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里卡少数群体集体权利思想探析

2013-08-15 00:45侯发兵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里卡自由主义社群

□ 侯发兵

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是当代世界著名的研究少数群体问题的学者,以他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是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中最具影响力的一支。金里卡的代表作如《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等都是国际上研究多民族(族群)国家少数群体权利的重要著作。金里卡的少数群体权利(或称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理论从发展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以加拿大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多元文化政策实践为基础,深入探讨了族裔少数群体集体权利与自由主义理论的关系。一般认为,金里卡成功地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从理论上说明了自由主义可以包容和保障少数群体集体权利。这一理论不仅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影响,它对于许多西方国家的多元文化政策实践也有很大影响。

一、自由主义传统与少数群体权利

自由主义无疑是近代以来最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之一,它不仅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各国的政治架构和社会生活,也对非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冲击。自由主义流派众多,其理论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不断地发展演变,可以说是充满了革新与变化的一种思想体系。尽管如此,考察不同时期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思想可以发现,有一些原则是专属自由主义并使之区别于其他思想的,这些原则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个人主义、自由、平等、民主,此外理性、选择和普遍主义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要素。自由主义的一般追求包括了个人自由、个人尊严、言论自由、信仰宽容、普遍人权、限制政府权力、人民主权、公民隐私、开明而理性的政策法规、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等方面。当代西方国家总体上都接受了这些自由主义的概念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和公共政策目标,尽管在现实层面与理念层面之间往往有很大的落差。

在个人身份问题上,自由主义强调公民平等权利的共同性和公民身份的一致性。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理论实际上暗含着一个假定,那就是所有公民在文化构成上都是同质的。秉持着自由主义的理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将自己定位为单一文化国家,对来自爱尔兰、东欧、南欧的移民实行强制盎格鲁同化,并对印第安人、毛利人等土著民族实行排斥政策,根本不承认他们的集体差别权利。

然而民族多元共存在古今中外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一种“实然”它不因当事国的政策取向而改变。当代世界是一个民族国家的世界,但是全世界近200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是纯粹的单一民族国家。在民族多元共存的情况下,色彩斑斓的族裔文化组合早已在事实层面上打破了自由主义的公民文化同质性预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过去那种赤裸裸的种族歧视观念和毫不掩饰的强制同化政策早已成为全世界人民唾弃的对象,尊重多样性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适性的文化观、文明观,保护和弘扬多样性文化也成为人类文明的一项重大推进。[1](P134)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内部族裔少数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作为与主流群体在文化上有明显区别的群体,族裔少数群体成员不仅要求得到作为一般公民的平等权利,还要求基于自身文化独特性的群体差别权利。面对这样的诉求,传统自由主义理论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2](P2)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如何适应集体权利诉求,从理论上说明它可以包容少数群体集体权利,并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使其得到保障。

二、金里卡少数群体权利思想

面对这一难题,相对于塔米尔等人试图采用的公民民族主义路径,金里卡发展出一套“自由主义的少数族群权利理论”来调和二者的关系。[3]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金里卡挑战了自由主义排斥集体权利的传统,他反对那种认为族裔群体差别权利是一种与自由主义对立的世界观的看法,认为这种思想把个人仅仅看作是群体认同的载体和客体,而非有能力确定自身认同和生活目标的能动者。在金里卡看来,不能完全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对立起来,族裔群体差别权利虽然反映了一种集体主义的世界观,但它仍是基于个人自由和平等的自由主义原则提出的,[2](P50)传统自由主义者夸大了公民平等权利与少数群体集体权利间的对立性,自由主义者应该承认人们在社会文化中的归属的重要性,那些旨在保护少数群体文化的差别权利不仅是与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吻合的,而且实际上可以进一步促进个人自律、社会公正、政治民主等自由主义价值观。[2](P153)金里卡指出集体差别权利是根据群体归属有区别地分配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所以它看起来似乎有歧视性,但是实际上是符合自由主义平等原则的,[2](P182)它不仅能保护群体内的个人自由,而且还可以促进群体间平等关系的发展,是对公民权利的积极补充。[4]

