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的思考

2013-08-15 00:49
知识产权 2013年12期
关键词:技术人员专利知识产权

刘 彬

专业技术人员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关键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作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价,不但关系到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更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事业总体的健康发展,值得我们给予特别的关注和思考。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和《加强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知识产权人才要“形成以领军人才、百名高层次人才、千名骨干人才和万名专业人才为纵向4个层级,以行政管理和执法、专利审查、服务业、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人才为横向5个类别的梯次合理、门类齐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体系。”这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人才体系的总体设计和规划。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知识产权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从业人员队伍,很多职业发展成为社会所熟知的热门职业。以审查员为例,我们国家现在已有审查人员7000余人,预计“十二五”末将达到1.8万人;有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已有1.7万余人①;在各省区市以及部分地级市试点工作中,得到地方职称资格的已有两千多人,在企事业单位中实际从业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保守估算有几十万人。这些情况充分说明,知识产权作为新兴行业近年来已经逐步得到社会大众的熟知和认同。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已经成为国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现行的主要评价方式

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评价方式,与以前单纯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比,我国现行的职称制度是包括职业许可制度、任职资格评定制度和职业能力认证制度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②行业评比、荣誉称号等也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方法,但与国家的职称制度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我国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开始于1986年,主要对于评价和使用、职称和岗位密不可分的职业,例如教师、科研人员等。截至1988年,我国共有29个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来,根据需要又将部分社会通用性较强的系列(或者职业)调整为职业资格制度。③吴江、蔡学军等著:《中国职称制度改革》,中国人事出版社,第4页。

对于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如建筑师、药师等),根据法律法规,建立职业资格许可制度。职业许可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认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格标准,并准与其从事特定职业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的必要条件。

对于专业性、社会通用性较强、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职业,例如翻译、社会工作者、管理咨询等,建立职业能力认证制度。职业能力认证是指由权威的、专业的第三方(相对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证明申请人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或担任某一职务的能力、水平要求的评价活动。这类资格评价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社会组织和企业,所获得的证书不是对人员就业、执业的限制,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职业能力达到一定水平的鉴定、证明和认可。

从职称改革和探索的实践可以看出,分类管理是我国近些年来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不同专业的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劳动特点都是不一样的,必须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才能准确反应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性劳动的差异。

(三)目前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对照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现行的主要评价方式,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主要采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职业许可两种制度。由于国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序列里没有设置知识产权专业,1987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了《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职改字[1987]第14号)。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审查、专利代理等专利技术人员可以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参加职称评聘。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时依旧挂靠自然研究序列,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参评人员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专利辅助审查、知识产权研究培训、专利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另外,从2006年开始,国内部分省区市和地级市推行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有的选择工程师序列,有的选择研究员(自然科学)序列,情况各不相同。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曾专门就地方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统计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建立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经过几年的评审,目前在全国各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已有2000多人具备高中级职称。

另外,目前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中惟一实行职业许可制度的是专利代理人职业。国家每年组织一次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自1992年第一次举办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专利代理人17, 713人,执业人数为8046人。④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统计数据。这些人才在各自单位里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相比,无论从人才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还存在巨大差距。⑤研究表明,按照国际惯例和一些跨国公司的经验,企业和科研机构一般应按技术人员的1%-4%比例配置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根据2009年12月25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2008年末共有规模以上企业40余万个,仅规模以上企业所需的专利管理人才队伍,以平均每家拥有2人计算就应达80余万人。

二、目前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之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来说困难依然较多,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评价体系不健全,评审渠道不畅通

在现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序列中,国家没有设置知识产权序列,这无形中给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带来了巨大困难。按照1987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挂靠自然科学研究序列进行评审,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评审渠道。但是,更多地方基层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不同于专利审查及辅助技术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内的专利代理人员,也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内的科研人员,他们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专职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要求,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但目前恰恰是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找不到属于自己的评价渠道,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没有属于自己的序列,职业能力认证制度也没有建立,职称评审面临巨大困难。这种实际情况极大地打击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给整个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应,在一定意义上也制约了整个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二)缺少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评价方式不统一

目前,全国不少省区市以及部分地级市通过试点等各种创新工作方式,已经在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工作,但由于缺少国家统一的顶层制度设计,各地采取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从职称类别、层级设置、评价程序、评价指标等各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另外,各地评审后的职称目前仅在本地区有效,难以在其他地区得到承认和使用,造成了部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对评价制度在认识上存在偏见,企事业单位知晓度和认可程度不高的局面,严重制约了评价体系的推广和实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

我国目前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知识产权工作发挥更积极、重要的支撑作用。另外,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发达国家依靠先进技术和知识产权优势垄断市场意图明显,新一轮更高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协定正在酝酿,新形势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2020年)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特别将知识产权人才列为战略性急需紧缺人才,这充分说明,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对知识产权人才有着迫切需求。在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国家就明确提出要“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技术评价体系”的战略任务。如何利用评价体系促进队伍健康规范发展,培养和使用好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已成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企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在需要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激化,对企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企事业单位亟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满足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在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对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培养、使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事业单位亦对建立国家统一的人才评价体系有着强烈期待。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委托同济大学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进行专门研究。根据1139家企事业单位进行的问卷调查,认为应当建立国家统一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的占97%。在事业单位中,认同建立国家统一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的同样占绝大多数,占总数的93.8%。表示愿意组织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占全部企业的94.9%。⑥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调查报告》。

