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罚款之痛为何久病难医

2013-04-12 20:00
关键词:乱象罚款违法

林 纯

(广东商学院 华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广东 增城 511300)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高速公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公路运输网络逐步完善,目前已完成的高速公路总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物流环境。与此同时,公路交通管理背后的问题日益涌现,花样繁多,如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给民众、企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整顿公路乱罚款现象,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喝止,公路罚款乱象依然存在,整顿进程在众多的阻力下停滞不前。近几年,随着媒体和公众曝光,公路乱罚款的问题再一次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

1 屡禁不止的公路罚款乱象

1.1 “执法经济”是催生罚款乱象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超载本来就是违法违规的,理应得到处罚,可如今却成为路政和运管部门用来创收的主要手段。在某些地方,公路罚款直接与执法人员的业绩、薪酬、福利挂钩,甚至被固化成指定的任务,即使实行收支两条线,但是上缴的部分罚款还是有办法巧借各种名目返还。另一方面,地方路政人员冗杂,机构臃肿,财政经费不足使得“以罚代养”成为财政经费的重要来源。因此在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模式下,执法经济在腐败的土壤里长盛不衰。

1.2 政出多门与分头罚款的现象普遍存在

几乎所有上路行驶的司机都知道,道路违规罚款在我国各省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如此,各个执法部门的处罚标准也不统一,执法腐败给罚款乱象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给许多以运输为生的司机和运输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尽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罚款一次,但变换名目分头罚款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以超载罚款为例,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交警、城管、运管、收费站等四个部门都可以对超载车辆依法进行处罚,依据的法规不同,处罚的标准也不一样,而且这个罚款尺度变化非常大,动辄几百元钱,甚者上万元。

1.3 运输单位本身操作不规范

近十年,中国公路货运整体规模逐年增长。加入WTO以后,中国放宽了对外资的准入门槛,大量第三方物流涌入中国,此时的货运市场百花齐放,供大于求,市场价格竞争异常激烈。而从物流成本的角度来看,目前油价、人工费用上涨,对于众多的中小型物流企业来说物流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很多企业的正常盈利空间有限,为了拉拢客户,降低成本,这些公司不得不铤而走险超载运营以保证利润。于是边走边罚便成为了中国货运发展的一种畸形的常态。

1.4 缺乏有效监管,司机和运输公司投诉无门

对于公路三乱问题的整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一直从未放弃过,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畅。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地操持罚款事业,执法犯法却无人监管。而对于遭遇乱罚款的司机来说,投诉渠道缺失,投诉成本和投诉风险过高,也使得他们忍气吞声,逐渐地,乱罚款成为一种默认的潜规则。

2 公路罚款乱象危害丛生

2.1 增加企业的负担,使物价上涨

据媒体初步估算,公路罚款大概占运输成本的10%左右。无疑,罚款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物流费用支出,而这些增加的成本最终会通过流通分摊到商品的价格上,转嫁给消费者。对于物流企业而言,被罚款所制约的这部分成本会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运转,制约企业物流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罚款推高了物价,在CPI指数总体上扬的今天,这必将制约消费者的购买力,让老百姓的生活雪上加霜。

2.2 “养鱼式执法”,损害政府的公信形象

所谓“养鱼式执法”就是说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刚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违法者实施违法,或者放大违法,然后再执法。这样,有利于执法者提高“谈判条件”和罚款额度。

从本质上来讲,“养鱼式执法”就是一种权利寻租行为。在公路罚款乱象中,执法者充当寻租者的身份,以执法之名公开与违法者进行权钱交易,违法者一旦缴纳罚款,违法行为便可获准。而执法者明知其违法而听之任之,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还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公路超载罚款为例,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超载车辆必须卸下超载部分才能放行,否则可强制扣留车辆。但实际情况是,有些地方司机只要缴纳罚款便可通行,不必卸货。当“养鱼”成为常态,公权腐败透明化,守法违法的边界被罚款潜规则所取代,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危机也必然加剧,法治社会的建设最终只能成为空中楼阁。

2.3 滋生腐败,减低行政执法的效率

执法经济与以罚代养必然导致腐败滋生。在现阶段,对道路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主要是由交管部门来执行,而在这个执法的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低下,此时若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执法权利便会集中在执法者身上,这就给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交警一上路,罚款不由分说,拦车便罚,执法权力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滥用,最终的结果便是,罚款即合法,存在即合理。执法的权威无法彰显,执法的效率大打折扣。

2.4 变相危害交通安全

公路罚款设立的初衷,本意是为了威慑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增加违法违规的成本,迫使上路司机和运输单位自觉遵守道路安全行驶规则,减少道路事故发生率,保障公路运输安全。而以罚代养却使结果走向这个初衷的对立面,违规车辆罚款后合法上路,不仅不能遏制违规行为,反而增加了道路的安全隐患。

3 公路罚款乱象需要综合治理

3.1 健全地方财政管理制度,规范财政分配

要想彻底根治乱罚款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第一,健全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将行政经费统一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以确保执法经费充足,消除地方财政对罚款收入的依赖,同时公开地方财政,接受群众监督;第二,规范财政预算和分配,严格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将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与罚款收入挂钩,杜绝一切形式的罚款返还。将“以罚代养”扼杀在摇篮里,斩断执法经济的链条。

3.2 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标准

政出多门不仅导致重复罚款,而且还助长执法腐败,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在我国,拥有公路执法权的有路政、运管、交警等部门,同样的违规罚款问题,各个部门的执法标准有时差异很大。同时,在面临处理重大问题时又有可能存在部门踢皮球的现象。因此,为了确保在各项交通执法活动中、每个执法环节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遏制执法腐败,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构建联合执法平台,统一执法标准。

3.3 改革单一的罚款方式

以往,仅靠罚款的手段来惩罚道路违法违规行为的做法,并不能从实质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再次发生,减低安全隐患。相反,罚款收入借执法之名成为交管部门的“提款机”。执法者罚款自肥,腐败滋生。因此,这种单一的惩罚模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阶段。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其一,压缩罚款项目,降低罚款比例,增加其他处罚项目,如扣分、吊销驾照和营运证等;其二,可以通过立法来限制超限超载等行为,将惩罚结果上升到刑事诉讼甚至是监禁,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其三,鼓励公众举报超限超载,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3.4 加强执法监督,广开投诉渠道

加强执法监督,对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必须切实保证公众维权渠道的畅通,如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召开工作座谈会等,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随时改正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阳光执法。

3.5 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自律

首先,革新行政执法机构,合并部门,减少冗员,精简队伍,降低执法运作成本;其次,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法治观念和纪律性,端正其权力观和利益观,杜绝知法犯法的现象。

4 结语

公路罚款乱象已经整治19年了,对于常年奔波于公路上的司机来说,什么时候能根治这个大毒瘤还是个未知之数,他们也早已习以为常。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政府要彻底整治罚款乱象,不能只是雷声大雨点小。这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整治行动的精神,相关部门统筹规划,通力协作,公路罚款之痛,自然药到病除。

参考文献:

[1]林惟敛.“国十条”能否斩断2700亿罚款利益链[N].哈尔滨日报,2012-12-28(003).

[2]冉宝松.治理公路:吹响集结号[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13):24~26.

[3]范云兵.治理收费收效甚微[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2,(21):28~29.

[4]李天姝.论我国公路乱罚款问题的法律治理[D].沈阳:辽宁大学学位论文,2012.

[5]陆静,罗士心,李林志.汽车物流: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J].运输经理世界,2009,(1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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