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5)

2013-05-21 10:24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湖南农业 2013年5期
关键词:仲裁法被申请人申请书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严 永

(续第4期第38页)

五、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般而言,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人进行裁决,并接受裁决结果,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为了规范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做了以下规定。

1.申请仲裁的条件 ①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仲裁的受理制度 《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送达和答辩程序 《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2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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