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2013-04-12 19:05□文/徐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4期
关键词:非公有制劳动政府

□文/徐 梅

(湖北荆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荆州)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和谐社会”新理念,各行各业掀起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浪潮,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人民的幸福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对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来说,和谐企业建设的关键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的和谐状况,既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关系到企业竞争力的强弱,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同时,和谐劳动关系也是企业发展和充满活力的基础,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动力,推进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建立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应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劳动保障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极大促进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但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一些资金短缺,规模小的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条件较差、工资拖欠及员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等问题突出。上述情况的出现,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不够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各种政策文件时,一定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重点做好关于促进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关劳动者民生的文件制定,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公开透明,同时,力求政策文件要容易落到实处,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二、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良好的政策导向对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以荆州市为例,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全市企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荆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奖励办法》,该奖励办法明确了企业及管理者在评先表优工作中优先推荐表彰,明确了要为和谐企业提供经济支持和优质服务。同时,对获得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在申报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这些举措极大推动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一批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事例和先进典型,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好经验和好做法集中力量、集中版面、集中时段进行大规模、多角度的宣传,扩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效应,在市场竞争环境中,这就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力。同时,我们要依法曝光一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非公有制企业,督促这些企业积极改正。

三、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证作用

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企业党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企业党组织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为做好非公有制党建工作,许多地方党委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例如,洪湖市委充分发挥机关党建工作“走在前头”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市市直机关及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组织联建、队伍联动、活动联抓、目标联创,为业主分忧、为员工代言、为企业增效、为党旗增辉的党建“四联四为”主题活动,市直机关把企业作为社会实践基地,定期组织机关党员进企业走访交流、调查研究,让党员的先进性转化为企业的先进性。极大地促进了党组织凝聚力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已基本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从实践来看,这些企业党组织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他们通过民主管理为企业献计献策,通过工会组织、女工组织等群众组织教育广大职工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履行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这些都保证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顺利开展。

四、政府要对企业劳动关系实施干预,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政府干预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每年都会有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诞生,每年都有大量的富余劳动力需要就业。就劳动关系而言,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强势、劳工弱势的格局在较长时期内不会得到根本性改变。在此情况下,仅仅依靠企业工会的力量与强大的资方力量抗衡,来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实践证明难度是比较大的。即便是在西方劳动关系制度相当完善的发达国家,政府的行政干预也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要重视和发挥政府的行政干预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干预工作,保证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事情:

一是要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不断充实劳动监察人员队伍,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保证办公经费,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网络。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对私营企业公司劳动合同订立执行状况、劳动保障情况等进行不定期巡查,同时开展加强企业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以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等重点问题的全面检查。做好事先干预,及时对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和谐因素进行处理,最好通过协商和调节使劳资之间的矛盾纠纷在企业内部得以解决,将劳动争议抑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对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通过依法监督和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修改、完善和备案工作,确保劳资双方协商内容公平公正,能最大限度维护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利。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政府劳动行政监察部门都对劳资协商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控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比例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更应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是要处理好劳动争议,化解好劳动关系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思维与劳动者希望以最少劳动力获取最大劳动报酬这对矛盾的存在,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有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由此产生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为最大限度减少这种企业不和谐因素,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政府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劳动纠纷发生后政府以调解者、调停者、仲裁者角色要鼓励和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还可以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一定的司法救助,从人力、物力上支持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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