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483起已破命案的法医学回顾分析

2013-05-19 07:20
法医学杂志 2013年1期
关键词:命案机械性法医学

(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江苏 苏州 215131)

命案是指杀人的刑事案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等手段致受害人死亡,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研究通过收集苏州市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发生的已破483起命案详细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总结命案特征,研究涉案人员作案动机、致伤工具、死亡原因等情况,提出法医检验分析要点。

1 材料与方法

收集苏州市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共483起已破命案资料,进行相关项目统计。采用一般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犯罪动机,犯罪现场,致伤工具,受害人损伤情况,死亡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

2 结 果

2.1 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483起命案中受害人总数为510名,男性301名,女性209名,男性占59.02%。受害人以18~40岁的青壮年为主(346人,67.84%);职业以打工者(260人,50.98%)为最多,其次为无业者、农民和工人。籍贯以外埠人为主(357人,70.00%)。受害人为1人的458起,占94.82%。

483起命案中587名犯罪嫌疑人相关资料详细,其中以男性为主(539人,91.82%),年龄以18~40岁的青壮年为主(447人,76.15%)。犯罪嫌疑人以打工和无业者居多,分别占总数的48.38%和41.06%,其次是农民和私营业主。籍贯以外埠人为主(461人,78.54%)。483起命案中,犯罪嫌疑人为1人即1人作案的为347起,占总案数的71.84%;2人合伙作案的为47起,占总案数的9.73%;3人以上团伙作案的为89起,占总案数的18.43%。

2.2 犯罪动机

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除3例意外致人死亡案件外,其余都有一种或多种犯罪目的或动机,犯罪目的或动机总数为550例,其中纠纷杀人的最多为349例(63.45%),谋财杀人的为 111例(20.18%),报复仇杀的为55例(包括报复社会杀人2例),谋色或情杀的为29例,怜悯杀人3例,寻衅滋事杀人2例,悲观厌世杀人1例。

因纠纷引起的349例命案中,以口角纠纷为最常见,即因琐事或者行为语言不合而发生争吵,共261例(74.78%)。其次为情感纠纷导致的杀人,为63例(18.05%),详见表 1。

表1 349起纠纷杀人命案的类型分布

2.3 犯罪现场

510名受害人中,有290名发现于室内(56.86%),其中私人家中196名(38.43%),暂住地82名(16.08%);室外214名(41.96%),详见表2。

表2 510名受害人所在现场位置统计

2.4 损伤情况

2.4.1 致伤工具的种类

483起命案中发现有致伤工具合计548件,包括部分遭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致伤工具打击,累积计算。548件致伤工具中锐器最多,以水果刀为主,钝器以棍棒类为主(表3)。

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工具的有285起,其次为就地取材106起,徒手76起,利用交通工具5起,工具来源不详11起。

表3 常见致伤工具的种类分布

2.4.2 作案过程分析

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特别是行凶杀人过程通常分为3个阶段:控制行为阶段、杀人行为阶段及附加行为阶段。

本研究发现受害人有控制行为的有52起(占483起命案的10.77%),其中单独表现为捆绑的20起(表 4)。

表4 受害人的控制行为

杀人行为阶段,受害人出现抵抗伤的有249人(占510名受害人总数的48.82%),抵抗伤多出现于青壮年及清醒状态者。未出现损伤的有7人,其中溺水死亡3人、中毒死亡4人。受害人遭受特殊损伤情况见表5。

表5 受害人特殊损伤情况分析

附加行为阶段,受害人尸体经过处理的共103人,占受害人总数的20.20%,其中以抛尸最多有64人(占处理总数的62.14%),其次是藏尸34人(33.01%)。经处理的受害人尸体有捆绑包装的有27人,占处理总数的26.21%。

2.5 死亡原因分析

本研究中受害人为单一死因的有456例(89.41%),联合死因有52例,死因竞争有2例。单一死因中,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是命案中最常见的死因,分别为348和88例,合计436例(95.61%),详见表6。机械性损伤致死中又以失血性休克死亡最为多见,其次为颅脑损伤致死。机械性窒息中由掐扼捂致死的为66例,勒死20例。

表6 456例单一死因的死因分布

52例联合死因案件中,多数为2种致死因素合并,最常见的合并因素为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其次是二者之一与其他类的合并。

3 讨 论

3.1 损伤及致伤工具的法医学分析

命案现场勘验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法医需要对受害人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是检查受害人的损伤,并推断、判定致伤工具。本研究统计了483起命案中510名受害人的损伤情况。

从损伤形成角度分析,损伤和致伤工具排列顺序基本一致,从多到少依次为锐器及锐器伤、徒手及徒手伤、钝器及钝器伤、绳带及勒伤等。但是损伤和工具数量并不完全一致,分析有如下原因:有工具不一定留有损伤,如软性物体勒颈;工具兼有锐器及钝器特征;自制工具及非制式工具形态不确定性。故在法医学检案中钝器及自制工具和非制式工具的推断是重点和难点。

分析损伤形态判断致伤工具,可以迅速判断致伤工具的来源,即判定犯罪嫌疑人是随身携带还是就地取材。犯罪嫌疑人杀人携带工具的共285起,其次是就地取材、徒手。对致伤工具的判断可以缩小侦查范围,为侦查方向提供着手点。此外进一步深入研究损伤形成机制、顺序,判明致伤工具种类,在某些条件下还可以分析作案人数[1]。

命案现场重建中,针对受害人个体的行为主要是接触阶段、杀人阶段和处置阶段,3个阶段的行为相应为控制行为、杀人行为和附加行为[2]。本研究从上述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行为痕迹及损伤,主要包括控制行为、杀人行为、附加行为三方面的痕迹及损伤。相应的具体表现为捆绑威逼、攻击抵抗、发泄加毁证等,这些损伤不但可以更好地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杀人过程,还可以反映出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为命案现场重建和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提供有力素材[3]。

3.2 死亡原因的法医学分析

查明死因是法医命案检验鉴定的根本和首要任务,本研究从不同角度统计了483起命案中510名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其中单一死因数量最多,其次为联合死因、死因竞争。

暴力性损伤是命案事故的主要特征,主要为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本研究中,单一死因中机械性损伤致死和机械性窒息致死,分别占76.32%和19.30%,前者多表现为失血性休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后者多表现为掐扼捂、勒死、体位性窒息。命案中,确定死亡原因有助于判断案件的性质,为刑事审判准确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4-7]。

3.3 死亡性质的法医学分析

本研究483起命案性质全部为他杀。法医检验工作中,命案现场遇到各种非正常死亡,最先想到是死亡性质,且要当场作出判断,这关系到各项刑侦工作是否展开,因而承担很大的工作压力[8-9],故尽力寻找有关案件定性的依据成为现场法医的第一要务。法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受害人尸体,重点依据也只有从尸体上发掘,实践中对无目击证人的非正常死亡现场,确定案件性质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1)受害人有机械性损伤,从损伤的数量、形态、分布位置及程度分析受害人自己无法形成,可以确定为他杀。(2)受害人有机械性损伤,且损伤数量少,自己可以形成,但是受害人尸体所在位置是原始现场,同时致伤工具未遗留在现场,结合早期调查可以确定他杀。(3)死因明确的掐扼捂及部分勒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可直接确定为他杀。(4)受害人无法完成的尸体处理状况,如包装抛尸、分尸碎尸等,必为他杀。同时也有一部分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单从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角度无法确定,需要结合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等综合判定,如溺死尸体等[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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