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学报版权隐患探析

2013-08-15 00:48
关键词:版权保护学报学术

王 颖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编辑部,长春130012)

由于中国特定的教育体制和职称评定体系的存在,原本清贫寂寞的大学学报越来越炙手可热,学报在不断强化内涵发展、加强市场化合作、向国际化标准探索的同时,也触发了方方面面的讨论与问题,其中版权问题越来越突显。加之,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中文期刊数据库群在短短几年内崛起,他们以庞大的载文量、先进的后台技术支持和市场优势掌握了话语权,非核心的地方高校学报只能被动与之签约授权,很难左右合同细节,各大数据库对于学报数字版权的角逐,也使地方高校学报版权问题更加复杂化,隐患更加突出。鉴于此,学报要想在法律和伦理框架下,走规范化道路,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版权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执行操作,并就不断出现的新的数字版权问题和网络传播权等问题深入思考,尽快完善著作权转让合同,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力度,逐一消除隐患,使学报更好地保护出版者、作者、读者三方合法权益。

一、学报突出的三大版权隐患

(一)未及时扼制学术不端,引发的署名权等纠纷

学报抵制学术腐败、及时监督并扼制学术不端,保持学术空气纯净,这是学报日常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但由于学术不端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加之学报与国际接轨引进了西方的一些出版理念,对于这些新理念执行的时候有操作不当或理解不透的问题,而种种主客观因素制造了版权隐患。比如国内期刊正在普遍采纳的“国际惯例”——论文署名增加通讯作者。如果真正地按国际惯例来操作的话,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必须是课题指导者或课题的主持人[1],这种有学术份量、能行使导师职能的灵魂人物,但是由于学报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执行标准把握不严或理解不透,包括行政领导、没有参与核心工作的人员、和第一作者有特殊关系的人等等混入通讯作者队伍,日后一旦涉及到利益划分或成果奖励等经济行为,名不副实的通讯作者却要享有和第一作者同等的地位,必然引发署名权以及连带的版权之争,由于学报的失察,也会被牵连其中,学术声誉受损。

学报为了提高国外检索机率,也逐渐地接受全英文投稿,但由于这些全英文论文,学术术语众多、引用原版资料庞杂、对审稿专家的英文水平和专业水准均要求很高,专家审稿环节尤为重要,一旦把关不严,引用不当侵犯到国外作者的署名权,将会适得其反。

(二)不向作者支付稿费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报酬权”等权利。学报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忽视或忽略作者“获取报酬权”。据笔者调查走访,以吉林省内学报统计,80%以上是不支付作者任何报酬的,这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保护规定[2]。

当然,这一积习也有多方面的原因,各家学报的办刊经费都是出自所属大学,经历过非常清贫的时期,学报邮寄费用等都捉襟见肘,更不要说支付作者稿酬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同时给上级主管院校带来经济负担。随着出版总署放开限制学报收取外稿版面费的规定,允许学报收取相应的版面费作为办刊补充经费,学报已经有能力和渠道来支付作者的稿酬。

著作权人允许学报编辑部使用其稿件,并进行公开出版传播,学报编辑部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获取报酬权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而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这是学报的义务和日常践行的工作内容之一。作为高校学报这一重要的学术载体,向给予学报投稿、支持并被发表采纳的作者发放稿酬,不仅是对他们学术态度、追求和努力的一种肯定与尊重,也同时鼓励他们在学术上更上一层楼,拿出更多精品成果回报社会。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学报的知识产权,这是一种双嬴。

(三)期刊数据库的签约模式突显数字版权问题

大型期刊数据库制作者利用已发表的期刊制作数据,进行网络传播和营销,从法律角度讲,必须取得期刊社和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但事实上,大型期刊数据库在数字版权的谈判桌上完全是主导地位,非核心类的普通地方高校学报只能被动与其签约,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大型期刊数据库每天的新上传载文量都以数万计,他们是不可能花费如此巨大的时间与精力,去找数万的原作者一一签约的,因此他们转而同学报合作,通过与学报等期刊社签订合同,取得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和作者的网络传播许可。多数学报为了扩大读者群和提高影响因子,必须进入数据库,匆忙签约,埋下了数字版权隐患。

学报与大型期刊数据库签约可以让度属于期刊社的版式设计等权利,但是在没有同作者签定数字版权转让合同的前提下,是无权代替作者与期刊数据库签定任何涉及到原作者版权条款的。在处理此事上,多数学报采取“默认”原则,即在期刊上发表声明,声明“在本刊发表即等于授权,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等数字出版权利”,如果作者不明确地来电或来函反对,即“默认”生效[3]。从法律范畴讲,只有签定合同才能真正生效,以声明完成授权,会引发法律纠纷。一旦作者以“不知道期刊社加入数据库声明”,“没有默认或允许期刊社代表本人同数据库签约”等为由提出异议,期刊社就有可能陷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加强学报版权管理的探析与建议

