备。

第十九条各报备单位应将所有报备材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报备情况将纳入省分行信息统计工作考核。对于发生未按本细则报备的情况,视为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漏报,将对相应单位在考核项目中给予扣分。对于报备工作执行认真、完善的单位,将视情况在考核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一条对因未按本细则报备而对我行金融监管统计工作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将按行内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对于涉及的责任人,将按《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可参照本细则,针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金融监管统计工作,对本机构内各部门及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制定相应的报备管理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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