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审查主要事项

2013-07-23 15:01张庆军蔡红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3期
关键词:普通发票开票国家税务总局

张庆军 蔡红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发票作为一种法定的经济凭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有特殊地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一切从事商业活动和其他业务性活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按照规定向付款方提供发票,而发票又必须是税务机关监制的。

由于发票在我国具备货币的部分功能,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使用假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发票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影响公平竞争,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而且还成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正是在“发票乱象”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国家有关发票的管理,接连出具三把利剑: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及“持有伪造发票罪”,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笔者通过一年多的审计检查发现,以上有关发票法律法规的接连出台,有效遏制了假发票违法行为,但“真发票假业务”现象还是较为普遍。假业务是相对真业务而言的,所谓真业务,是指纳税人真实发生了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业务和事项,除购货发票外,还应有采购单、购销合同(协议)、运输票据、验收报告、入库单、出库单、盘存记录等证据支撑,在需要举证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假业务则很可能缺少上述全部或部分票据。

财务人员只有牢牢把握“真票真业务”这一核心原则,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财务人员应当如何把握“真票真业务”,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审查发票代码反映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根据上述要求,财务人员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用国税发票支付地税费用或者是用地税发票支付国税费用,因为国地税发票不可混用,如购买的办公用品应使用国税商品销售发票,如使用地税发票则此发票属于不合格发票,餐饮发票如用国税发票,也属于不合格发票;发票专用章显示的地域与地区代码是否一致,如一张发票代码为13713**(3713的地域代码为山东临沂)山东省商业发票,而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山东青岛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显然这种票据违反了票据管理的属地原则,是不合规票据;是否为过期发票,如一张2011年使用1371307***的发票,从发票代码看该发票是2007年版的,就应该咨询税务机关该发票是否已过期的发票;所开具项目是否与行业代码相符,如一张商业发票所填制的内容应是商品批发、零售及百货销售之类的商品,如果品名规格栏填写的是加工费、维修费、租赁费、服务费、印刷费等内容,显然与发票的行业不相符,这类发票就是不合规发票据等。

其次,要查看发票客户名称是否与本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内所有涉及索取发票的部门及个人,在索取发票时让开票单位填开付款方全称。

第三,要查看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对发票专用章的形状、大小、排列形式、字号、字体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只有加盖符合规定的发票专用章才能财务报销,加盖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或者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符合公告要求均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四,要查看购买实物的发票是否附有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和单位验收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要求“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会计基础基本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要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因此,对办公用品等实物资产购置,要着重审查是否有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发票上所列商品货物规格型号与实际业务和事项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变更商品货物或其规格型号的行为;要审查是否开具验收证明,发票上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与验收证明是否完全相符,是否存在大头小尾或调整数量或金额的行为。

第五,要保证资金与货物的流向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要求税务机关“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由此可见,如果资金流与物流的流向不一致,就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纳税人就涉嫌虚开发票,同时也存在不能抵扣税款、加大税务稽查的风险。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时,只要严格按发票显示的收款人名称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避免现金支付,就能保证资金与货物的流向一致,有效避免出现上述风险。

第六、要查看发票开具项目是否齐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除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已在发票印好外,其他项目都是在开具发票时填写。审核发票时要注意发票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填列不全的发票将被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此财务人员对各项逐一查看,除按上述要求查看客户名称和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外,重点查看开票日期是否符合常理、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开票人是否签字或盖章等,这些细节的把握,都能有效避免不合规发票的出现。

第七,抽查是否存在发票开具单位与发票实际领购人不相符的行为

在实际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些发票虽然是真发票,上述几点也都能做到,但到税务网站的发票流向模块查询,显示的发票实际领购人信息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信息不符。这种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财务人员对金额较大、又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发票,除对发票真伪严加审查外,还要对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实际领购人是否一致进行抽查,从而避免出现使用非售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

财务人员通过以上几种方法,能够有效减少“真票假业务”现象的发生,但要真正杜绝“真票假业务”发生,仅仅依靠财务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单位应当制定发票的规章制度,对单位全员进行发票知识培训,要求单位的各级人员认真学习理解,让大家了解识别发票真伪的简单知识、让大家知道获取发票应注意事项,才能有效地避免假发票以及“真票假业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单位纳税风险,为实现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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