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书记官专业发展完善刍议

2013-04-16 06:02王立峰
学理论·中 2013年2期
关键词:缺点

王立峰

摘 要:高职书记官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培养模式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亟待改正和完善。我们应该采取对策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人才培养重新进行定位;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学内容,平衡知识传授与技能打造的关系;增强师资力量提高师资水平,加强实践性教学的针对性;适应行业发展改革方向,实现人才发展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书记官专业;缺点;发展完善

中图分类号:G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212-02

一、书记官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用人单位的反馈表明,书记官专业所培养的人才,基本上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主要表现在政治思想素质高、服从指挥意识强、职业技能比较熟练、工作上手比较快等特点,体现出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大方向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在用人单位用人的过程中,还是反映出书记官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培养模式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颇或失衡,需要改正、补充、调整、完善。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1.知识弱于技能

本来作为高职高专,对专业课程的设置及学生的培养,注重职业技能是正确的,这不仅符合实用型、技能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方向,而且也使学生在相应就业市场相比知识型人才占据一定的优势。但这应该建立在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特别是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目前,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是用人单位对录用的书记官专业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反映,称他们对一些法律概念和知识如先诉抗辩权、代位继承、证据的“三性”等不掌握甚至不了解,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案件的全面情况;另外,对一些办案程序掌握的扎实程度仍待提高,如对上诉案件案卷的移送时间没有掌握,仍需提醒,否则易产生损害当事人诉讼利益和法院威信的情况。这反映出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过于注重技能的培养而弱化了知识的传授,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

2.实践弱于理论

有一些书记官专业学生经过学校的培养,在理论上,在知识结构和能力铸造上已经基本达到就业岗位的适用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学生有很多知识与技巧学校是传授不完整或不直观甚至是无法传授的。所以,在工作技能与实际操作技巧的熟悉掌握上,学生尚需数月的体会、磨炼、总结、提高,方能初步独立操作,比如能独立地制作、送达、发布传票、通知书、公告等法律文件,排期开庭,布置法庭,庭审记录,校核、送达法律文书,装订、移送案卷,归档等。这种实际情况,跟专业目标设置与市场期待心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不足,需要设法去缩短、弥补。

3.手记弱于速录

根据一些用人单位的反馈,书记官在记录时,因为速录技能比较娴熟,基本上能跟上庭审、听证的节拍。但是,如果不得不用手写记录,那就有些手忙脚乱、应对失措甚至错漏迭出了。应该说这种问题的出现与专业培养的内容是存在很大关系的。书记官专业的培养内容,普遍重视速录技能技巧,注重电脑录入,根据不同院校的要求,学生的速录速度要达到一定的字数标准才算合格。鉴于时代的发展和电脑技术的普及,以及对书写要求的弱化,能写一手既好又快的字的教师已经鲜见,更何况是学生。而据前述,书记官在工作过程中又避免不了要使用手写记录,一般来说,正常的语言速度为120字/分钟,而一般的手写速度为60—80字/分,这就造成了未经过系统手写记录训练的学生不能满足相关工作要求的结果。

二、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市场定位有待进一步明晰

为了拓展就业面,通过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输送人才,从而提高就业率,书记官专业围绕速录这一核心技能,通过增加办公、会议等方面的课程内容来做文章,可谓是用心良苦,这一做法也确实在广度上增加了学生的就业技能与几率。但是,由此带来的可能后果是培养出来的学生专业技能深度不够,广而不专,博而不精,容易丧失市场针对性的优势。

2.课程设置、教材编纂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够

高职院校的学制,相比相近专业的本科院校要短一年,而一般来说,为了让学生在毕业时动手操作能力更强,在最后的一学年,高职院校都会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所以,学生的学习课程一般都被安排在入学后两年至多两年半内完成。如何在这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完成对学生知识的传授与技能的培养,这对所有的高职院校都是个不小的考验。本来,知识与技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但在学时的制约下,为了突出技能水平,只好牺牲知识或者说学习知识的时间了。这种牺牲虽然在短时间内有效,特别是对书记官专业而言,能够突出学生诸如速录技能等水平,但从长期来看,会对学生在就业后的工作及个人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从更长远来说,对整个专业的就业前景及学校的声誉也会产生不良影响。这是从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关系层面来分析的,再细分一点,在法律知识框架内,在职业技能层面上,甚至扩展到政治思想教育、公共基础课等,到底哪些是必不可少的,哪些是无需保留的,如何扬弃取舍,如何突出重点,都需要经过严密的推敲斟酌。

