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2013-04-12 22:06邱智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5期
关键词:财阀银行监督

□文/邱智昱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从法学的观点看,公司治理的本质就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是委托人,其所聘请的高管是受托人,所有者即公司股东是收益人,通过公司治理的契约形式协调各方关系,明确各自权利边界,实现各方权利责任的协调与统一,提高经营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

公司治理机制的演进是一种适应性改变的过程,是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不断被现实接受并固化为制度的过程。不同国家在公司治理的进化程度上是不同的。它们在更好地适应巿场压力,并且把巿场压力转化为企业行动方面存在差异。受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道路、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各个国家发展的独特性,对于公司治理问题,不同国家有一系列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的制度与手段,并最终形成了各个国家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意大利模式

意大利公司治理模式一言以蔽之就是“家族化、垄断化”。意大利的公司处于一种等级制的金字塔结构中。处于最上层的是由家族控制的控股公司,控制家族可能同其他企业集团之间进行交叉持股。像菲亚特、贝纳通、好利获得这样的大型公司概莫能外。家族控制模式是公司治理最原始的形式。企业创立的家族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取得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其优点是,基于家族共同的利益目标,股东更容易就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一点在企业初创期尤为重要。这种模式的最大问题是,家族作为控制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重要决策权,可能会侵犯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集团之间,由于其交叉持股的情况比较多见,极易产生利益输送的空间,最终由于缺乏良性的制衡机制而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有别于德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单纯的存贷关系,银行仅作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而非企业的监督者。在意大利,由银行控制的共同基金持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股票。但被持股的公司往往属于某个联盟集团,共同基金按照其母公司事先明确的战略进行投票表决,银行不愿意参与到对企业的监督过程中去。

二、德国模式

也叫做“银行导向的模式”。股东主要通过一个值得信赖的中介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的目的。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存贷关系,银行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还是其监管者。其特点是股权集中在银行和相互持股的企业手中,企业融资以银行系统为主,主要通过公司内部的直接控制机制对管理层实施监督。

德国的银行没有实现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离,银行有权收购或持有任何法律形式的公司的股份,德国的银行也因此被称为“全能银行”。所谓“全能”的含义:一是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存贷款业务;二是作为投资银行,拥有企业的股权。银行如果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则有权要求企业提出抵押担保或停止贷款,并要求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还可以通过向企业派驻监事等方式,在充分掌握企业内部信息的基础上,有效地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上市企业,银行通过持有股票、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出代表控制企业。监督委员会是银行和其他大股东对公司实施影响的机构,作为监督企业的主要角色,直接持股和拥有的代理投票权的份额,决定了其在监事会中席位的多寡,通过监督委员会控制着公司的经理阶层。贷款融资和长期持股相结合有助于克服利益冲突:一来它可以控制银企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二来可以减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德国之所以形成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体制,与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与历史传统紧密相关,德国的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在容克资产阶级的专制统治下实现的,国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国家的种种政策和制度当中,高等教育体系的发展、新兴工业的促进、向企业融资体系的建立,对后来德国独特公司治理体系的形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在今天的德国股份公司里,银行代理投票制度非常多见。在很多情况下,不是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而是银行代表投资者进行投票,参与表决。

三、日本模式

日本是典型的“关系导向模式”的代表。在日本的关系导向模式中,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巿场导向国家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施加影响力。这与日本社会的其他演变密切相关,即财阀控制体系与交叉持股制度。

财阀是明治政府中那些能够优先获得资源(包括矿产资源)的家族所拥有的公司。在日本国家垄断行业中,凭借与政府之间良好的关系,财阀通过私有化的方式迅速积累资本,这些有资本保障的企业大量吞并其他破产的公司,导致了集中的出现,并形成财阀。

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为了给工业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证,日本建立了邮政储蓄系统,以吸收家庭储蓄到政府的控制中,然后,国家将这些资金提供给那些资助工业发展的私人银行,而这些银行大多是由不同的财阀创建的。财阀通过银行对其留存收益和事业的再投资进行控制,在银行成为财阀控制中心环节的情况下,当企业发展业务的时候,银行具有是否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的决策权利。财阀控制的银行通常要求贷款中必须要有一部分用于长期投资。由于财阀集团中企业与银行的特殊关系,企业一般愿意采用而且能够维持较高的债务与股权比例。这种高比例的债务与较高的资金留用率结合在一起,就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

