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7月10日起实行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认证产品公告制度

2013-08-15 00:51田灵燕
中国水利 2013年12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水利厅公告

为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河北省水利厅近日向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省灌排供水技术服务总站等单位发出通知,决定对进入该省的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认证产品实行公告制度。该制度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了公告的原则及适用范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认证产品公告制度;拟申请公告的企业产品须通过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国家和地方下达河北省水利部门实施的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纳入公告目录内的生产企业的产品。通知还对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对认证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证后监督和信誉管理。省灌排供水技术服务总站要及时对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项目认证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通过认证公告却不按标准生产、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企业,将在公告目录中予以注销,降低该企业产品进入省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市场的信誉。二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擅自采用未纳入认证公告目录内产品的业主或项目法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省水利厅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进行公告确认;对采用不符合条件企业产品的责令业主或项目法人予以改正;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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