3.实践性教学针对性不强

虽然书记官专业在课程安排上,有不少实践课、实习期的安排,但实际效果欠佳,反映出实践性教学针对性不强的缺点。而且,根据本人原先在法院经历的实习生实习实际情况来看,除了个别法院确因案件过多,自身的书记官处理不及的情况外,鲜有法院放手让实习生独立进行核心业务——庭审记录的,原因是对实习生的水平不放心,怕记录出纰漏甚至错误,造成不利影响与后果。所以,即使是书记官专业的实习生,一般也只能做一些送达、整理案卷等事务性工作,至多用速录技能打些文书或记录一些小笔录,实习的效果不太明显。而书记官专业是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专业,书记官的工作贯穿从收案立案到结案归档过程的始终。从表面上看,书记官的工作用记录、送达、装卷、归档等几个字就可以概括,但实际上做好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在法院,流传很广的一句话是:“好法官不一定当得了好书记官!”因为这两者工作的内容不相同,因而对各自的要求也就不同。

三、对策建议

如何解决书记官专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使本专业人才的培养更加具有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培养出来的人才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对策。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人才培养重新进行定位

书记官专业,勿庸置疑,其市场需求的主体,用人单位的主流,肯定是司法机关,不必要为了扩展用人市场而在人才培养定位上一心数用,迷失自我,要专心做好书记官的培养,提高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的针对性,从而提高竞争力,进而提高就业率、市场占有率。即使想在相关领域扩大就业面,考虑的也应该是公证、仲裁等涉法机关,而不是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退一步说,如果不想放弃速录技能在办公、会议、传播领域的就业辐射面,也可以考虑新设一个就业方向,在教学内容上安排的侧重点不同。

2.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学内容,平衡知识传授与技能打造的关系

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编纂与教学内容安排上,根据有利于书记官培养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选编、安排,有的放矢地进行取舍,突出教学重点,注重实用与实效。在为学生打下扎实理论知识功底的基础上,培养学生过硬的职业技能。对此,本人的体会是,书记官更应注重程序法的学习,这既是从事书记官工作最基本的知识前提,也是养成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理论基础,更是避免在工作中发生重大错误的有效保障。基于三大诉讼法的共性与节省学时的需要,有人提出对三大诉讼法进行统筹教学的呼吁[1],这个创见值得尝试。另外,如前所述,书记官的技能除了电脑速录,还要进行手写记录技能的规范、提速培养,增加职业技能操作能力,以适应各种环境下的记录要求。

3.增强师资力量提高师资水平,加强实践性教学的针对性

实践性教学是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不二法门。如何进行实践性教学?如何加强实践性教学的针对性?笔者认为,除了要加强与用人单位进行合作,多听取他们对培养人才的意见,争取在用人单位获取顶岗实习的机会,甚至按他们的要求培养学生外,应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即一方面本院校的教师要到行业工作的第一线去学习锻炼,增强感性认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总结实践经验,以期更好地为教学服务;而另一方面聘请用人单位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到院校教学,给学生展示操作技能技巧,传授实践经验。通过这些方式,增强师资力量,提高师资水平,提高实践性教学的针对性。以书记官的核心工作——庭审记录来说,就存在一些口耳相传、不立文字的经验。如事先阅卷,熟悉案件以方便记录;如先把庭审的程序做个模板,每次开庭前更换当事人姓名名称即可使用;如用手记录时因速度跟不上时手记上句耳听下句的“压着记”;实在记不住的“留白候补”等。这些“秘诀”都是前人多年实践经验的宝贵总结,值得借鉴学习并归纳传授。

4.适应行业发展改革方向,实现人才发展的可持续性

书记官专业是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而产生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改革的产物,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办法》还规定,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是专科以上,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按照一般人对《办法》的理解,书记员只能在自己的序列内进行职级晋升,终身只能当书记员。这项改革,是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附属改革措施,在理论层面上,已经有人对这项改革进行反思,断定其聘任制管理模式无法进行[2]。在实际操作上,各地法院并非完全按照《办法》来执行,甚至有的法院还是完全按书记员——通过资格考试——晋升法官的传统模式,解决法官人选问题。

根据笔者在法院工作的体会,担任书记官,三到五年后会有一个身心疲劳期,如果自身的工作没有得到一定形式的认同,容易出现心理波动,进而出现主动或被动离职的情况。综合以上情况,结合书记官专业的实际,目前对学生的培养,在教会职业技能帮助就业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学生未来的发展前途,学生有志向有能力谋求更高发展的,应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如在学业上,在完成本专业相关内容学习的基础上,可以鼓励其进行专升本学习,以达到司法考试的学历门槛,争取实现学生的自身提高与自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楠.关于法律高职教育中三大诉讼法统筹教学的思考[J].职业时空,2010,(12).

[2]郑晓静.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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