在提出少数群体集体权利并说明它并不与自由主义冲突的基础上,金里卡对少数群体进行了区分,指出不同类型的群体有不同的权利诉求。他将当代西方国家的少数群体分为“民族群体”(national group)和“族类群体”(ethnic group)两种,并用前者来指涉那些原来已经自我管辖并拥有自己的领土和文化,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被并入强势社会,但仍然自视为一个独特的文化群体并要求各种形式自治权力的群体;用后者来指涉那些移民到异文化社会中,主动寻求并希望被主流社会接纳为“完全成员”的群体。金里卡进而将少数群体权利的内容概括为三种,即“自治权利”、“多族类权利”和“特别代表权”,并指出一个群体根据它属于“民族群体”还是“族类群体”可以享受不同的群体权利。在金里卡的理论中,他说明了少数群体在民主国家中处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地位,分析了集体权利两种可能的诉求:一是保护群体免受“内部歧异”对稳定产生的破坏性影响,例如群体成员不遵守传统习惯和风俗;二是寻求保护群体免受“外部决定”的影响,例如主流社会强势文化的冲击。[2](PP51-52)金里卡对少数群体维持内部文化整体性和防范主流社会外部冲击的努力都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但是基于自由主义立场,他并不赞成“内部限制”,即一个群体以整体团结或者文化纯洁性的名义对其成员的自由进行限制。[2](P9)

金里卡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是从自由主义个人自主这一核心理念推导出来的,它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之中寻求解决少数群体集体诉求的途径,因而这一思想既符合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传统和民主宪政原则,同时又通过赋予不同少数群体不同程度自治权力的方式帮助多民族国家处理和应对民族多样性的问题,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面对当代世界“族性张扬”的压力,少数群体权利理论作出了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在政治上都行得通的回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数群体诉求对国家统一和民主宪政制度的冲击,因此金里卡的理论在西方颇得青睐,不仅在学术界备受赞誉,而且被许多国家接纳为多元文化政策实践的理论指引。

三、批评与争议

尽管金里卡“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取得了很大成功,但它在文化自由、少数群体投票政治、应然与实然等问题上仍然存在不少争议,面临着包括来自自由主义思想阵营内部的许多批评。

(一)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批评

自由主义是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包括金里卡在内的许多思想家虽然都可以被认为是自由主义者,但仔细考察可以发现不同的学者在少数群体集体权利问题上的观点往往有很大差异,甚至是截然对立。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自由主义本身的复杂性。自由主义将个人权利、理性和选择自由放在至高的位置,认为任何价值都不能凌驾于它们之上。许多自由主义者如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正是基于个人理性、选择自由反对少数群体集体权利思想,认为它不是着眼于所有公民的共同性,而是强调群体差异,只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统一的基础。阿玛蒂亚·森主张对所有族群一视同仁,反对强调任何特定的价值,也反对给予任何族裔少数群体特别权利。

金里卡在其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理论中提出了“内部限制”的问题,他对少数群体维护自身文化整体性的努力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但对以群体团结和文化纯洁的名义而采取的限制群体成员自由的行为则坚决反对。金里卡进一步区分了群体对个人的不同限制,认为美英等国要求公民履行陪审义务和某些族裔群体要求人们参加专门的教派或者恪守冲突的性别角色都是对公民的一种限制,不过前者旨在提升自由权利和民主制度,后者则是以文化传统的名义限制群体成员的基本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2](P51)金里卡所谓的“内部限制”指的便是后一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族裔少数群体,不管其成员数量多少,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成员中出现对传统文化和习俗的质疑都是自然的,但是由于这些行为危及到群体本身的团结,因此它可能根据传统习惯的做法以维护团结的名义对相关成员进行限制。由于成员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自身的推理选择而导致群体文化特征发生某些变化,这是非常正常和自然的,因此在像阿玛蒂亚·森这样的自由主义者看来,那些家长制的“内部限制”行为实质上是将集体权利置于个人权利之上的必然后果。

