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设计分析

2013-07-30 04:08蒋勤勤
电子测试 2013年11期
关键词:业绩考核行权财务指标

蒋勤勤

(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211100)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员工获得企业股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使激励对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企业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方式。2005年,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制度改革。该办法中就股权激励计划中需要作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的项目进行了列明,其中第七项就是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而此处的行权条件就涉及到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一般企业都是以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行权条件。行权条件设计得合理和科学与否,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成败。

1 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也称为授予条件,是指激励对象对已授予的股权在行权时必须达到或需满足的条件。行权条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获授对象的资格。比如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在一般规定中明确指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都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在获授对象方面,《管理办法》也规定,一般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二是对行权的要求和条件细化,通常表现为业绩考核。

业绩考核的设计与否将决定着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行权条件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灵魂”所在,最终将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如果行权条件制定地过低,那么业绩指标将会轻而易举地达到,股权激励的自身优势将得不到发挥,没有起到长期激励的效果,反而加重了企业的经济成本。如果行权条件制定地过高,业绩指标将很难实现,将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无法正常实施,被迫终止和撤销,这样不仅耗费了劳力物力,对于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打击会非常大,会造成他们的心理波动,无法正常安心工作。因此,行权条件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业绩指标设计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2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设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对于计划中的行权条件设计过于单一,绝大多数都是照抄证监会的相关文件,在业绩指标的设定上,多数偏向单一的财务指标,没有很好地体现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和特点,盲目照搬照抄,导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并不理想。据WIND 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半年内已经有9 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停止实施,行权条件生变是大多数公司叫停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原因。纵观这些终止或撤销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规定,在行权条件的设定上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业绩考核指标单一化。

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在业绩考核指标的选择时,都一致偏爱财务指标,特别是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比如,净利 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如,洲明科技(300232)的股权激励预案中对期权行权特别条件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2013年度相比2012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 ;今年6月恒大高新(002591)公布的股权激励草案中,业绩解锁条件为以2012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3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200%。但是财务指标一般具有滞后性,并且如果股权激励计划中仅仅以财务指标为主,不能很好地反映出激励对象的业绩水平,甚至会导致激励对象为了追求私人利益,追求短期利益,操纵会计报表,使会计信息失真,这样就会偏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国内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业绩指标的设定并没有很好地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因此我国的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3 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设计建议

行权条件的设计最主要最核心的任务就是对业绩考核指标的设计。在股权激励不断发展的过程,其实也是业绩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过程。建立一套完整、科学、适用性强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3.1 业绩考核指标的综合化

企业在行权条件的制定时,对于业绩考核指标的选择上,不仅要注重财务指标,还要关注非财务指标,全方位地、综合地反映业绩水平,提高业绩指标与实际发展水平的适应性和关联性。财务指标的选择要综合反映企业发展情况,包括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发展。非财务指标要反映出企业的竞争能力、激励对象的创新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能够有效地减少激励对象的短视行为,注重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3.2 业绩考评方法的优化

除了指标的设计之外,还要完善考评方法,更加真实、科学地衡量业绩结果,真正提高业绩水平和企业价值。业绩考评可参考的考核方法有:目标考核法、历史参照法、行业标杆法等。目标考核法是指将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与计划目标相比较,随时关注完成进度和情况,在控制中分析并及时调整。历史参照法是指以企业经营的不同时期发展情况为准,反映企业动态发展情况。这种方法尤其适合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因为此阶段企业的竞争实力并不强,不能以行业标准为参照对象,企业的各个时期的动态发展更为重要。行业标杆法是指以同行业发展水平为考核标准,分析企业所处的竞争地位和发展水平。企业在选择考评方法的时候,要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选择合适的考评方法,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发展情况和激励对象的工作努力成果,为企业的持续健康的发展和员工的工作能力进一步地提升奠定基础。

4 结论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通过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激励,克服激励对象的短视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的持续增值。因此在股权激励计划指定时,对于行权条件的设定一定要结合公司当前发展重点与战略发展目标,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企业发展方向一致,真正实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和持久性。同时由于我国股权激励实施时间不长,政府必须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并完善资本市场,提高业绩指标与实际业绩水平的一致性,让股权激励在健康、有效的环境下发展。

[1]程隆云.股权激励与业绩评价—由股权激励限制性条件引发的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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