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公民意识的构建

2013-08-15 00:49文丨姜文龙
中国传媒科技 2013年2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国民公民

文丨姜文龙

(大连广播电视台,辽宁大连116021)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精神过程,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应,也是人类对社会存在中如何处理好个人与他人关系的一种思索与规范。同样作为上层建筑的大众传播媒介,一方面是公民意识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经济状况下的表达方式,另一方面也常常作为公民意识觉醒的斗争武器,对公民意识的构建起到了推动性作用。

1 公民意识的起源与发展

公民意识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为源泉,是关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它强调应以个体为本位,在国家中具有独立人格、权利观念、功利思想、法律意识、契约精神和科学理性思想。

我们一般认为欧美的国民意识最早是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开始的。如果说文艺复兴促进了欧洲的思想解放的话,那也仅仅只是停留在文艺领域,真正推动了欧洲民主化进程的是宗教改革。宗教改革打破教会统治,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提出的“道德情操论”即后来的“经济伦理”,允许人们以自立的行为牟取他利,“私有财产合法化问题”日益提上日程,也就从经济层面上将个人从集体中剥离出来。个人有了独立、自立的经济意识之后,便开始了对政治权利的探求。

追根溯源来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儒家思想中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应该尊崇的理想,主张以自我完善为基础,通过治理家庭,直到平定天下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价值观中中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区分并不明确。在这里,“社会”的观念被有意识得淡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则通过个人领域的扩大,即 “小我”与“大我”之间的转化。因此,到清朝末年,尽管中国报业逐步走向大众化,并且出现了私营化趋势,但这一时期的《京报》仍旧作为封建统治的工具,个人与国家之间一直靠着报业自上而下传达着臣民们“忠君”“爱国”的主流价值观,自下而上的窗口长期被人为关闭,这也是中国人民民主长期得不到发展的根源。

中国的公民意识直到近代才开始了萌芽。梁启超提出了“国民”的概念:“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1这里说的“国民”显然已经接近“公民”的认识。真正意义上公民意识的觉醒,开始于新文化运动。胡适、李大钊、陈独秀等革命者批判传统文化的同时,对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中权利、独立、自由、自尊、自信、自治等意识要素及西方立宪制度及契约论的倡导来看,“国民意识”已经初具“公民意识”的内核。到后来“五四”时期人们高呼出“民主”与“科学”的口号,指出“伦理之觉悟为最后觉悟之觉悟”,与封建伦理纲常彻底决裂,实现全社会政治观念的普遍更新,“国民思想”才真正成为“国民的运动”。

公民意识即权利、义务观念的发展不仅表现在认识方面,在近代中国的政治变革中,还经由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集中体现在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其他法规政令中。其中明文规定了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全体国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项权利。《临时约法》具有宪法性质,它的产生意味着从法律上否定了传统的臣民观念。

2 媒体的职责:公民意识的践行者

2.1 属于人民的新闻自由

密尔顿说:“让我由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2密尔顿在这里强调的是单个社会公民在表达思想、抒发己见、进行讨论过程中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然而当这种权利的主体由个人延伸到整个社会群体时,这种自由我们便称之为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是属于人民的。有人认为新闻媒介是代表人民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其实不然。各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是不可转让的。新闻媒体在近代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中,自然而然得体现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要求,代表了社会公民的愿望;同时,新闻自由即出版权、采访权、发表权,对新闻媒介来说就像空气、阳光和水对人一样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获得新闻自由权是为了更好得体现人们意志、满足人们需要。因此,我们说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体现。

然而我们看到,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体却有意无意得会掩盖、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受众,侵犯受众知情权,侵犯公众名誉权与隐私权,等等。这种做法事实上可以视为是对人民新闻自由权的侵犯,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公民了解事件真相、发挥其作为公民所应有的政治参与权。因此,新闻媒体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得记录社会生活中的新闻,满足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

2.2 媒体引导主流价值观:媒体与社会文化建设

我们要构建公民社会,要求公民个人具有理性、平等、自由的观念,积极发挥权利、履行义务。“现在最紧迫的教育工作不是让少数人学更多的东西,而是让多数人受到足够的教育。”3普及教育为国民意识的生成提供相应的文化素质保障。毫无疑问,大众媒体作为文化的载体,是公民普及教育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公民社会还要求社会全体公民具有一种开放、包容、乐观、自信的民族精神。由此,良好的社会心态才能构筑公民社会中一切上层建筑的发展。顾炎武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辩?曰,异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4在早期中国的文化体系中,“国家”是一个权力体,而“天下”是一个价值体。十七世纪当满洲人入主中原时,所占领是“国家”意义上的中国,而非文化意义上的中国。19世纪以来,面对西方文明的进犯,中国人过多的将视线投入到如何抵御列强对“国家”的进犯而忽视了文化帝国对于我们“天下”的侵略有识之士为救亡图存所采用的策略之一,即将“国家”置于文化亦即“天下”之上。

“当文化至上论绝望地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民族主义就占据了中国人的心灵。”5在今天,一些人心中依旧残留着狭隘的民族主义,媒体作为引导人们价值观的利器,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社会朝着开放的、自信的、包容的民族价值观迈进。这也是构建公民社会所应该具有的民族价值观的体现。

因此,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要积极承担起民众文化素质教育,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及社会正能量予以积极的引导,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极端民族主义、偏见主义、利己主义现象要给予正确的指导,正确发挥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与文化教育职责。

2.3 舆论监督的窗口

新闻媒介作为构建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不仅仅来源于其本身的性质与其在引导社会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其本身能够作为公民表达意志的武器,作为舆论监督的窗口,反映着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公民表达自己参政议政与监督权力的手段,迅速成为公民意识的表达窗口。“政府信息透明化”“网络反腐”“晒工资”等新名词出现,政府官方微博的建立与信息公开化,以及网络上日日更新的关于校车安全、食品安全、经适房问题的讨论很大程度上表现了我国公民意识的逐渐崛起。新闻媒介在这里一方面代表了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公民意识的体现,同时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表达与监督的权利,保障了个人与国家“上传”与“下达”的渠道畅通。我们甚至可以说,新闻传播一定程度上用虚拟的方式为我们构筑了一个真实权利表达的社会。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民意识的逐渐架构过程中,一方面,其本身新闻自由便是公民意识的体现,另一方面,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媒体对于公民权利的捍卫与义务的约束力不断上升,必将对与公民意识的构建有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新闻媒体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应当承担起宣传社会主流价值观、培养人们权利义务观念、促进社会道德与社会民主进一步完善的职责。

[1]梁启超. 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 《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56页。

[2][英]密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059年版。

[3]王寿林:《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现状分析》,《社会科学》[J],2000,(9),第24-28页。

[4]顾炎武. 日知录(卷一三)

[5]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M].郑大华、任菁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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