以文化传统的名义干预个人自由的情况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即使在英国这样有着深厚自由与民主传统的国家中,移民到此的印度人和巴基斯坦人群体中也多次出现因为父辈不满女儿自由恋爱,解除原有婚约而发生的“荣誉谋杀”。金里卡认识到“内部限制”对个人权利的危险和侵害,但是并没有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他一方面肯定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肯定少数群体保存传统习惯、维护文化整体性的必要性。面对如何从理论上平衡二者的困境,他一方面说“即使在少数群体成员中间,也没有多少人支持实行‘内部限制’”,另一方面又承认确实存在一些群体,如美国的“阿门派”要求内部限制,但他强调那些压迫性的做法“并非是现行多元文化政策的逻辑发展”。这种模糊的态度不能不引起很多自由主义者的不满,他们批评其轻易地放弃了自由主义的一般原则来迁就那些非自由主义的好恶和欲望。[5](P41)金里卡在“内部限制”问题上的立场和处境并不是孤立的,它也反映了多元文化主义在保护传统文化和维护文化自由问题上的尴尬处境,正如韦斯利·库柏(Wesley Cooper)所批评的那样,许多多元文化政策的辩护者都没能明确地解决这个问题,而是以一种矛盾的、摇摆不定的方式来谈论“调和”与“平衡”个体权利和族裔群体权利的需要。[6](PP433-451)

(二)社群主义色彩

金里卡的少数群体集体权利思想在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同时又带有很强的社群主义色彩。

社群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有影响的西方政治思潮之一,其哲学基础是新集体主义。作为两种在哲学基础上有迥然差异的政治思想,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在身份观上有着一系列交锋。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自我”(self)是无承载的、原子式的个体,它反对将自我和个人当作理解和分析社会现象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变量。社群主义强调群体文化归属和共同目标的意义,认为社群才是政治分析的基本变量。[7](P71)而以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学者不否认社群共同体对其成员个人身份认同和归属感的塑造,但他们更强调个人自由和理性选择的首要地位和意义,认为社群对身份的塑造并不意味着个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它只是如同“预算约束”一般限定了选择的范围,个人的具体身份是通过普遍的社会联系来确认的,其重要性取决于变化的社会环境,社群身份未必就是无可匹敌的。自由主义批评社群主义将人们的某一身份绝对化,树立起一个无可选择的更高的身份认同,[8]在某些情况下,以保护社群传统生活方式为目的的措施还滑向了反自由的立场。[9](P104)

爱丽丝·杨指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辩论揭示了当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在多大程度上来自对社会团体联系和将个体仅仅视为个体这种诉求的抽象化。[10](P701)和阿玛蒂亚·森一样,金里卡也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针对社群主义的批评进行了回应和反击,并在《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中论证了自由主义价值不但能与少数群体集体权利共存,而且还依赖于这种权利。金里卡论证的关键在于它扩展了个人权利,其中包括个人维持所属文化成员资格的权利,并在这一基础上调和了自由主义价值与对具体文化规范和生活方式的集体认同之间的矛盾。

但是和森不同的是,金里卡的少数群体权利思想和社群主义一样关注群体共有的价值观、神话和历史,他甚至批评自由主义对公民身份的过分推崇导致它忽视了人们归属更宽泛的社会与文化方面。[2](P272)在个人身份问题上,金里卡也和社群主义一样认为社群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构成其成员的社会认同,这种社会认同界定了成员的基本归属;[11](P58)认为个人对社群的认同必然是其主要的或者占支配地位的、甚至是唯一有意义的身份,社群中成员的身份是无法选择的,往往一出生就在很大程度上被决定了;认为个人在成长过程中通常不是“选择”身份,而是逐渐“发现”和“继承”自己的身份。金里卡本人还对严格区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可能性和意义表示了怀疑,他认为二者是交织在一起的。[5](P2)仔细考察可以发现,金里卡的少数群体权利思想游走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虽然他宣称自己的理论是“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思想,但实际上与传统自由主义有很大差别,它在捍卫自由主义、批判社群主义的同时又带有很强的社群主义色彩。

