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人权理念确立的因素

2013-08-15 00:51张德志
化工管理 2013年17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意识

文/张德志

通过对中国人权理念确立和发展的历史考证,不难发现,人权理念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史是极其曲折的,之所以造成这种曲折发展的路径,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中国所固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深入剖析这些因素与人权理念确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人权理念确立的中国规律,对避免重蹈历史覆辙是大有裨益的。

经济因素

马克思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而人类发展的实践证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自由平等的人权也只有在平等交换、契约自由的商品经济中得以实现。

在原始社会的经济状态下,由于人们相互之间共同劳动、共同生产、共享劳动果实、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分清楚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权利与人权的观念。

在封建主义的自然经济社会,一切生产劳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实行的自给自足的劳动生产方式。无论谁的生产与生活都离不开家庭这个基本的社会单位的支持,在家庭中,一切完全由家长安排指挥生产和生活秩序,家长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其他所有人在家庭里都只有服从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独立的权利或自由。因此,人们相互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几乎很少,以平等、自由为理念的人权也就无法获取生存的土壤。在这里,有的只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有的只是等级森严、言行规范的宗族家规。

随着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开始采取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形态中,每个人都被划分为形色不一的身份镶嵌于大小不一的“单位”之中,整个国家如同一个大的生产单位,除此之外,在国家内部不存在相互独立的生产单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配置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国家计划分配,国家成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唯一拥有者和支配者。这样一来,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只要听从上级领导的统一指挥与命令即可。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平等、自由,所谓的个人权利和人权早已被集体权利和国家权利所代替,以个体权利为主旨的人权在这样的经济形态中被销声匿迹了。

但是,我们并不是抱怨历史,历史自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因素。新中国建立以后,之所以采取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完全与当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由于一个始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落后大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中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以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其中,生存权又是诸多权利之中的首要权利,因为,人们连生存都无法保障的前提下,空谈人权简直是痴人说梦。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为了解决人们的温饱和基本生存条件,我们只有发挥集体的力量,强调集体的人权,使全体人民尽快地摆脱贫穷落后的局面。所以说,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中国人民除了生存别无他念。

中国人民真正地关心人权,有条件获取人权理念,是在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之后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随着中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中国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好,享受的权利将越来越多。”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不但解决了温饱问题,还实现了奔小康的跨越,人民生存状况和发展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我国的交通通讯、文教娱乐、医疗保健、家庭服务、旅游观光等发展型、享受型消费比重不断提高。与之相适应,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了,人们不再局限于满足温饱,而在传统的人身权利中引申出了隐私权等新兴的人身权利,表达出人们心目中更加完备的人权诉求来。

因此说,人权理念的确立与发展史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经济因素不断影响着人权理念的转变,人权理念也在反作用于经济,即二者相互作用:一方面,经济的进步决定着人权理念的进步,因而要大力发展经济,为人权的实现和改善奠定物质基础,从而实现人权理念质的飞跃;另一方面,人权理念的不断改善,又会拓宽经济思路,促使人的不断发展从而提高生产效率,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推动经济飞速发展。

政治因素

人权的实现与民主法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因而人权理念的转变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民主和法制建设使人民充分享有人权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保障人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最终落脚点,为保障人民人权的实现就必须依赖民主,完善法制,建设法治国家。

在封建专制统治时期,统治者采取的是以儒家伦理纲常为指导思想的官僚政治。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政府的权力全部把握在官僚阶层手中,人民群众根本无权参与国家事务,也不具备监督和控告当权者的权利与自由,即使所仅存的那么一点点权利也是皇帝老儿的恩赐,而且这些权利与自由还存在着随时被官僚剥夺的危险。官僚把政府看做为自己谋取私益的工具,根本不去着想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权,在封建政治背景下几乎成为异想天开的事。封建专制统治所要求的是人们严格遵循“三纲五常”的理念,而不是获取人人平等和自由的人权理念。封建专制统治者通过这样一套没有权利与自由的政治制度把每一个人都变成了君主的臣民和奴仆,进而形成由下而上的以伦理关系为纽带的政治结构。这种政治结构要求人们拥有的只是服从、义务和责任,而不是自由、权利和平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了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权,这个被人们视为资产阶级流毒的概念才开始进入到中国人的头脑之中,人权理念才开始真正被人们所认识并逐步认同与接收。而且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人权理念的禁区不仅被打破,还由以前的“资本主义思想”转变为“伟大的词汇”。在人们心目当中,当家做主的意识增强了,人权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们享有的权利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加强。时下播出的法制栏目中,“一元官司”已经屡见不鲜,原告为了维权只提出一元的请求,这场诉讼只是为了讨个说法,钱并不是最终目的,然而,其中所彰显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是值得肯定的。

应该说,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结合,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同时,由于高度注重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使人权在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得到最好的实现以及长足的发展,也促使人权理念的繁荣和发展。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权理念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人们参与国家政治管理活动的意识也不断地增强,参与人权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所有这些,都成为推动政治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相反,人权理念被践踏的社会,政治统治根本无法稳固,社会必然会出现动荡不安的局势,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遭受惨重损失。

文化意识因素

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对人权的解读不同,人权理念存在差异的原因就是文化的差异造成的。我国的人权观念是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协调发展的人权观。西方强调个人至上,而我国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以集体利益为主导的人权理念。正所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但是我们在推崇集体主义时,并不忽视和否定个人权利。因此,文化与人权是紧密相连的,人权理念的与时俱进与文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很多思想对人们意识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传统文化中的权利意识在人民心目中微乎其微,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十分盛行,人们对于逆来顺受早已司空见惯。人们的潜意识中虽然没有“天赋人权”的概念,但是“替天行道”“除暴安良”的正义观念在人们心中蠢蠢欲动,“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表明多数人认同并支持正义行为。这些观念隐隐约约的暗含着民众要求实现社会正义的权利意识。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大门打开了,遭受外来思想的冲击后,传统的权利意识向现代的权利意识转化。传统中国社会不利于权利意识发展的主要思想因素,一是封建专制主义和特权思想;二是压抑个体意识、重义轻利、提倡知足忍让,追求无诉的儒家传统价值观;三是以重刑轻民、扼杀权利主体平等要求和偏重于维护统治秩序的惩罚为特征的法律观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也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适时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号召,使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树立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社会主义文化观念深入人心,爱国主义和改革创新成为时代精神,“八荣八耻”成为人民生产生活的道德指南。在这样的文化氛围里,特权思想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息讼”“止讼”思想转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重义轻利也取代为“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重刑轻民也一去不复返了,如今提倡“以人为本”,社会保障机能转为人权保障机能。

由此可见,一个社会的主导文化观念对这个时代的人权理念的确立和发展是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发展不仅影响到这个时代和社会的人权发展状况而且还影响着人们对人权问题的认识以及人权理念的形成。先进的文化理念、文化形态有助于促进人权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产生与时俱进的、进步的、科学的人权理念,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落后文化将对人权的实现带来阻碍。我们应在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摄取营养,去其糟粕,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相结合,形成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促使科学人权理念形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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