由于日本在二战之前不存在证券市场,因此成功的财阀家族用在已有的工业中获得的收入进行新的工业投资。在财阀企业持续经营的资金中,留存收益成为长期增长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战以后,盟军为了打破战争和军国主义赖以生存的财阀基础,通过将股权分散到普通公众的手中,解散了财阀。为了防止来自于日本之外的经济力量的侵入,也为了稳定经营活动,日本的主要工业公司和银行发起了一场交叉持股运动。交叉持股运动的核心是原财阀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购买股份,目的是保持股东的稳定。这些股东约定不出售股份,也不要求提高分红比率。通过交叉持股运动,日本商界实际上作出了一种集体保证:为了保证日本经济的长期增长,停止传统的财产权概念。当股东之间相互投资,以及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保证时,结合在一起的不是对股份可能产生收益的追求,甚至不是这些股份所包含的产权,而是企业集团内部的商业关系以及存在于日本经济持续增长中的共同利益。

四、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即市场控制模式。公司从资本市场需求融资,公司股权被分散在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手中,通过富有流动性、生机勃勃的资本巿场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督,通过对经理人的激励和有效监督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运作高度透明,并且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

由于企业合并而带来的工业集中使得公司迫切需要在资本市场融资,获得资金支持,股票投资者越来越多,股权也越来越分散。股票发行将股票所有权由直接投资者转移给证券投资者。通过这种转移,所有者逐步退出工业舞台,管理人员开始控制大公司的决策权。

由于美国社会中具有更加浓厚的民主和宪政思想,所以和德国人不同,美国人在20世纪初期立法限制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并限制了银行的并购和跨州经营。几乎在同一时间,美国人也通过立法规范了他们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变得更加严格,债券评估机构的审查也更加仔细,政府对新证券问题中滥用职权的限制等也更加明晰。监管手段的逐步健全提涨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这就为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基础。

五、我国模式

在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基本构造被称为“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立的模式。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形成的过程中,基本上采取了混合的发展模式,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下,一方面吸收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使公司的经营者们处于公众股东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在公司机关构造中强调了监事会的作用和地位。

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模式虽然给我们的公司治理提供了极好的经验和借鉴,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只取其形,没吸其神,导致治理结构未能发挥应有的效力。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的公司制企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国有股目前仍占据着主流地位,股权结构不完善,政企职责不明确。通常是由政府主导着企业改革的全过程。本来,国有股作为大股东应从保障自身利益出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经理人。然而,作为“一股独大”的国有股却不能实施有效的治理。政府既是国家的宏观管理者,又是企业的所有者,多重身份决定了其多元化的目标。国有资产虽然归全体人民所有,然而却没有一个真正的“人格化”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与法人股或个人股股东相比,代表国有股的机构并不真正拥有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对经营者监督的内在动力不足也就成为必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很难对经理人实施有效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掌握了事实上的控制权,在公司决策中,他们的自身利益得到了充分体现,过分的在职消费、追求短期利益、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现象比较普遍,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资产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一是加强董事会独立性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关键。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的关键,美国模式是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我国也借鉴了此种做法,这体现在国资委在国有大型企业进行董事会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必须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对现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结构进行结构式调整,使独立董事有足以抗衡内部董事的力量,从而真正达到制衡控股股东,监督董事会健康运作的目的。

二是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机关中,监事会的地位与董事会对等,两者在组织结构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这种结构符合我国传统的权力制衡习惯,颇似我国古代官制中纠查百官的“御史”。

公司运作实践表明,不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不能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经理们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就得不到有效遏制。完善监事会制度,应该从立法入手,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应确立提高监事会地位和加强监事会作用的指导思想。目前,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模式的经验,我们还需要引进日本的经验。

三是明确职工参与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从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工董事制度,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内部延伸的结果。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我国企业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而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则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合法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准则提供制度保障。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尚需逐渐出台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制度规章,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应在明确公司治理改革总体目标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并依据法律制定、修订有关公司治理的准则、制度;各利益主体则应充分认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明确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我国公司治理改革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切合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结构。

[1] 高明华.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实证分析——兼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 Aoki,Masahiko:Toward and Economic Model of the Japanese Firm,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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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胜刚.西方公司治理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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