(三)族群政治的复杂性

金里卡关于少数与多数的划分问题也很值得讨论,他并没有专门论述一个群体是如何占据多数地位,另一个群体又是怎样构成少数的,而是先验地认定在数量上占少数的群体就是弱势群体,处于主流群体文化包围下的群体就是属于需要差别权利保障的群体。他举例说:“如果这些少数群体占了总人口的40%,那么他们应该可以赢得40%的选票,而他们每次都以40:60的得票率败北,这是很不公平的。”[12]这一想当然的观念在多民族社会中有很大代表性,它也是许多人区分少数人群与多数人群的观念。

然而事实上这种粗略地区分少数与多数的观念将民主国家的投票问题过于简单化了,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投票政治的复杂性。实际上,人口数量上的少数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是政治、经济、文化权力意义上的少数,皮特·伯恩斯的研究表明,当少数群体形成有效的选举联盟时,他们的利益将会受到很高的关注并在政府中得到充分的表达。[13]以美国犹太人为例,尽管他们占美国总人口的比例大约只有百分之一,但在各个方面的影响力却远远超过了其所占人口的比例。在美国东北康涅狄格州的斯坦福市和哈特福德市,因为有效的组织和动员,黑人享有相当强劲的政治地位,他们在人口数量上占斯坦福市选民的14%,但却占该市城市议会代表的18%,并在财政、警务和教育等部门占有重要位置;[13](P45)而在哈特福德市,黑人的人口比例为37%,但却占城市议会代表比例的44%。[13](PP52-53)至于非西方国家中某一少数群体长期操纵国家政治,在资源和权力分配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例子更是不少。以非洲的卢旺达和布隆迪为例,长期以来占人口总数不到15%的图西族控制这两个国家的大部分权力,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胡图族则处于权力被剥夺、被统治的地位。政治族群化以及这一基础上的民族间权力分配不均衡是导致1996年卢旺达、布隆迪种族屠杀和民族关系长期紧张的主要因素,并且它还持续影响着今天非洲大湖地区的稳定。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西方民主国家还是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不少与金里卡的阐述严重不符的反例,这些例子说明数量上的少数群体与权力上的少数群体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金里卡笼统地讲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无疑是对族群政治的复杂性有所忽略,并将民主投票这一问题过于简单化了。

(四)应然与实然的问题

金里卡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中还涉及到一个他并没有专门讨论但并非不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然与实然,也就是理念与事实的问题。在当代社会民族多元共存是一个普遍事实的背景下,少数群体集体权利问题无疑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问题,它一方面涉及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另一方面又不能摆脱现实政治的束缚。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已经为全世界广大人民所承认和接受,具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正确性;而不平等、歧视、奴役、压迫早已为世人所唾弃,在任何地方、任何社会都处于不道德的位置。世界上有关群体权利的任何政策理论都只有首先坚持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具有了政治上的正确性,才可能被各个民族或族群的群众理解、接受,从而获得存在合法性。[14]另一方面,少数群体权利问题又是一个现实政治问题,多元文化主义所有的价值理念最终都必然要落实到现实层面,通过一定政策措施的推行来体现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而少数群体权利终将被拉回现实政治,不可避免地与权力、资源、利益的竞争和分配纠缠在一起,确认和保障少数群体集体权利不仅需要考虑少数群体诉求,还必须要考虑其他群体的反应和整体利益格局的约束。

