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精神卫生法》

2013-08-15 00:45陈一鸣
精神医学杂志 2013年3期
关键词:卫生法住院治疗精神障碍

陈一鸣

2012年10月26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体常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行了认真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并定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1 “精神卫生法”的概念

随着精神医学和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国、地区对精神卫生工作制定了法律法规,提倡对精神障碍者实行人道主义。

2 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回顾

我国周朝(公元前1100年)《周礼·秋官》记载,对“幼弱”、“老旄”和“愚蠢”减轻罪责。

公元前449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有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规定。

我国《唐律》、《宋律》,俄国的《新结合条款》(1669),英国的《麦克纳顿条例》(1843),美国的《汉姆斯菲条例》(1870),都有减轻或免除罪责的规定。

1890年英国《精神病人法》强调要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和财产。

1930年英国《精神病治疗法》自愿签名住精神病院为期1年。

20世纪30年代以后,欧美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利益。尤其1990年以来,精神卫生立法在全球形成高潮。2001年WHO调查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的国家有了精神卫生法(非洲59%、美洲73%、中东59%、欧洲96%、东南亚67%、西太平洋72%)。立法的内容逐渐演变为强调体现对人的尊重,重视患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在亚洲,日本20世纪50年代就有《精神卫生法》,我国香港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规,台湾于1990年颁布《精神卫生法》,韩国在WHO指导下于1992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96年提出《精神卫生立法:十项基本原则》强调包括以下内容:保证精神障碍患者能享受到精神卫生服务;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具有恰当的质量;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中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对患者采取的任何干预措施必须征得其本人或代理人同意;患者自行决策时有权得到他人帮助;对采取的任何措施应有复查或复核的程序;代替患者作出决策的法官或法定代理人应该是合格的;能真正维护患者权益的,对作出的决策应有自动的定期审查程序,法律条文不应与各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等。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其中也有一些涉及精神障碍者的相关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都有保护患者权益的规定,但较分散或仅涉及某一部分特殊患者。

我国于1985年由卫生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一稿,1990年完成第十稿,2008年经广泛调研,卫生部修定完成的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同时地方立法取得进展,我国政府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精神卫生地方立法工作”,上海于2001年颁布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上海、宁波、北京、杭州、无锡、武汉等地颁布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

3 我国《精神卫生法》的提出和通过

《精神卫生法》自1985年起即酝酿起草,历经27年,反复十余稿。

2011年10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长陈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议案作了说明,会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深入北京、四川、上海、浙江、宁夏和内蒙古等地调研,通过媒体、文件、交流座谈等方式,向患者亲属、精神卫生工作者法律界人士及广大群众广泛收集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修改。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4 《精神卫生法》的内容和特点

《精神卫生法》共有七章八十五条。

4.1 《精神卫生法》涉及面广 涉及18个方面:目的、范围(1、2),工作方针(3),保护精神患者人权(4、5),政府支持、规划、监督(6、7、11、13、14、17、19、24、50、60、61),卫生部主管,各部门协调(8、9、10),鼓励组织、个人支持精神卫生服务(11、12、21),单位、学校加强精神卫生教育(14、15、16、20、22、64、66、67),医疗机构任务条件(17、25、38),心理咨询治疗规范(20、23、51、65),精神障碍诊治及住院(25、26、27、28、29、30、31、36、37、39、41、44、45、46),再次诊断和鉴定(32、33、34、35),患者享有的权利(37、46),病史资料(47),监、看、拘、强戒开展精卫教育(18、52),保护性医疗措施(40),外科手术、其他疾病(42、43、48),患者出院(44、45),精神医疗设施条件(25、38),监护人职责、义务(9、21、31、36、45、49、59),精神康复(54、55、56、57、59),精神医学教育科研(6、11、16、20、64、67),保障措施(60、61、62、63),医疗费用(68、69),就业(58、70),尊重精卫工作人员(71),法律责任(53、72、73、74、75、76、77、78、79、80、81、82),附件(83、84、85)。

4.2 《精神卫生法》的总体思路 (1)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2)通过规范治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3)科学设置精神障碍的诊断和住院治疗规范,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4)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4.3 《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4.3.1 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1)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2)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并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为患者制定周详的治疗方案,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2 强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1)明确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丐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2)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住院治疗:①已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②已发生危害他人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3)患者及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住院的可要求再次诊断。可选择原医疗机构或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2名以上鉴定人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再次诊断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具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如仍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公安机关可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4.3.3 关于治疗方案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患者或监护人告知其方法、目的及可能后果。对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将发生伤害自己或危害他人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4.3.4 关于出院 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出院,对有自伤行为的住院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但应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记录告知过程,患者或监护人签字确认。

4.3.5 关于康复的内容 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

4.3.6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关心保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待遇并适当给予津贴。

4.3.7 《精神卫生法》对预防工作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责任,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出院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扩展康复训练,并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等。

5 《精神卫生法》掀开我国精神卫生事业新的一页

久盼27年,我国《精神卫生法》终于经全国人大审议,正式出台了,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全面维护精神障碍者权益,指导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精神卫生法》全面科学地规范了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及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权益,我们认为是目前全球各国制定的精神卫生法中最科学、最完善的精神卫生法规之一。我们要认真做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实施。

我们应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现状有清醒的认识,虽然建国63年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精神卫生事业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精神卫生机构,精神卫生工作者还处于全球相对落后和分布不均的状态,我国目前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1 600万,患病率达16‰以上,并呈继续增长态势,心理、轻性精神障碍患者更多。政府对精神专科经费投入仍相对不足,医院环境设施仍比较落后,人员紧缺,据2005年统计,全国仅有精神科床位1.12张/万人口(全球平均4.36张/万人口),精神科医师约1.9万,每10万人口中1.46人(全球平均4.15人/10万人口),精神科护士约3万,每10万人口中2.25人(全球平均12.97人/10万人口),而且我国临床心理师和临床社会工作者基本空缺。这对提高精神卫生工作压力很大,“任重而道远”。可喜的是目前我们已有一支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精良的精神卫生工作者队伍,我们要认清形势,认真抓住《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的大好机遇,团结一致,努力工作,掀开我国精神卫生事业新的一页,推向一个新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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