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农机事故处置工作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

2013-08-15 00:46刘雪婷
河北农机 2013年5期
关键词:报案监理农机

●刘雪婷

1 前言

自2009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用整整一章的篇幅对农机事故处置工作涉及的事故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调解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做出规定后;农业部又在2011年1月12日出台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对农机事故的处置程序再次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农机监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及时、公正、准确调处农机事故,化解社会矛盾,具有深远意义。

2 农机监理部门参与处理农机事故的案例较少

由上所述,可知国家对农机事故处置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机监理部门真正意义上参与处理农机事故的案例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法的农机监理机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资金均不足,力量微薄,无法支撑起农机事故处置的平台;二是农民由于认识、观念方面的问题,宁愿私了也不愿报案;三是农机事故报案相关规定在基层乡村的宣传力度不够,老百姓不清楚报案渠道与流程。

因此,农机事故处置工作从前期报案到事故处理,再到后期调解工作,整个过程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曾经有一位手拄双拐的河北景县农民两次来到农机监理部门,咨询农机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事故发生那年,二十几岁的他帮朋友维修发生故障的旋耕机,维修过程中,因旋耕机突然旋转起来,致使其左腿及骨盆被旋耕机绞伤,住院307天,直接费用8万多元,突如其来的事故使这位农民失去了劳动能力,时隔4年,他仍只能拄双拐而行,还需再次手术治疗,如不再次手术可能造成终生残疾。事故后这位农民与机主两家反目成仇,由于发生农机事故后未能及时向农机监理部门报案,现场灭失。案件虽经二审但至今未能妥善解决赔偿问题,农机事故受害人现已债台高筑,无力支付再次手术的费用,于是他踏上了漫漫申诉路。我们暂且抛开造成事故的违章操作等原因,仅就事故发生后的处理进行分析,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未能及时报案或由于传统观念根本不想报案,而现场灭失,事后无法进行责任认定,且多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赔偿渠道不通畅,造成事后索赔举步维艰……

农机事故处理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机监理人员有义务为老百姓谋利益,避免老百姓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事故发生后,如果及时报案并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可以保护事故现场,以便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及事后赔偿,否则,一个原本和谐的家庭可能因为一起农机事故迅速返贫甚至造成家庭破裂、解体的严重后果。因此,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强事故处置工作,从而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3 加强农机事故处置工作的建议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农机事故处置工作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加强农机监理队伍体系建设,提高农机事故处理人员整体素质

如今省市两级农机监理系统相对较完善,人员较充足,而部分县级农机监理站人员严重不足,少的仅有四五人,只能满足基本业务工作需要,根本没有足够人力做好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因此,要加强农机监理体制建设,改善监理人员缺乏的局面。此外,乡村级监理人员更是少之又少,造成事故报案渠道不畅。因此,通过增设乡镇农机安全管理员和村级农机安全生产协管员,健全农机事故管理体系,并且在提供报案信息后给予提供线索者一定的奖励,这样就可以解决乡村两级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断层问题,近距离、第一时间上报农机事故。

同时,要合理配备事故处理人员,既要有具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车辆检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又要有社会经验丰富、能够做好事故双方的调解工作且法律意识强、原则性强的人员。同时要加强对事故处理人员的培训,各县区农机部门根据人员的素质情况,因人、因地实行分类分次的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道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是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组织人员跟随有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图制作、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培训;三是进行农业机械的基本原理、操作、性能等方面的培训。

3.2 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提高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及农机安全技术检测设备现代化水平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因此,国家和地方应该加大对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的投入支持力度,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争取投入,保障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加大农机检测设备的资金投入力度,彻底改变农机检验只靠眼看、手摸、耳听的落后手段,用科学规范的检测手段来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提高农机检验质量,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农机检测作为农机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农机源头管理和有效改善农机技术状态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农机事故隐患、避免农机事故发生的有力举措。

宁夏率先在全国启动实施农机免费管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其经验做法值得推广。2012年10月11日,首批农机具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装备配发仪式及演示在银川举行,会上向平安农机示范县配发了8套检测设备。会议明确透露信息:农业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基本建设投入,实施农机具移动式安全检测装备项目,已经依法招标采购了108套农机具移动式安全检测装备,会陆续配发给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机监理事业发展的春天越来越近了。

3.3 加强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能力,组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

为切实履行好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县两级农机监理队伍在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以及应急处置能力,2012年10月25日上午,衡水市农机监理所在桃城区赵圈镇西柳林村进行了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活动。这次演练活动,采用模拟的形式设置事故现场,由安监、卫生、保险部门配合,进行农机事故的接报案,农机监理站接案后的紧急布置和组织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农机事故现场的勘察、保护、救援及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理等项目的实地演练。从当事人向农机监理部门报案,到现场维护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施救组、善后处理组投入演练,各组动作迅速分头投入到紧张有序工作中,整个演练过程形象逼真,对全市提高农机事故应急能力和现场救援水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也进一步完善了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提升了农机事故处理能力。

3.4 争取农机监理在乡村道路的安全检查权

2012年11月1日《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出台,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无疑填补了农机监理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农机监理机构在乡村道路履行的安全检查权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若能赋予农机监理部门在乡村道路上的安全检查权,就能改善当前公安部门警力不足、农机监理人员无权上路检查的局面,从而避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

3.5 积极实施拖拉机强制“三责险”制度,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此确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这样,一旦发生农机交通及作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报案,不但有利于事故解决,避免更大的危害发生及私了留下的后患,又为农机监理部门做好农机事故预测分析,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对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上述事故中,如果肇事拖拉机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医疗等直接费用,赔偿会相对容易并能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

农机安全风险互助保险是以农机安全协会为平台建立的农机安全保障新模式,它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户、驾驶员为主体,将风险管理、安全监理与求助补偿三位一体相结合,有效降低了农机户遭遇农机事故而返贫的风险。2009年陕西省在全国创新性实施农机安全风险互助保险,3年来稳步推进,为增强农机事故风险应对能力、提高恢复生产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针对农机安全风险互助发展受到制约的问题,陕西省亦进行了积极探索,于2012年出台陕西省农机互助保险补贴政策,财政部门对农机安全协会办理的“拖拉机驾驶人及第三者责任组合互助”、“联合收割(获)机损害组合互助”两个险种进行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30%,市县财政补贴保费的10%,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降低农机户的缴费负担,从而引导更多的农机户参加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形成良好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陕西省农机互助保险已在72个县区发展会员1.74万名,会费收入590余万元,分别较去年增长了33%、28%,承担风险保障18亿元,较去年同期提高了3倍。

3.6 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增强预警机制

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宣传活动,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相结合,通过发放宣传单、安全生产手册、陈列农机事故图片、放映安全警示片等方式,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总之,农机事故处置与农机监理事业的良好发展息息相关,只有多措并举,实现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自觉报案、农机监理部门及时调解处理这一目标,才会真正使农机事故处置进入良性运行状态,并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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