从现实层面看,少数群体集体权利问题在当代任何社会都极具争议性,因此所引发的争议自然也是金里卡少数群体权利理论不可回避的一部分,这些争议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多元文化政策实践面临的处境。自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率先推行多元文化政策以来,美国、澳大利亚、英国、荷兰、法国等许多国家都陆续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政策,作为一种实践的多元文化主义迄今已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取得了许多好的成果,对丰富文化多样性、增强少数群体文化自信、帮助他们融入主流社会都有重大意义。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多元文化政策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近些年来,荷兰、法国、英国和瑞士都遭遇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挑战,以及穆斯林群体政治主张伊斯兰化的问题。正如多元文化政策的批评者指出的那样,许多少数群体呈现出与主流社会越来越隔膜的趋势,族群“马赛克”现象越来越严重,不同群体间的对话也越来越有“部族化”倾向。面对这些问题,欧洲的自由主义政党开始重新思考他们的立场,荷兰、瑞士、法国都陆续通过了要求限制某些少数群体特定行为的议案,英国、德国的政府首脑也相继在公开场合对多元文化政策表示怀疑,甚至直接宣布“建立多元文化社会的努力已经彻底失败”。[15]

面对这些怀疑、批评和指责,金里卡也做了新的回应,他在《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衰?关于多样性社会中接纳和包容的新争论》一文中透视了多元文化主义兴起和发生危机、被怀疑以及在某种程度上退却的历程,在文中金里卡承认了多元文化主义概念和内涵上的模糊性和宽泛性,试图澄清一些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误解,力图说明一些学者所批评的内容实际上并非多元文化主义的措施和要求,很多“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批判是找错了靶子。通过历史地考察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衰,金里卡注意到它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西方世界社会运动的兴起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同国家有不同类型的多元文化实践,不能一概而论,笼统地说多元文化主义已经衰退,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某些方面确实已经被调整或放弃,但是许多方面仍然继续被保持并发扬光大。最后金里卡还指出虽然促进多元文化的努力有某些天真的地方,但是总体方向是对的,抨击和抛弃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不能解决少数群体的集体诉求问题。[16]

比起金里卡在以前的论著如《当代政治哲学》中对少数群体权利的阐述和论证,这样的回应显然立场有所收缩。然而尽管有这样的辩护,少数群体集体权利问题上所反映出的多元文化主义在理念与现实层面令人瞩目的“撕裂”仍然没有解决,西方实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在整合国民认同、构建族群共识上遭遇的挑战和问题必然会持续困扰这一理论。

四、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金里卡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是一种以自由主义为底色的族裔群体集体权利思想,尽管它在许多方面存在争议,面临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其他流派的指责,但人们一般认为它还是比较成功地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说明了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金里卡的理论对学术界和官方政策实践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就前者而言,国内外许多学者关于少数民族(族群)权利的讨论都频频引证其观点;就后者而言,在金里卡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影响下,许多国家都对少数民族(族群)文化采取了一种更为尊重和肯定的态度,承认并保障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差别权利。少数群体权利理论的成就与争议并存,科学地探析其思想既需要注意到其理论成就和影响,又需要注意到它所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民族理论学科是我国民族类学科中最具争议性的一部分,当前在我国民族理论学界正进行着有关“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讨论,2008年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以后,这种讨论显得更为热烈。无论是民族问题“文化化”还是“去政治化”都与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密切关联,因此在讨论过程中不少许多学者都注意到金里卡的有关思想,并对其少数群体集体权利思想颇有好感,认为以它为代表的多元文化主义可以为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少数群体权利思想的理论成就和意义无需赘述,其在西方政策实践的积极效果也早就是人们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仍需要注意到,虽然金里卡宣称自己的思想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观”,但是它却表现出很强的社群主义特点,同时与传统的自由主义有较大差别,在文化自由、少数群体投票政治、应然与实然等问题上颇有争议,它在西方不仅遭到了社群主义理论的批评,也面临很多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批评。总而言之,金里卡的少数群体权利思想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在讨论我国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此有足够的了解并保持谨慎的态度。

[1]王希恩.全球化中的民族过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加]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M].马莉、张昌耀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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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Wesley Cooper,Critical notice,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23,No.3(Sep.,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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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俞可平.社群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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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侯发兵.论区分民族理论的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6).

[15]严庆.多元文化主义失败了吗[N].中国民族报,2011-4-22.

[16][加]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衰?关于多样性社会中接纳和包容的新争论[J].焦兵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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