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路径分析

2013-04-19 06:30杨建平史艳艳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13年12期
关键词:保险资金总资产债权

文 / 杨建平 史艳艳

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路径分析

文 / 杨建平 史艳艳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建设快速发展,投资规模逐年加大。但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建设成本不断上升等因素的影响,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积累下巨额的保险资金,需要开拓新的投资领域。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政策逐步放松和投资渠道的多样化,研究如何更好地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建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资金投资现状

(一)保险资金规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2年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7.35万亿,资金运用总额6.85万亿。进入2013年,保险业取得了更平稳的发展,1-5月保险业总资产7.68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7.0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3.44%。

(二)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演变

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投资渠道经历了不断拓宽的过程。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等。1999年修订的《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投资企业债券等,确定其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2003年开始推动以专业化为目标的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允许购买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同时投资中央银行票据。2004年批准保险资金可购买可转让债券,外国政府、金融、公司债券以及可购买股票直接入市,同时允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银行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5年批准保险资金可购买外国股票。2006年出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获准以特定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表1 2005-2012年保险业总资产和资金运用总额 单位:万亿

2007年出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将保险资金运用拓展到国际市场,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总资产15%的资金进行境外投资。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中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明确拓展后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2012年保监会先后发布和推出《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股票、股权、基金、不动产(土地等)、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三)保险资金投资比例限制

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和债券等安全性资产的比重较大,占70-80%。基础设施等不动产债券计划投资占比通常不超过5%。具体限制规定如下:

一是投资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合计不低于总资产的5%。二是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计不高于总资产的20%。三是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合计不高于总资产的20%。四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不高于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不高于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总资产的5%。五是投资不动产的,不高于总资产的10%。六是投资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不高于总资产的10%。

表2 2006-2011年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四)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保险资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保险资金安全性的需要。安全性是保险资金投资的首要原则,对投机性较强的风险投资、证券包销、股票投资、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等具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在较长时期内将会保持连续性,并有政府的支持和保证,投资风险较小,符合保险资金安全性的宗旨。

二是能够达到保险资金收益性的目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债权投资计划最具吸引力的是其高于国债和企业债的投资收益率,在资产配置上,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

三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周期与保险资金的负债特点相吻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投资收益和安全性相对较高的特点,与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的长期负债相匹配。一直以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吸收的存款多为三五年的短期存款,与回报周期长达数十年之久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匹配,银行长期资金的运用就受到限制。而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资金量稳定的特点,适合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当前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途径

随着政策的逐步放松,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趋向多元化,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态势。当前保险资金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主要有以下方式和途径:

(一)股票和债券投资

按照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政策,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和债券。目前,股票市场上交通行业的上市公司有53家,2011年和2012年的每股收益为0.37和0.41,处于中等水平。债券市场截止2013年5月,交通行业共发行尚未到期债券592只,去除铁路融资部分,债券融资额为7112亿元,涉及发行主体184家公司,其中:公路行业发行债券144只,涉及发行主体46家公司,占全部债券数量和主体数量的24%和25%。在保险资金的股票资产组合中,对交通行业的投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委托信托机构投资

在信托模式下,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架构为: 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即“受托人”)签署投资计划,将自己集中管理的保险资金委托其投向指定的交通项目,方式可以采用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债权转股权投资等形式。保险资金采取委托投资管理模式,可以降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成本和获得更大的收益。

(三)股权投资

根据《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交通企业股权。2006年,国务院批准了平安保险设立总规模600亿元的山西—平安交通能源基金,开辟了全国利用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双方首个合作项目:山西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向平安保险集团转让太原-焦作高速公路41%的股权,总转让金额22.76亿元,拥有了59%的股权。2007年平安保险再次拿出136亿元用于投资山西高速公路网建设改造。

(四)债权投资

2006年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试点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进行债权投资计划。2012年保监会《基础设施债券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债权投资计划的金额不高于总资产的10%。截止2012年末,保险资金已经投资的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共19项债权计划,备案投资额度544亿元,占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总额的0.7%。

表3 2009-2012年部分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项目

三、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遇到的障碍

(一)资产配置比例较低

保险资金的规模虽然庞大,但依旧青睐于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总量70-80%。留给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行业的投资(股权、债权)比重以10%为政策上限,但去除掉国家大型基础项目、能源、市政、公租房等项目,交通行业实际能得到的保险资金很少,实际比例不超过2%。

(二)投资标的存在障碍

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计划,都要依托于一定的交通资产项目(如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项目)。相对于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交通项目的标的资产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资产质量差距较大。此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复杂,保险行业缺乏熟悉交通技术的专业人才,对交通项目投资标的的鉴别能力不足,并且交通项目受政策和规划影响较大,造成了现金流来源稳定性不足。

(三)增信要求较高

在已备案的交通基础设施债权项目中,保险资金投资规模不大,除人保-天津滨海新区交通项目外,都未超过30亿元。其主要原因:

一是基础设施债权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30%或符合国家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60%。

二是对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增信要求高。A类由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B类由净资产在20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C类以流动性较高、公允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4倍,且具有完全处置权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具有增值潜力和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是偿债主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或者偿债主体最近两年发行过无担保债券,其主体及所发行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A级或者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可以免除增信要求。

由于增信条件高,除国家级特大项目(如南水北调)外,其他的债权计划一般需要当地的交通部门、项目企业、银行、信托、保险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多方面的参与,需动用社会资源较广,没有一定的牵头和组织的力量,债权计划比较难付诸实施。

(四)资金配比要求高

在投资实践中,保险资金对资金安全的要求非常高。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配比一般采取“4321”的投资比例:自有资金40%,银行贷款30%,信托等20%,而保险资金常常选择最后的10%。这样的谨慎投资方式,是确保在其他资金进入的情况下,取得后入者的安全保证。

四、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规模庞大并且其投资政策不断放宽,同时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特点与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相匹配。在当前交通建设资金非常紧张的状况下,研究更好地引入保险资金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拓宽新的融资渠道,意义重大。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与保险资金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保监会沟通协调,就以下方面达成共识:一是进一步放松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大资金投入总量。二是适度放宽增信要求门槛、调整事前备案为事后备案等,让更多的交通投资主体分享保险资金的使用。三是保险公司根据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特点,加强资产配置研究,配备专门的交通人才,建立起更科学的交通基础设施产品配置策略。

(二)交通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交通资产质量

保险资金投资的核心是标的资产的质量,交通部门应不断加大交通融资平台资产的整合力度,充实优质资产和现金流,以吸引更多的保险资金投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多渠道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困难问题。

(三)建立充分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更高层次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交通建设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以利于保险资金对项目的考察和筛选。目前保险资金的债权和股权投资计划多为省、地市层面的与金融机构的联系,这种单线程的联系,效率较低,成功率不高。如果能建立更高层面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必将会更好地吸引保险资金,实现保险业和交通行业更有效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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