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眼镜店商标权属之争

2013-08-15 00:43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3年1期
关键词:郭某商标权眼镜店

一对夫妻经过近20年的奋斗,创立了7家连锁眼镜店,并将店名称注册为商标登记在女方名下。后由于夫妻感情破裂,7个眼镜店也各分东西,双方为眼镜店的商标使用权而争执不下。

赵某从1992年开始在XX市开办某品牌眼镜店,1995年赵某与妻子郭某结婚后,郭某一直跟随赵某共同经营眼镜店。经过近20年的苦心经营,这家品牌眼镜店在当地逐渐红火起来。为保护这一品牌,2006年1月,夫妻俩到工商部门对该品牌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人为郭某。

然而,与店的生意日见红火相反,二人的感情却由于经营和各种家务琐事等方面不断闹矛盾而日益冷淡。2009年,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根据协议,双方对现有的7家连锁眼镜店作了分割:赵某分得4家,郭某分得3家。当时,双方并未对该商标使用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为以后双方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其后,郭某以该商标登记在她的名下为由,要求赵某不要使用该商标。为此,赵某一纸诉状诉至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所分得的4家眼镜店拥有该商标使用权。

被告郭某辩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商标使用权不同于商标权的收益,商标权属于其个人,店面的转让变更不包括商标权的变更,原告的诉求应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具有人身权性质,是创造者基于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具有财产权性质,是指知识产权人基于其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只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共有财产,而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归属没有明文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开办并经营了眼镜店,至离婚时双方经营的眼镜店发展到了7家,浸透了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心血。虽然,眼镜店的商标在商标注册登记时记在被告郭某名下,但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眼镜店及连锁店进行了分割,分割时双方并未就眼镜店商标的使用权作出明确的不准原告使用的约定。而且,自离婚后至今,原告一直经营并使用该商标,故原告对该商标具有使用权。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自己分得的4个眼镜店拥有注册在被告名下的商标使用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分得的4个眼镜店拥有注册在被告名下的商标使用权。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离婚后夫妻店商标仍可共用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

本案属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关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用的商标,在离婚后能否共用,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其实,是依据现行法律针对本案案情自由裁量的结果。

首先,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不是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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