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设备“失灵”谁担责

2013-07-05 16:44法援
检察风云 2013年13期
关键词:永城市窃贼失灵

文·图/法援

防盗设备“失灵”谁担责

文·图/法援

本以为在自己的商店内安装了防盗设备就可以“高枕无忧”,不曾料到还是被窃贼偷走了价值10多万元的贵重物品。在警方破获此案并追回部分物品的情况下,失主商店老板将安装防盗设备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该公司却认为自己无责,应向窃贼主张赔付……

创业失败源于窃贼

2013年5月,不断上升的气温,给位于河南省最东部的永城市,注入了新的“火力”。按照以往惯例,匆匆吃过早饭,王丽娟便赶往自家在市区中心开的“金鑫烟酒商行”内。打扫店内外卫生、认真整理商品、笑迎顾客光临,是王丽娟开办这家商行以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站在“第二次创业”的台阶上,王丽娟的思绪,不知不觉又回到“第一次创业”时遭遇的那场“灭顶之灾”上。那次窃贼的“光顾”,不仅让她几乎丢失了“全部家当”,更为纠结的是,花钱安装的防盗设备,在关键时刻却“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反而“买”来了一场官司。

防盗设备形同虚设

2010年6月16日,王丽娟与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签订一份联网报警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为王丽娟安装一套防盗监控报警设备,监控部位为“华信烟酒商行”室内外,服务期限为一年,王丽娟向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支付服务费2400元,该公司为王丽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10万元保险一份。在义务与责任方面,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因报警设备出现故障,或因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出警不及时,给王丽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联网报警公司负责。第八条还约定:如果在联网防护时间内发生经营性商品被盗案件,王丽娟应将有关材料(含被盗物品的有效票据、被盗数量、物品价值、公安机关未破案证明等)交由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进行理赔。赔付给王丽娟的金额以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为准,理赔期限为王丽娟提供有效丢失证明材料证据后三至六天。

合同签订后,王丽娟按照约定向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交纳了服务费2400元。可她万万没有想到,花钱并没有买来平安。

2010年11月14日深夜,两名窃贼潜入“华信烟酒商行”内,将烟、酒等贵重物品席卷一空。遗憾的是,由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安装的防盗设备,在当晚未起到任何报警作用,被盗物品价值后经永城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共计10.95万元。直到第二天早上8时,王丽娟开门营业时,才发现室内一片狼藉,好多值钱的物品已经不翼而飞。见此情景,她惊诧不已,一方面向当地公安局报了案,另一方面告知了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

辖区内突然发生了案值10多万元的盗窃大案,警方不敢怠慢,迅速组织警力进行调查取证。一年后,这起案件终被侦破,盗窃人陈军锋、李小宝落入法网。

警方经审讯得知,陈军锋、李小宝这两个窃贼“并不简单”,凭借“高超的身手”,他们在此之前,已经多次合伙作案,且多为大案要案。这次。两人经过多次踩点,再次利用“不同寻常的身手”,采取技术手段,迫使报警设备实效,并成功将“华信烟酒商行”内的贵重商品盗走。两人满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可终究还是难逃法网。

公安机关乘胜追击,从陈军锋与李小宝的临时住处,起获了价值1.24万元的物品,并及时退还给受害人王丽娟。因有多起盗窃行为,陈军锋和李小宝后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多万元的物品被盗,如今只追回来一小部分,王丽娟很难接受这个现实。在她看来,此次自己的物品被盗,固然是可恶的窃贼所为,但安装防盗设备的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脱不了干系。因为当初该公司曾经“信誓旦旦”保证,如果出现问题由公司负责,现在他们咋能“袖手旁观”呢?

有鉴于此,王丽娟多次找到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要求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但该公司却当即拒绝赔偿。公司负责人的理由是,此案已被公安机关侦破,窃贼已经抓获,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理赔,我公司也没有办法,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约定应当担责

2012年6月13日,王丽娟以原告身份,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元。面对原告王丽娟的诉请,被告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原告王丽娟物品被盗,其经济损失应该向直接责任人,即两名窃贼主张赔付。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依据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半年后,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指出,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被告保障防盗设备发挥作用,达到防盗的效果,从而保证原告的财物不因被盗而遭受损失。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2400元服务费的义务,但被告安装的防盗设备并未保障原告财物不被盗窃,由此给原告造成的10.95万元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盗窃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后,退回了原告1.24万元的物品,故应从原告所受损失物品的数额中扣除。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多余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不服,当即于2012年12月底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二审庭审现场,作为上诉人的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道出了上诉的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由我公司赔偿王丽娟9.71万元证据不足,因为该数额来源仅为被上诉人一方陈述,并未对被盗物的财产价值进行客观合法的评估。而且,虽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王丽娟的被盗物品认定为10万元,但该结论比较模糊,不能证实被盗物品数目及价格。最为重要的是,王丽娟应先向实际侵权人陈军锋、李小宝主张赔付,经判决执行不能挽回损失时,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对此,被上诉人王丽娟则辩称: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商行物品丢失,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理应赔偿。二是我商行物品丢失的主要原因,是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的报警设备出现了故障,这与公安机关是否破案无关,且赔偿的数额是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未有相反证据推翻,一审法院判决的数额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据此,该院经过认真研究,于2013年5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结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博士点评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一方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决不能掉以轻心。

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丽娟与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签订合同后,王丽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2400元服务费的义务,永城市某联网报警公司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报警设备安装的责任,该公司应当自觉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因其未能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对王丽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防盗设备在本案中为何会如此不堪一击?据相关专家介绍,一方面可能是盗贼已经“钻研”出破解方法,另一方面可能与联网报警公司安装不当有关。因为安装不当,就会导致设备难以发挥作用,使小偷“如入无人之境”。

专家建议,要想让防盗设备发挥出最佳效果,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选好安装位置。如果把防盗设备安装在错误的地方,不仅监控的范围缩小,而且降低防盗效果,给盗贼留下可乘之机,所以安装选址非常重要。

第二,要合理选材。选择防盗产品时要选择售后服务完善、品牌知名度较高的产品。不然,一旦设备损坏,将难以得到合理维修。同时,人们总会忽略一件重要的物件,那就是管线。为了节约成本,不少人对附属设备如管线不够重视。很多技术高超的盗贼,会选择破坏管线使防盗设备失灵。

第三,要安装隐蔽。安装防盗报警器的目的就是防盗。然而,现在很多盗贼在作案之前,都对作案地点进行蹲点,长时间察看地形。所以,防盗设备必须安装在比较隐蔽的地方,防止盗贼进行破坏。

第四,要请专业公司安装。现在很多盗贼对于防盗设备非常了解,技术高超的盗贼,还能轻易地破解防盗设备。而不少人将防盗设备买来后自行安装,不仅没效果,反而会因为误报而导致设备效率低下。因此,在安装防盗设备时,要请专业的设备安装公司,设计后安装才能发挥最大效能。

希望本案能给读者带来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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