(三)尊重和吸引人才,稳定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一些事业单位在科研管理部门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专员(或专利工程师),一些企业内部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部(或内设在法律事务部),逐渐把知识产权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缺乏国家统一认可的评价体系,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在专业领域和相关职位上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很多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往往被边缘化,高素质从业人员流失严重,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同时,在岗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与自己同水平的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比,由于缺乏国家合理规范的评价,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很难对自己的职业有荣誉感和归属感,极大地打击了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四)促进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合理使用、流动的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在招聘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时,由于缺乏国家权威公正的参考标准,难以迅速找到合适人才,因此,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有着很高的期待。调查显示:在录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资格的人员方面,94.7%的企业表示愿意录用;事业单位中,愿意录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资格人员的占91.5%。⑦同注释⑥ 。同时由于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平台,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很难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有效沟通,难以按照人才优化配置规律合理流动。因此建立合理科学的评价体系,对解决企事业单位选人难、人才流动难的问题,具有基础性的现实意义。

(五)参照国外经验,评价制度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国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日本在颁布知识产权战略以后,于2007年正式设立 “知识产权管理职种”,作为国家的一项职业资格考试,受到日本企业、团体的高度关注和肯定,截至2011年3月,第8次考试时参考人数累计超过90000人。2011年,欧洲专利信息用户组织联盟(CEPIUG)开展了专利信息分析师专业资格认证(CPIP)计划,正式承认专利信息分析师的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于2011年10月在欧洲、美国分别完成。国外这些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制度,对我们今后建立国家评价体系是一个有益的参考。

四、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建设方向

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积极与人社部就探索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的进行沟通。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建议国家今后按照分类设计、统筹推进、分步实施、按类管理的总体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体系:

(一)以职业大典修订为契机,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职业分类体系

按照我国今后的职称改革方向,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职业能力认证制度一律以我国的职业分类大典公布的职业为基础。凡是职业分类大典中没有设置的职业均属于国家未公开规定的行业,不再纳入到职称评审范围。因此做好职业大典中的职业分类与设置,将对整个知识产权行业评价体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于1999年5月颁布,在引导职业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统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此次大典中没有收录知识产权行业,因此在国家目前的职业目录中,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和职业设置还没有明确的规定⑧在《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中,将知识产权人才分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专利审查人才、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高层次人才。。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2010年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启动了大典修订工作。在本次职业大典修订工作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行业的职业设置、中类小类定位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强烈建议本次修订将初步审查审查员、实质审查审查员、复审审查员、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信息工程师、专利价值评估师、专利代理师⑨按照《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计划和职业大典修订上报稿,今后专利代理人拟更名为专利代理师。等职业纳入职业大典之中。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上报了知识产权行业大典修订稿,正在等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未来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体系,均应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正式修订公布的职业设置为基础。

(二)按职业性质和内容,选择不同的评价方式,分类设计职业评价制度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评价的原则,今后知识产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评价制度。以专利代理人为代表,因涉及发明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属于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要求,应继续采取资格考试制度,实行职业资格许可管理;对于从事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信息工程师、专利评估师等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且社会通用性较强、标准化程度较高,宜采取职业能力认证制度;其他那些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审查研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研究培训、运用转化、保护管理等工作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应在今后职称改革中直接建立知识产权评审序列(或评审专业),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来进行评价。从而建立起职业资格许可、职业能力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人才评价体系,真正解决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长远建设和发展问题。

(三)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职业评价制度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是一项关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大制度支撑,国家层面宜进行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推进工作的前提是全国上下要统一对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建设的认识,加强研讨与交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正确把握工作努力方向;难点是在国家职称改革过程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将有关职业正式纳入到评价体系中来;重点是本着“试点先行、全面开花”的策略,各地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先易后难、各个击破,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分步实施指的是:对于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信息工程师、专利评估师等适宜施行职业能力认证制度的职业,本着“先推进、后规范”的原则,第一步是要大力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育,吸引优秀人才,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学科设置,增强全社会对职业的认可度和知晓度;第二步是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岗位培训,出版统一的职业教材,规范职业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步是就评价标准、评价实施主体、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进行研究,与人社部取得一致意见;第四步是最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实施。

而对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目前由于没有知识产权序列或知识产权专业,全国采取的评价方式各不相同,有的采用自然研究序列,有的采用工程师序列,同时还有很多省份没有开展此项工作。对此,第一步就是通过试点推广、委托代评的方式,先解决没开展试点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渠道问题,让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先在专业技术职务上“有路可走”;第二步,在国家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序列或知识产权专业,解决各地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序列、模式不统一的问题;第三步是国家层面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尝试将工作业绩与能力评价相结合,建立一套适应本行业特点的评审机制;第四步是各省区市成立不同层级的评审委员会,做到国家地方各司其职,保证评价制度的通用性。

(四)明确不同的实施主体,实行按类管理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评价体系建立以后,应该由国家、行业协会、省区市不同实施主体实行按类管理。针对职业许可类评价制度,可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行业协会予以协助;对于职业能力认证制度,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组织全国统一的评价考试,条件成熟后也可委托行业协会协助组织实施;而对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则应由国家、省区市共同负责。省级知识产权局和省人社部门共同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市级负责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力量,突出评价体系的评价职能,按类规范管理各项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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