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频繁开销隐藏的问题应予重视

2013-08-15 00:51周筱瑜
时代金融 2013年12期
关键词:销户开户账户

周筱瑜 胡 峰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 海口 570105)

自2005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推广上线以来,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为核心,账户管理系统、商业银行核心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作为主要载体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体系日益形成。该体系的运行有效规范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提高了金融机构服务水平,为维护稳定的经济金融秩序、实施稳健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促进有序的社会经济活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但是由于《办法》不尽完善,部分条款规定宽泛,日渐暴露出现行管理制度与执行力存在相悖性,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频繁开销户,不利于基层央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开展,同时对现金管理、反洗钱、社会信用建设及账户系统管理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亟须给予重视。

一、原因分析

(一)银行机构间不正当竞争

根据《办法》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允许自主选择开户银行是为方便单位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银行,而这一原则为商业银行增加存款量、扩大市场份额、提高自身业绩提供机会。部分商业银行为拉存款采取不正当手段,一是以承诺放贷为手段,部分商业银行为吸收存款,强制急需银行贷款的单位将其基本账户开立在本网点,使之成为与同行竞争的重要手段,许多单位因急需贷款不得不将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撤销后转到发放贷款的银行,造成基本账户“大搬家”;二是以银行账户收费优惠或减免为手段,部分商业银行为吸收存款,争拉优质客户,以优惠或暂免各种开销户费用的形式吸引开户单位,造成商业银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

(二)企业缺乏诚信意识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部分企业为达拖欠或逃避其他单位债务目的,缺乏诚信意识,经常借更换基本账户开户行之名,行逃废债务之实,频繁开销账户。

(三)上级主管部门与银行关系的变化

部分商业银行为吸引机关、事业单位等有权部门开立基本账户,提供优惠条件给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为与商业银行保持平衡“利益关系”就按照其意图操作。而下属单位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必须将账户开在指定银行,导致大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账户大转移、在短时间内集中开销户发生。

(四)商业银行柜台人员操作不当

通过商业银行对销户原因的了解,发现柜台人员不清楚销户原因区别,只要是销户全部选择“转户”,忽略“关闭”、“其他”等销户原因。若类别有误、行政区划变更的账户重新开户时将不能开立正确的基本账户,只能“将错就错”开户后重新选择“其他”原因销户,再开立正确基本账户,致使一销一开现象频发。

二、造成的后果

(一)弱化现金管理

部分单位在频繁变更基本账户开户行时,有时因某些原因其基本账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开立,造成单位在没有基本账户的前提下存在其他账户,若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核心系统中未能及时撤销,仍可作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并支取现金,账户管理系统数据与商业银行核心系统数据不一致,使账户管理流于形式缺乏时效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现金管理。

(二)损害金融秩序

部分企业避责型开销户,是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偷逃税或从事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方便,增加司法监督难度,不利于金融秩序稳定和商业银行、企业资金链顺畅流转,也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和良性金融秩序建设。

(三)账户管理系统资源繁冗

由于商业银行间无序竞争愈发激烈,账户行政许可又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同一地区变更基本账户开户行不需将该单位的其他账户先行撤销,手续过于简便,造成基本账户频繁开销,浪费《开户许可证》等文本资料及虚增人民银行账户审核工作量;且部分单位由于自身管理原因,很多账户长期不使用被设为“久悬”,抑或某些单位在其撤并、关闭等原因撤销基本账户时为图省事或银行出于考核开户数量,将销户原因选为“转户”,造成大量账户闲置,账户管理系统资源繁冗。

三、建议和措施

(一)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功能,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核心系统横向联网

建议总行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增加自动提示其他账户功能,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撤销基本账户后,将商业银行核心系统的基本账户信息自动撤销,同时发送“基本账户已撤销”向同一存款人的其他账户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超过10日未重新开立基本账户的存款人其他账户自动锁定不能使用并提示“超过10日未重新开立基本账户”,避免其他账户长期空挂,确保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核心系统数据一致。

(二)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

人民银行作为账户管理部门,可通过会议、媒体等多渠道,宣传国家账户管理政策、法规,加深对各项条款的理解,熟悉各类结算账户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切实增强单位信用意识,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守信的社会氛围,引导金融机构和开户单位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各项政策,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金融结算秩序,强化金融行业自律性,培育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建设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维护基本账户开设的严肃性,保证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基本账户作为账户“龙头”应保持相对稳定,对非正常销户做出限制性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审核销户资料及原因,遏制开户单位频繁开销户;实行账户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特别对二次开立及补发账户的收取工本费,有利于单位慎重考虑换行成本以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开户许可证,同时引导银行机构端正营销理念,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四)加强业务人员的岗位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

商业银行应加强账户管理岗位的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定期对在岗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时刻树立账户合规管理意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同时对出差错的商业银行实行扣分累计制,并向其上级部门通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肃账户管理纪律,避免制度不熟悉而造成业务差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社会经济主体实现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也是金融监管赖以开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于从源头规范支付行为、净化社会信用环境、防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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