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问题分析及几点建议

2013-08-15 00:51季燎原
中国校外教育 2013年15期
关键词:委会合法权益处分

◆季燎原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随着大学生法律意识,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学生自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也逐步得到提高。虽然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学生的权利救济制度,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结合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而在本文中,我们讨论的是前者,即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也就是指高校学生认为学校给予自身的处理、处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认为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二、校内申诉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校内学生维权、申诉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该项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运行实践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作用,还存在一些缺漏,有待进一步深入完善研究。

1.学生申诉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申诉机构受理申诉的范围还局限在于学生的违纪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而对于复学、毕业证书和学委证书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方面以及对于学生荣誉、人格,隐私等涉及到学生人身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以及学校违规收费等涉及到学生财产权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些在新《规定》中并没有体现这一点。

2.申委会设置模糊不清

新《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1)申委会的独立性不足

申诉委员会应该是处理高校内部学生与学校冲突矛盾的独立性机构,而在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中,有的高校将申委会置于校长办公室隶属下,有的将其挂靠在学生处等学校内部,使得很多高校的申委会并不具有独立性。在学校和学生发生矛盾纠纷之时,申委会就难以保证在其处理学校和学校纠纷矛盾中保持独立性与中立性。

(2)申委会人员配置不合理

新《规定》中,对于委员会如何构成、组成人员所占比例、如何选派成员、成员的职责范围以及如何处理不同成员的意见等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在高校实践当中,学校各行政部门领导占多数,而行政领导一般都是偏向维护学校利益,这样就很难公平公正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3)申委会的权力不清

新《规定》中,学生申诉委员会没有资格改变学校对学生原来的处分决定,对于学校原来的处理决定,仅具有建议权,并没有赋予其有直接改变学校作出的决定的权限,这样就难免使得学生申诉委员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委员会不能够依据不同情况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3.学生申诉时间过于严格

新《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学生或许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对于是否是特殊情况可以例外,新规定对此并没有补充说明。另外,在学生人身自由、行为能力受损情况下,往往因为无法按时提出书面申诉材料,而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完善校内申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高校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的救济制度,而我国的该项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有必要将该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基于此点考虑,笔者针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1.保证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它也可以与高校的职能行政部门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不应该成为高校的职能部门或者依附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在处理学生申诉的时候,不受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学校领导意志的干扰,在处理纠纷冲突时能够更多地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更好地在学校与学生发生冲突纠纷的时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合理配置学生申诉委员会人员

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具有代表性,应该保证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人士的参与,其所占比例也要有一定的控制比例。不能造成学校行政部门代表过多,尤其是不能导致很多教师兼任其他行政职务,甚至是与学生处分决定相关的部门代表,致使学生代表在审议中没有话语权,要防止委员会流于形式,成为面子机构。

3.明晰学生申诉范围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新《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生权益的规定,高校校内的学生申诉制度还可以拓宽和明确。学生申诉范围除了新《规定》已经明确的学生在学籍和违纪处分方面可以提出申诉之外,还可以将学生政治权利、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利等方面内容纳入其中。

4.有限扩大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权利

高校应该赋予学生申诉委员会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如对于学生的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委员会有权利做出改变的决定。但是对于涉及到改变学生身份的决定,如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委员会就要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然后交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结语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高校发展的必然趋势。全社会各行各界都要来关注高校学生权利的维护,关注学生申诉制度,不断地对现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进行完善与修订,使之逐步成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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