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和历练

2013-08-15 00:46本刊编辑部
财会通讯 2013年6期
关键词:概股事务所会计师

□本刊编辑部

2013年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正式开展中美会计审计跨境执法合作。签署备忘录后,在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若有需要,PCAOB可向证监会及财政部提出请求,在尊重中国的《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中方调取会计底稿。

在当今资本市场全球化趋势下,这是匆匆前行潮流中的一小步,却是逾越一道屏障、来之不易的一大步。

中美双方围绕资本市场跨境执法合作的对话由来已久,可上溯至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要求,承担在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定期向PCAOB报送年审报告,接受日常检查和特别调查。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无论是否来自海外,都需要由在PCAOB注册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PCAOB对在其名下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拥有管辖权和监督权,可对违规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该事务所的注册资格、撤销审计师的营业执照。

然而,美国监管机构并不具有对位于中国境内审计机构的监管权。2011年4月,包括东南融通等多家在美上市的中概股遭遇财务造假的质疑,2012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起诉总部设在上海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指控其拒绝出示其客户东南融通的审计文件配合调查;同年年底,SEC起诉德勤、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等会计师事务所位于中国的分支机构,指责其在美上市中概股涉嫌欺诈调查时,引用保密条例拒绝提交审计文件,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由此,美国要求允许能够监管在中国注册的财务审计机构。

当今资本市场日益全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与审计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顺应这一趋势,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即合作双方的一方将有机会观察处于另一方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通过这样的双边合作,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促进信息披露、防范财务舞弊、协调诉讼管辖以及落实裁判执行,保护双方投资者利益,保护双方资本市场,防范抵御市场风险。

近年来,我国强调会计的国际化、审计的国际化及“以我为主”,而实际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执行,选择性执法现象屡见不鲜,查处违法违规时惩罚过轻。同时,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近年来不断爆出的财务造假丑闻,导致在国际市场上普遍存在“中国企业有很多幕后秘密”的不安全感。

此次中美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对于树立国际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将直接影响到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而中美会计监管合作的加强,意味着对这些企业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推动新一轮中概股优胜劣汰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于自身财务报告过硬的企业而言,加强会计监管有百益而无一害;自身财务数据确有问题的企业,将承担应有的惩罚,原先尝试借助中美之间会计监管合作缺失的漏洞,以粉饰财务信息的侥幸心理将不复存在。从对投资者保护角度而言,加强监管合作,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信息公开透明和真实公正,维护了市场秩序。秩序越好,对投资者的保护越到位,则市场成交就越活跃;上市公司的数量越多、质量越好,资本市场的功能也越强。

我国要有效开展中美会计审计跨境监管合作,使其实际意义落实到日常监管中,还必须尽快完善国内监管的立法规范,在监管法律、监管政策及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提高会计审计水平和能力,提升会计审计理念,改进和规范会计审计方式方法,促进我国企业和审计机构树立法律法治、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观念,完善本国的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促进企业和会计审计行业融入国际市场。

路漫漫其修远兮,这些正是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成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必需的积累和历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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