(一)重视版权学习,强化编辑意识,从细节做起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定期开展编辑业务培训,版权保护是必涉内容。学报编辑应积极参加这类业务培训,重视版权学习,强化编辑主体意识,在整个出版流程中,严格执行《著作权法》,注重维护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取报酬权、专有出版权、网络传播权和转摘、摘编权。

版权保护不分大小,要从细节做起。如针对期刊的版权页,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做出了严格的要求。但随机抽查的115种高校学报,有96家学报版权页标识的英文项目存在问题[4]。版权页是高校学报重要的门户,是出版物出版情况的重要标识信息,出现如此多的错误,从侧面也反映出个别编辑对版权保护的淡漠和忽视。

拥有良好的版权意识,在日常的编辑工作中就会从作者和期刊社的大局着想,按法律法规办事,有效扼制学术不端,净化学术空气,维护学报的学术声誉。

(二)建立学术期刊集体版权组织,维护共同权益

从辩证角度看,大型期刊数据库对于学报等学术类期刊的发展是利弊杂陈的。大型期刊数据库作为网络出版的技术前驱,确实为推动学术期刊实现数字化出版做出了无可比拟的贡献,但另一方面,他们过于商品化的市场理念又与学术期刊“公益性”的基本伦理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学报等学术期刊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公益性”,即学术是公共资源、大众财富,要为了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技发展而尽最大努力去传播。而目前大型期刊数据库都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论文检索等项目都是面对公众收费的。去年,全球超过12 000千名学者发起了对数字出版航母Elsevier集团声势浩大的签名抵制活动,他们的愤怒来源只有一个:学者把学术成果无偿地提供给数字出版商,但数字出版商却用这些知识来挣钱,即使这些学者本人也要通过付费才能查阅自己的论文,获得知识的代价太过高昂!

地方高等院校学报势单力薄,是很难和大型期刊数据库平等对话的,这就需要多家学报联合起来,建立一个集体版权组织,依据学报版权保护的人本立场和远瞩发展立场去和大型期刊数据库谈合作,谈细节。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版权隐患,使数字出版走上良性道路。当这个集体版权组织涵盖多家学报、影响力足够强大时,应建立属于学报自己的数字出版平台,走真正集约化道路,实现开放存取的公益理念,让学术不再高高在上,真正受益于民。

(三)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着重数字版权转让条款

像腾讯、淘宝、网络银行这些大型网站因一一找用户签约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于是采取电子合同签约形式,公告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用户只有点确认,明确并遵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进行下载、转账等应用。这是值得编辑部借鉴的数字授权新技术,可以在作者投稿之时,即用邮箱自动回复等功能发送电子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利,落实数字版权保护等工作[5]。

不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纸质合同都要以《著作权法》为根本依据,其版权保护的具体条款如下:

(1)全体署名作者确认,所投稿件没有“抄袭”、“剽窃”、“一稿两投或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于署名无异议,也不涉及保密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等问题。

(2)全体署名作者确认,自发表时起,该稿件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出版在内的出版权已经转让给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编辑部并同意编辑部对论文发表的具体安排以及网络传播。

(3)全体署名作者同意本刊稿约中的全部约定。

(4)全体署名作者确认,如果因稿件中出现学术问题或涉及学术不端需要撤稿,将对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编辑部及审稿专家已经付出的劳务给予赔偿。

(5)全体署名作者确认,对于上述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完全由全体署名作者负责,无须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编辑部承担连带责任。

(6)本声明书所决定转让的事项对全体作者具有约束力。要求第一作者签署本《版权转让与作者声明书》,并对各项承诺负全责。

三、结语

随着数字出版技术和理念的进一步推广,所引发的版权问题和法律案例也越来越多。学报应未雨绸缪,尽快完善并同作者签定著作权保护合同,执行同每一位作者签定“版权转让与作者声明书”的制度,把版权保护落到实处,给学术不端者以足够警示和惩戒,有效保护出版者、作者、读者的合理权益。

[1]韦家朝.对学术论文标识“通讯作者”的反思[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3):146.

[2]朱正余.我国高校学报版权保护探析[J].编辑之友,2011(4):105.

[3]吴化碧,等.学术期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探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183.

[4]刘畅,王立新.高校学报版权页项目英译问题探析[J].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报,2011(1):61.

[5]张怀涛,秦珂.期刊社使用数字版权的授权模式分析[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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